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經上海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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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搶險救災機制,規範本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認定、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工程範圍)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設工程:
  (一)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
  環境保護及綠化、火災等的搶險修復工程;
  (二)防汛、排澇等水務設施的搶險加固工程;
  (三)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
  (四)道路、橋樑、軌道交通等交通設施搶通、保通、修復、臨時處置及技術評估等工程;
  (五)房屋建築和市政、環衛等公共設施的搶險修復工程;
  (六)應對易燃易爆等危化類物品而必須採取的工程類措施項目;
  (七)由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報經同級政府決定的其他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第五條(認定條件)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採取措施,不採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巨大社會影響的。
  第六條(管理原則)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遵循“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規範有序、注重效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條(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應急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監管,搞好工程契約管理、工程進度、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管,審計部門負責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負責對與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有關監察對象的監察。
  各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區域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審批程式,細化認定標準,依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認定分工)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照以下分工認定:
  (一)根據應急搶險救災工作需要,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設立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的,由該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認定;
  (二)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或者跨區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未設立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的,由相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認定。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工程所在區政府認定。
  第九條(專家評審委員會和聯席會議制度)
  負責認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區政府(以下統稱“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區域實際情況,牽頭建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專家評審委員會和聯席會議制度。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委員會”)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建,聘請本行業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技術能力、豐富實踐經驗的資深專業人士擔任評審專家,負責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論證、評估工作。項目主管部門也可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專家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集,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應急等綜合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推進過程中相關的問題。
  第十條(認定程式)
  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不同類型,根據以下程式進行認定:
  (一)對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建設工程,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召開緊急聯席會議,經會議審議通過後認定。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項目推進實施情況開展後評估;
  (二)對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如不採取緊急措施可能會
  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建設工程,由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於工程的風險隱患緊急程度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提交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認定。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建設工程,不包括具有可預見性、符合招投標條件且在可預見嚴重危害發生前,能夠按照正常程式完成招投標的建設工程。
  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和聯席會議認定為搶險救災工程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結果及說明報送市應急局備案。
  第十一條(簡化審批流程)
  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依法需辦理的各項審批手續,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在職權範圍內,對項目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許可等相關行政審批程式予以簡化。如不採取措施將發生嚴重危害,需要立即開工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開工後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直接發包)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符合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不進行招投標,直接確定承包單位。依法不進行招標的,負責認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或者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意見書面報送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立隊伍儲備庫)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以下簡稱“儲備庫”)。儲備庫名單包括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檢測鑑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儲備庫中每種類型的隊伍數量一般不少於3家,通過預選招標方式確定。儲備庫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確定應急搶險隊伍)
  政府投資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根據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項目主管部門從儲備庫中通過比選或者隨機抽選,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因工程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要求的,可從儲備庫以外通過比選確定承包單位。
  社會資金投資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從儲備庫中或者儲備庫外自行選取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
  第十五條(契約管理)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或者計價方式、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程類別,編制相應的諮詢服務契約或者承包契約的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嚴格認定管理)
  各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認定管理,不得擅自擴大認定範圍和條件。對違規認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和險(災)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資金管理)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所需財政承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的原則,分級負擔。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行項目審價審計制度。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規定,確定項目審價審計單位;社會投資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單位自行確定審價審計單位。
  政府投資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工程款支付超過估算價的,財政部門根據審價部門出具的結算報告,予以支付超額部分。
  第十八條(參建各方責任)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建設的日常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參建各方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設的各項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應急搶險工程的安全和質量。
  第十九條(依法追責)
  對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應急搶險工程實施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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