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搶險救災機制,規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瀘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1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瀘州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開展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確定、建設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是指因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工程項目,主要包括:
  (一)道路、橋樑、港口、航道(含航運樞紐)等交通設施搶通、保通、修復、臨時處置及技術評估等工程項目;
  (二)水庫、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搶險加固項目;
  (三)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
  (四)對城鎮功能、生活及生產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建築、人防工程和市政、環衛、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生命線的搶險修復工程項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物質泄漏、擴散,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等生態環境搶險修復工程項目;
  (六)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工程項目;
  (七)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第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規範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審批程式,加強項目管理,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的適用及確定
  第六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採取措施,不採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三)限於險(災)情發生的特定受損範圍。
  第七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根據搶險救災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的,由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確定;
  (二)未設立現場指揮部的,跨區縣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應當按照工程的不同類型,根據以下程式確定:
  (一)對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工程,由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確定主體牽頭召開緊急專題會議,經會議審議通過後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確定主體可根據需要,聘請本行業資深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對項目推進實施情況開展後評估;
  (二)對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如不採取緊急措施可能會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工程,應當聘請本行業資深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工程的風險隱患緊急程度進行評估,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確定主體根據評估情況確定。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九條 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辦理的,可以在開工後補辦。辦理審批手續前,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業主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召集有關單位專題論證,確定項目質量、安全監管及驗收、歸檔辦法和程式,完善有關建設手續。
  第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招標。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相應的搶險救災應急工程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以下簡稱儲備庫)。儲備庫包括搶險救災應急工程項目的檢測鑑定、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瀘州市搶險救災應急工程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產生,參與投標單位不受地區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儲備庫中每種類型的隊伍數量一般不少於3家,儲備庫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搶險救災工程確定主體確定項目業主,並在儲備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承包單位。因工程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要求,報請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確定單位同意後,可以從儲備庫以外直接確定承包單位。承包單位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開。
  使用其他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項目業主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資金提供方有具體要求的,可以滿足其要求,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等部門根據職能職責負責對工程建設的監管,做好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工程進度、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應當在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項目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檢測鑑定、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程金額或定價方式可在契約中約定,待結算審定後可以視實際情況適當下浮,結算審定金額作為最終付費金額,在未經財政評審的情況下,禁止簽定以財評價下浮作為結算依據的契約條款。結算審計綜合單價按施工同期定額及現場施工措施套取,材料單價取施工同期信息價(區間價時取中間值)。出現材料無信息價的,由業主組織市場詢價後定價,結算時按業主定價依據和購買票據組價。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工程造價等信息應當在瀘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開。
  第十七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保障。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將所需資金納入預算安排,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工程進度款按60%支付。工程完工後,項目業主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工程結算。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搶險救災工程的審批,不得弄虛作假,擅自擴大範圍和條件。對違規確定搶險救災工程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應當組織實施跟蹤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控制工程變更,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由於未執行工程變更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工期延誤、資金大幅增加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搶險救災建設程式、規定時限等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未進行財政性評審造成資金大幅增加的;
  (三)因非客觀原因致使搶險救災工程項目不能按時完工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其它失職、瀆職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具有審批權的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辦發〔2020〕3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瀘州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6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瀘州市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主要內容
本管理辦法主要分為5章24條。
第一章是總則。主要闡明本管理辦法的空間效力、管理原則、制定依據,對搶險救災工程進行了定義,明確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是指因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工程項目。同時,為便於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申報及確定工作的開展,《管理辦法》系統規定了搶險救災工程交通、水利、地質災害、生態環境、房建市政、公共衛生等六個領域的具體情形。
第二章是項目的適用及確定。搶險救災項目必須同時滿足突發性、緊急性、特定受損範圍方能適用,存在兩個確定主體,設立現場指揮部的由現場指揮部確定;未設立現場指揮部的,跨區縣的由市政府確定,未跨區縣的由區縣政府確定;對於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的工程應當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估再行確定。
第三章是項目的實施管理。本章主要闡明項目實施工程中的審批時間節點、承包單位確定方式、資金來源、計價方式、各部門職能職責。要求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搶險救災、應急工程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以下簡稱儲備庫)。儲備庫單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等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產生。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應在儲備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承包單位,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要求的,報請搶險救災項目確定單位同意後,可以從儲備庫以外直接確定承包單位。
第四章是責任追究。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我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工程變更;對弄虛作假,擅自擴大範圍和條件,非因客觀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投資資金大幅增加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要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第五章是附則。授權具有審批權的園區(新城)管委會、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三、涉及範圍
瀘州市市級有關部門、各區縣、各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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