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在2009.06.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09年0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6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由於國際金融危機的不斷發展和蔓延,我國經濟發展仍然面臨著嚴峻的考驗。阻礙經濟良性運行的負面因素和潛在風險明顯增多,許多企業因資金鍊斷裂引發的系統風險不斷顯現,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秩序良性運轉和社會穩定。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商事審判的職能作用,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防範和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挽救危困企業,規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維護市場運行秩序,對於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現就人民法院做好企業破產案件審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良性運行機制提供司法保障
1.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企業破產法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完善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最佳化社會資源配置、調整社會產業結構、拯救危困企業的作用,依法受理審理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綜合利用企業破產法的多種程式,充分發揮其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建立企業法人規範退出市場的良性運行機制,努力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為保障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落實,對於已經出現破產原因的企業,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破產清算申請,通過破產清算程式使其從市場中有序退出。對於雖有借破產逃廢債務可能但符合破產清算申請受理條件的非誠信企業,也要將其納入到法定的破產清算程式中,通過撤銷和否定其不當處置財產行為,以及追究出資人等相關主體責任的方式,使其借破產逃廢債務的目的落空,剝奪其市場主體資格。對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不能以債權人無法提交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等為由,不受理債權人的申請。
3.對於雖然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但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仍具發展前景的企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程式的作用,對其進行積極有效的挽救。破產重整和和解制度,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業提供了避免破產清算死亡、獲得再生的機會,有利於債務人及其債權人、出資人、職工、關聯企業等各方主體實現共贏,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努力推動企業重整和和解成功,促進就業、最佳化資源配置、減少企業破產給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服務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大局的必然要求。
二、堅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破產案件中的維穩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
4.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後,因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企業職工等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極為集中和突出,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一定要堅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建立的風險預警機制、聯動機制、資金保障機制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破產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5.對於職工欠薪和就業問題突出、債權人矛盾激化、債務人棄企逃債等敏感類破產案件,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匯報,爭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協調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疏導並化解各種矛盾糾紛,避免哄搶企業財產、職工集體上訪的情況發生,將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設立的維穩基金或鼓勵第三方墊款等方式,優先解決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政府或第三方就勞動債權的墊款,可以在破產程式中按照職工債權的受償順序優先獲得清償。
三、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和和解程式挽救危困企業、實現企業持續經營的作用,保障社會資源有效利用
6.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注重做好當事人的釋明和協調工作,合理適用破產重整和和解程式。對於當事人同時申請債務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和各方當事人的意願,在組織各方當事人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於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應當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請。當事人申請重整,但因企業經營規模較小、雖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顯高於重整收益的困難企業,有關權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引導當事人通過和解方式挽救企業。人民法院要加強破產程式中的調解工作,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積極支持債務人、管理人和新出資人等為挽救企業所做的各項工作,為挽救困難企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7.人民法院適用強制批准裁量權挽救危困企業時,要保證反對重整計畫草案的債權人或者出資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獲得在破產清算中本可獲得的清償。對於重整計畫草案被提請批准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的確定,應充分考慮其計算方法是否科學、客觀、準確,是否充分保護了利害關係人的應有利益。人民法院要嚴格審查重整計畫草案,綜合考慮社會公共利益,積極審慎適用裁量權。對不符合強制批准條件的,不能借挽救企業之名違法審批。上級人民法院要肩負起監督職責,對利害關係人就重整程式中反映的問題要進行認真審查,問題屬實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四、在破產程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8.依法優先保護勞動者權益,是破產法律制度的重要價值取向。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要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保護職工利益。召開債權人會議要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保障職工對破產程式的參與權。職工對管理人確認的工資等債權有異議的,管理人要認真審查核對,發現錯誤要及時糾正;因管理人未予糾正,職工據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審理,及時作出判決。
9.表決重整計畫草案時,要充分尊重職工的意願,並就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等債權設定專門表決組進行表決;職工債權人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畫草案的,人民法院強制批准必須以應當優先清償的職工債權全額清償為前提。企業繼續保持原經營範圍的,人民法院要引導債務人或管理人在製作企業重整計畫草案時,儘可能保證企業原有職工的工作崗位。
