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稽查試行辦法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稽查試行辦法加強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總則,稽查機構及人員,職責和許可權,程式和方法,稽查報告,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稽查,是指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市國資委)為維護國有資產的權益和安全,依法對占有、使用本市國有資產的單位開展的調查、檢查和稽核活動。
第三條稽查範圍主要包括:
(一)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
(二)本市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其他單位。
第四條稽查機構與被稽查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稽查機構不參與、不干涉被稽查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業務經營活動。被稽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積極配合、協助稽查機構開展稽查活動。
第五條稽查機構應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實履行職責。

稽查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中心(下稱稽查中心)是市國資委負責國有資產稽查工作的專職機構,承擔組織、協調、實施本市國有資產稽查工作職能。
第七條稽查中心履行職能的經費,由市財政專項撥付,不得另向被稽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八條稽查人員素質要求:
(一)熟悉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稽查專業知識;
(二)全面、準確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三)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勤勉盡責,自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四)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第九條稽查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查單位的秘密,不得參與有利害關係事項的稽查。稽查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廉政、保密、迴避等各項規定。

職責和許可權

第十條稽查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本市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事業單位可能或已造成重大國資損失情況的稽查;
(二)負責對審計、評估、產權交易中反映本市國有企事業單位問題的延伸稽查;
(三)負責對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的專項檢查以及市國資委交辦的其他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在執行稽查任務中,稽查中心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開展稽查工作:
(一)要求被稽查的單位或個人就有關事項作出陳述和說明;
(二)要求被稽查的單位或個人如實提供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報告、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進入被稽查單位調查、檢查、稽核有關情況,並進行取證;
(四)向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監察、行業主管部門等機構了解與稽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並取得有關資料;
(五)向區縣國資監管機構及市國資委相關部門了解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被稽查單位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及監察、審計、法務、財務等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稽查工作。被稽查單位的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妨礙稽查工作的開展。

程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日常稽查工作,按規定程式經批准後開展。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案的稽查,由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批准後,交稽查中心執行。
第十四條稽查中心應當根據稽查任務的特點,分別制訂工作規程,嚴格按照規程開展稽查工作。
第十五條稽查工作可以採用的方法有:獨立稽查、聯合稽查、委託稽查,以及其他適合於稽查事項的稽查方法。
第十六條對稽查中發現的問題,一般應當向被稽查單位核實,聽取意見。被稽查單位提出異議的,稽查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覆核。

稽查報告

第十七條稽查工作結束後,稽查中心應及時向市國資委提交稽查報告,並按市國資委的要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
對稽查中發現的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侵害國有資產權益等有損於國有資產利益的行為或事件,以及稽查中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稽查中心應及時向市國資委提交專題報告,並根據市國資委的指令,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提出建議,以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和安全。
第十八條市國資委將稽查報告列為反腐倡廉、幹部任用、業績考核、制定政策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對稽查後認定負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責任的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上海市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人處理辦法》(滬國資監[1999]304號)等予以追究。對涉及犯罪的人員,由市國資委或企事業單位的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附則

第二十條各區縣國資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本辦法發布之日後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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