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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瀘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受託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國資監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國有全資、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等,不包括有財政資金結付保障的項目和基金在市內投資的項目。
(一)固定資產投資:購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
(二)股權投資:投資設立全資企業、合資合作企業,股權收購,對出資企業追加資本金,新設基金或認購基金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企業依據戰略和規劃確定並經國資監管部門確認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五條 企業投資活動和國資監管部門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全市發展規劃;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及公司章程;
(三)突出主營業務、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突出效益優先和可持續發展;
(五)提高投資回報,維護資本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嚴格執行投資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資決策程式。
第二章 投資監管職責
第六條 國資監管部門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投資行為依法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研究和推動市屬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審核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指導督促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畫,對年度投資計畫實行備案管理;
(三)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
(四)制定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企業投資項目實施分類監管,重大投資項目請示市政府;
(五)監督檢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
(六)對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企業是投資行為的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
(二)負責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的制訂與執行;
(三)強化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加強項目管理;
(四)對下屬企業依法履行投資監管職責;
(五)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六)健全完善投資風險防控體系,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內部審計或社會審計,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八條 企業對年度投資項目實施計畫管理。企業年度投資計畫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含融資方案);
(五)投資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實施主體、股權結構、資金來源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企業年度投資計畫中的投資項目應包括母公司及合併會計報表範圍內子企業的投資項目。
第九條 企業應按下列要求報送年度投資計畫:
(一)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董事會(未建立董事會的為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畫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其中,委託管理的企業報受託管理單位的同時抄報市國資委。
(二)國資監管部門依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畫進行備案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企業,企業按國資監管部門的意見作出修改後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專注於主業發展,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企業開展股權投資原則上控制在兩級以內(集團為第一層級)。
第十一條 企業投資項目作出決策前應進行技術、市場、財務、法律和風險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對於重大投資項目企業要組織專家論證或諮詢機構評估。對於股權收購類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工作。企業所有投資項目必須經過內部決策程式作出決議,並形成規範的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 對於需報國資監管部門審批的投資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請示檔案、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投資必要性、項目情況、投資主體概況及項目實施周期、投資估算、效益分析、投資風險分析及防控措施等);
(二)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的有關決策檔案;
(三)股權投資項目的法律意見書;
(四)合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重要合作方盡職調查報告;
(五)投資主體經審計的最近一年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六)資金來源說明(含融資方案);
(七)已簽訂的合作意向書等相關契約檔案;
(八)國資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國資監管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一)符合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定位和發展規劃及年度投資計畫;
(三)突出主營業務,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項目投資收益能力;
(五)是否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
(六)履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式;
(七)投資風險評估與應對。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項目在未按本辦法履行相應的審批或報告程式前,除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組織實施或者進行實際投資,也不得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定、檔案。
第四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五條 國資監管部門對企業實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經國資監管部門同意後實施的企業投資項目,1年內未實施或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期滿後1個月以內向國資監管部門申請延期,可延期次數為1次。未申請延期的,原批覆檔案自行作廢。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項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並啟動項目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式,並及時向國資監管部門報告,國資監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相關意見。
(一)投資額變化超過30%或項目建設規模、內容、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的;
(二)項目中止、終止的;
(三)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四)國資監管部門和企業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因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畫調整的,原則上在每年年中進行調整,並於8月底前將調整後的年度投資計畫及原因說明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投資事後管理
第十九條 國資監管部門建立企業投資統計分析制度,企業應按要求定期報送投資計畫完成情況及分析報告。
(一)企業應當分別於每年一、二、三季度結束後10日之內報送上季度投資完成情況表,於每年2月底以前將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國資監管部門。其中,委託管理的企業報受託管理單位的同時抄報市國資委。
(二)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年度投資效果分析;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年度投資後評價工作開展情況;計畫執行偏離情況;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分析及建議。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投資項目開展後評價,形成後評價專項報告報國資監管部門。通過項目後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後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並作為落實投資主體責任和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國資監管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包括但不限於抽查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情況、抽選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組織專業人員或中介機構進行後評價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企業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需要組織內審機構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 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國資監管部門對企業投資檢查結果和企業整改結果,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掛鈎,作為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投資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四條 市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按照不同的企業類型,建立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
