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

《上海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上海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4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印發《上海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教委規〔2024〕2號
各市屬公辦高等學校,市教委各直屬學校,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4年1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上海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主管部門為市教委的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認定、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定義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市屬教育單位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工程範圍
(一)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綠化、火災等的搶險修復工程;
(二)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
(三)道路、橋樑的搶通、保通、修復、臨時處置及技術評估等工程;
(四)房屋建築的搶險修復工程;
(五)應對易燃易爆等危化類物品而必須採取的工程類措施項目;
(六)應對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而必須採取措施的工程類項目;
(七)由市教委提出,報經市政府決策的其他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第五條 項目類型
(一)特殊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指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建設工程;
(二)一般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指如不採取緊急措施可能會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建設工程,不包括具有可預見性、符合招投標條件且在可預見嚴重危害發生前,能夠按照正常程式完成招投標的建設工程。
第六條 基本原則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應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分類管理、注重效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教委職責
市教委負責建立市屬教育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專家評審委員會和聯席會議制度;按照相應程式認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報送認定備案;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績效評價、審計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務中心職責
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務中心配合市教委做好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過程管理,搭建信息管理平台並做好信息維護工作。
第九條 市屬教育單位職責
市屬教育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安全生產、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建設資金、投資控制主體責任,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後進行項目申報,明確項目申報類型,依法依規組織項目實施;對已發生的安全危害,應及時優先採取相應的應急安全措施。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十條 市教委初步認定
使用市級財政教育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市教委根據實際情況,對項目類型作出初步認定,明確為特殊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或一般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委員會制度
市教委建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專家評審委員會,聘請本行業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技術能力、豐富實踐經驗的資深專業人士擔任評審專家,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論證、評估工作,對特殊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投資給出後評估建議,對一般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認定結論及估算投資給出建議。市教委根據實際情況,可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專家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制度
市教委牽頭組織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召集市發改、財政、住建、應急等綜合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等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推進過程中相關的問題,決策認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第十三條 認定條件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採取措施,不採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巨大社會影響。
第十四條 認定內容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認定內容包括項目類型、建設主體、建設地址、主要建設範圍及內容、投資估算金額等。
第十五條 認定程式
市教委按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項目類型,根據以下程式,對市屬教育單位申報項目進行認定:
(一)對特殊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項目啟動實施的同時,由市教委作出初步認定,召開專家評審委員會或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風險隱患緊急程度及項目投資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提交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予以最終認定。
(二)對一般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市教委作出初步認定,召開專家評審委員會或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風險隱患緊急程度及項目投資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提交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予以最終認定。完成認定的一般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即可啟動後續實施工作。  經認定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由市教委出具項目批覆檔案,並將認定結果及說明報送市應急局備案。
第四章 參建單位確定
第十六條 直接發包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符合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不進行招投標,直接確定承包單位。依照本辦法認定的特殊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可以在開工後完善相關手續。依法不進行招標的,由負責認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或市教委將認定意見書面報送建管部門,並抄送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建立隊伍儲備庫
市教委結合上位檔案要求和實際需求,適時建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以下簡稱“儲備庫”)。儲備庫包括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檢測鑑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
第十八條 參建各方責任
市屬教育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督促參建各方做好工程建設的各項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和質量。
第五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前期管理
市屬教育單位應根據項目批覆內容辦理項目信息報送手續,依法辦理項目施工許可證、契約信息報送等相關手續;經認定為特殊類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的,可在開工後完善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施工管理
市屬教育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批覆內容規範組織項目實施,加強全過程管理;落實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有關規定,督促參建單位落實質量安全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及應急預案,消除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備案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完工後,市屬教育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完成工程竣工驗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竣工結算審價、項目資料歸檔、固定資產入賬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資金管理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經費原則上由市屬教育單位落實解決。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行審價審計制度。市教委按照政府採購的規定,確定項目審價審計單位。工程款支付超過估算價的,根據審價部門出具的結算報告,予以支付超額部分。
第二十三條 契約管理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或者計價方式、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內部管理
市屬教育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執行情況的自查和內部審計等內控管理機制,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投資規範有序。
第二十五條 信息管理
市屬教育單位應及時、如實在信息管理平台報送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前期手續、開工建設、實施進度、竣工驗收及結算審價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責任追究
對在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八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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