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是為規範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執法監督,預防一般事故,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等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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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關於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的通知
(2023年3月29日)
滬住建規範〔2023〕3號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特定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執法監督,預防一般事故,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檔案全文

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規定依據)
  為規範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執法監督,預防一般事故,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等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統稱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則:統一領導、分級實施、互相協調配合、依法依規地開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對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並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上報、匯總分析、通報預防等日常管理事項。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特定地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行政職責範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和後續整治工作。
第二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
  第五條(參建單位處置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參建單位應做好應急搶險、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停工整改、復工準備等處置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施工單位應牽頭組織搶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安撫死傷人員家屬,防止次生災害;
  (二)事故上報。參建單位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式實施上報;
  (三)配合調查。參建單位和相關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詢問和處理工作;
  (四)全面整改。在排除事故險情後,事故工地全面停工整改。事故企業按“四不放過”原則,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自查自糾,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開展自我評價;
  (五)復工準備。整改完畢,取得復工指令後,方可恢復正常施工。
  第六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置要求)
  接到事故報告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啟動事故應急程式、事故快報、勘查取證、事故調查、立案查處、復工檢查、事故歸檔等處置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趕赴現場簽發《停止施工指令書》,督促事故工地現場相關單位做好事故應急處置;
  (二)了解事故情況並編輯快報及時上報;
  (三)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取證(影像),並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隱患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對現場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詢問筆錄;
  (四)安排專業人員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的相關工作;
  (五)對相關企業和人員違反建設法規的事實進行立案查處;涉及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暫停或註銷執業資格的,應將相關筆錄和證據材料移送發證部門;
  (六)復工檢查;
  (七)事故檔案歸檔;
  (八)組織開展事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檢查。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事故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施工總包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區管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工程監督機構報告;市管項目向市安質監總站報告;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違規開工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工程監督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和市安質監總站報告。特殊情況下事故報告不能及時書面報告的,可先電話或簡訊報告。
  第八條(事故補充報告)
  事故報告後情況發生變化,以及事故發生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九條(事故報告內容)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建設、總包、監理和涉事分包等單位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的簡要經過;
  (三)事故初步原因;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傷亡人員信息(姓名、性別、年齡),社會影響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條(事故信息錄入)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由施工總包單位上報受監監督機構,監督機構五個工作日內在“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台”填報事故相關信息;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違規開工的,由工地屬地工程監督機構負責在“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台”錄入事故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事故現場的勘查)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監督機構對事故工地現場勘查後,對現場發現的違反建設法規的事實應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第十二條(參加事故調查)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參加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權或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參加相關區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權或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並配合調查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組織事故調查)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管轄範圍內,直接經濟損失達100萬元,且未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認為需要直接組織開展調查由其負責組織調查。
  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0萬元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屬於國有企業的,由其所屬的國有企業(集團)組織調查。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期限)
  本規定第十三條所述組織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60日內完成,並及時將事故調查報告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第五章 事故的整改及復工
  第十五條(事故工地停工整改)
  事故工地停工期間,參建各方應依據四不放過原則,對工地現場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實物狀況,實施全面檢查和整改。
  整改工作是否合格,應經施工工地管理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建設單位共同確認,並經施工總承包企業審核。
  第十六條(停工整改期限)
  發生一般事故的施工項目,停工整改不得少於7天;發生較大事故的施工項目,停工整改不得少於15天;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項目,停工整改不得少於30天。
  一旦發生一般事故,項目總承包單位在本市區域內的在建工地,必要時全面停工整改,整改期不少於7天。
  第十七條(事故工地復工申請)
  事故工地申請復工,應由施工現場管理單位向工程監督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一)施工現場參建各方確認的復工申請書;
  (二)事故工地安全隱患整改回復;
  (三)事故相關企業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審核合格報告;
  (四)事故相關施工企業安全條件自我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事故工地復工)
  工地受監監督站在收到復工申請的三個工作日內,應組織對事故工地開展復工檢查。工地取得《恢復施工通知書》,方可恢復施工。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事故責任的處理)
  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在本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後15日內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覆核。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四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5日內將相關調查證據逐級移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依法作出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外省市建築施工企業在本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後15日內對事故項目進行檢查,並將相關調查證據逐級移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整改並暫停在滬承接業務的處理,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在外省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自收到事故發生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議函15日內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覆核。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四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5日內將相關調查證據逐級移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依法作出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第二十條(事故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發生事故的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延期時,實行嚴格審批,全面核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一條(對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建築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從嚴從重予以處罰,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拒不整改的事故企業處理)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地,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採取相應的行政措施,並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監理企業事故責任的處理)
  監理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監理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暫停在上海市建築市場招投標報名資格,直至整改到位。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停在上海市建築市場招投標報名資格60日到180日。
  (三)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第二十四條(關鍵崗位人員事故責任的處理)
  事故工地的項目負責人(註冊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且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下列規定對其執業資格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12個月,暫停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吊銷註冊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註冊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註冊。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一年。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撤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教育培訓)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項目參建各方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第二十六條 (誠信記錄)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員,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納入誠信記錄,同時約談責任單位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參建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及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並納入相應的誠信檔案。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監督和管理要求)
  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事故工地實施安全、質量、市場行為等綜合檢查。
  工程監督機構以及施工工地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完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程式。
  工程監督機構應在事故發生趕赴現場後,留取事故現場影像資料;工程監督機構應督促、審核事故工地相關單位的事故信息填報。
  工程監督機構應將事故案例在管理區域內通報,並作為日常監督重點。
  第二十九條(事故檔案)
  按照本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負責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檔案的歸檔工作;由事故發生單位或者國有企業(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處理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處理檔案報工程監督機構編制歸檔。
  市、區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權或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和人民政府的批覆檔案,完成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行政處罰和處理後,負責將生產安全事故的檔案編制歸檔,並將事故檔案複製並移送市安質監總站。
  第三十條(事故分析)
  各相關單位應當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各種形態、相關因素、發生規律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預防和減少事故的建議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事故分類)
  發生較大影響的其他事件,以及市或者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按照本規定調查處理的事件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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