(一)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
(二)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企業需報國資監管部門審核,重大投資項目需報市政府決定;
(三)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企業按照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
(四)負面清單內容保持相對穩定,適時動態調整。
第二十五條 以下投資項目需經國資監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決定。
(一)競爭性企業。
1.單項投資額5億元(含)以上的市內固定資產投資;
2.單項主業投資額2億元(含)以上、單項非主業投資額1億元(含)以上的市內股權投資項目;
3.市外投資項目(註冊地在市外的企業在註冊地範圍內的投資按市內投資管理);
4.投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項目;
5.資產負債率達到70%且連續兩年虧損的企業併購非國有股權或向非國有企業增資,以及實施1億元(含)以上的國有股權投資項目。
(二)功能性和公益類企業。
1.單項投資額1億元(含)以上的市內投資項目;
2.市外投資項目(註冊地在市外的企業在註冊地範圍內的投資按市內投資管理);
3.投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投資項目上報市政府後的決策程式。
(一)市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競爭性企業單項投資額5億元(含)至10億元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決定,10億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功能性和公益類企業單項投資額1億元(含)至3億元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決定,3億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
(二)市內股權投資項目:競爭性企業單項投資額1億元(含)至5億元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決定,5億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功能性和公益類企業單項投資額1億元(含)至3億元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決定,3億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
(三)市外投資項目或上市公司股份投資項目:企業單項投資額3億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3億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實施負面清單之外且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投資項目前需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投資監管制度及風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明確投資決策程式、相應的管理機構等,並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年度投資計畫管理制度;
(五)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投資建設項目預算評審制度;
(八)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十)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一)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風險識別、控制、化解等全過程的投資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範投資後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對境外投資審慎決策,重點關注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法律、市場等與境內差異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做好風險評估和防範方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風險發生後的退出機制。
第三十一條 企業投資項目中涉及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購置、材料採購等,要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或比價採購,禁止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行為。
第三十二條 企業要加強投資建設工程項目預算評審管理。
(一)企業應當制定投資建設項目預算評審制度,明確一定金額以上的企業自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須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自行組織專業人員對工程造價預算的可行性、真實性、合規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論證和評價。審定標準原則上不得高於項目所在地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同時期評審的同類型項目水平。
(二)涉及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嚴格按照財政投資評審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控制價,必須經過預算評審。未經預算評審的招標控制價不得用於項目招投標。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對所有上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企業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規避審批監管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資監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國資監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瀘市府發〔2018〕4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園區企業在園區範圍內實施投資涉及的審批許可權,仍按《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園區國有企業投融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瀘市府辦函〔2017〕226號)執行。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瀘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決策科學性,我委代市政府草擬了《瀘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和《瀘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辦法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現將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主要作用
用於規範瀘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受託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國資監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國有全資、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投資項目管理。
三、主要內容
(一)瀘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原則。
第二章投資監管職責。明確企業和國資監管部門的投資管理職責。
第三章投資事前管理。明確企業年度投資計畫管理的內容,投資項目事前管理需要開展的工作。
第四章投資事中管理。明確在投資計畫或投資項目開展過程中國資監管部門的監督職責,以及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變化調整投資項目的工作程式。
第五章投資事後管理。明確年度投資情況總結、投資項目後評價、重大投資項目審計的組織等工作職責和實施程式。
第六章投資審批許可權。明確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及投資項目上報市政府後的決策程式。
第七章投資監管制度及風險管理。明確企業防範投資風險的工作職責。
第八章責任追究。明確責任追究的依據和情形。
第九章附則。明確辦法解釋權、實施起始日期及相關制度廢止等規定。
四、辦法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特色
建立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明確出資人投資監管底線,劃定企業投資行為紅線。
加強對企業從事金融及其衍生品投資的監管。將高風險的金融及其衍生品交易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項目。將企業以參股、控股為目的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業務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項目。
加強對市外投資項目的投資監管。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對地方經濟的支持力度,將企業各類市外投資(包括企業設立的基金的市外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項目。
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評審監管。明確企業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以及工程投資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