10.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國家社會保障部門、勞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積極提出司法建議,推動適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妥善指定適格管理人,充分發揮管理人在企業破產程式中的積極作用
11.人民法院要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採用適當方式指定管理人,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通過競爭的方式擇優確定管理人。要注意處理好審理破產案件的審判庭和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的關係,在指定管理人時,應由審理破產案件的審判庭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採用哪類管理人以及採用哪種產生方式,在決定通過隨機方式或者競爭方式產生管理人或其成員時,再由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根據規定產生管理人或其成員。
12.企業重整中,因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經營模式選擇、引入新出資人等商業運作內容,重整中管理人的職責不僅是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更要管理債務人的經營業務,特別是制定和執行重整計畫。因此,在我國目前管理人隊伍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時,應當注意吸收相關部門和人才,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指定的形式和方式,以便產生適格管理人。
13.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敬業精神直接決定著企業破產案件能否依法有效進行,以及破產法律制度能否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人民法院要特別注意加強對管理人業務知識和各種能力的培養,建立管理人考核機制,通過業績考核,形成激勵和淘汰機制,逐步實現管理人隊伍的專業化。
六、正確適用企業破產法的各項制度,充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14.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要充分調動管理人的積極性,促使其利用法律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債務人財產,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利益。對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要依法追回;對於不當處置公司財產的行為,要依法撤銷或者認定無效,並追回有關財產;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對於發現妨礙清算行為的犯罪線索,要及時向偵查機關通報情況。
15.要充分發揮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切實保障債權人對破產程式的參與權,堅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即使在以挽救債務人為主要目的的破產重整和和解程式中,仍然要以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為前提,重整計畫和和解協定的通過與否,要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確定表決權並依法表決。
16.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時,要從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對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出資人等進行釋明,或者採取相應罰款、訓誡、拘留等強制措施後,債務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響清算順利進行的,人民法院就現有財產對已知債權進行公平清償並裁定終結清算程式後,應當告知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七、正確認識破產程式與執行程式的功能定位,做好兩個程式的有效銜接
17.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破產程式和執行程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發揮企業破產法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的作用。破產程式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進行的概括執行,注重對所有債權的公平受償,具有對一般債務清償程式的排他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對債務人財產所採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執行程式都應解除和中止,相關債務在破產清算程式中一併公平清償。
18.人民法院要注重做好破產程式和執行程式的銜接工作,確保破產財產妥善處置。涉及到人民法院內部破產程式和執行程式的操作的,應注意不同法院、不同審判部門、不同程式的協調與配合。涉及到債務人財產被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採取保全措施或執行程式的,人民法院應積極與上述機關進行協調和溝通,取得有關機關的配合,依法解除有關保全措施,中止有關執行程式。
1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破產申請,並終結破產程式的,應當在作出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對債務人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執行程式的法院恢復原有的保全措施或執行程式,有輪候保全的,以原採取保全措施的時間確定輪候順位。對恢復受理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應當適用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有關規定。
八、加強審理破產案件法官專業化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作用
20.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企業破產案件將呈逐步增長趨勢,這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周期長、難度大、事務性工作繁重,人民法院長期以來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由於破產案件審理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客觀上需要一支不僅具備較為紮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還要有解決社會矛盾、處理應急事務、協調各方利益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專業化法官隊伍。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強法官專業化隊伍建設,在人財物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案件的數量,成立專門的破產案件審判庭,或指定專門的合議庭負責審理破產案件。
21.人民法院要積極調動法官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積極性,在考核法官工作業績時,要充分考慮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官辦理企業破產案件所付出的辛勤勞動和承擔的各種壓力,積極探索能夠客觀反映審理破產案件工作量的科學考評標準,不斷提高破產案件的審理質量。
22.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法官,要大力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學習,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更要正確處理好保護金融債權與挽救危困企業之間的關係,實現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共贏,共渡難關。正確處理好保護投資者利益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保障社會和諧穩定。正確處理好企業破產清算與企業再生之間的關係,實現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廣大法官要大力加強廉政建設,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五個嚴禁”等審判紀律和規章制度,無論是在指定管理人還是在委託拍賣財產等敏感環節,都要堅持以制度管人,堅決杜絕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確保以公正高效的審判業績,為我國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創造條件。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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