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暫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暫行)
  • 地址:上海市
  • 第一章 :總則
  • 性質:報告和處置辦法
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地域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簡稱事故信息),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第四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受理事故信息報告和舉報。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報告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經營單位為市直接監察單位的,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六條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在24小時之內書面上報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七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立即電話快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之內電話快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第八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前條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應急辦,通知同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監察局、人民檢察院和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前條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知同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監察局、人民檢察院和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九條 書面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規模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類別
(六)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
(七)事故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八)建設工程承發包關係
(九)已經採取的措施;
(十)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第十條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於當日續報。
第十一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信息舉報後,應當立即與事故單位或者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聯繫,並進行調查核實。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事故信息舉報核查通知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並在2個月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核實結果。
第十二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事故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溝通事故信息。
第十三條 對於事故信息的統計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處置
第十四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事故信息處置責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實、跟蹤、分析、統計工作。
第十五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後,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確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派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一)發生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二)市直接監察單位發生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後,應當隨時保持與本單位的聯繫,隨時報告事故情況。
第十八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或者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應急值班工作規範》��明確的職責迅速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事故信息報告的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和造成人員傷亡的特種設備事故。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
(五)危及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
(六)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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