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事故是發生在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的意外事件。在事故的種種定義中,
伯克霍夫(Berckhoff)的定義較著名。
伯克霍夫認為,事故是人(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續的狀態發生暫時或永久性改變的事件。事故的含義包括:
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
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於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複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發生什麼樣的事故。
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事故是一種動態事件,它開始於危險的激化,並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邏輯順序流經系統而造成的損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傷害、死亡、職業病或設備設施等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產事故和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之分。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設備事故是指正式投運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由於設備零件、構件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或造成能源供應中斷、造成設備損壞使生產中斷。
其中在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安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而未造成其它設備損壞不列為設備事故;
後果
闡述
事故這種意外事件除了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順利進行之外,往往還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財物損壞或環境污染等其他形式的嚴重後果。在這個意義上說,事故是在人們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意志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關係
事故和事故後果(Consequence)是互為因果的兩件事情:由於事故的發生產生了某種事故後果。但是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人們往往把事故和事故後果看作一件事件,這是不正確的。之所以產生這種認識,是因為事故的後果,特別是引起嚴重傷害或損失的事故後果,給人的印象非常深刻,相應地注意了帶來某種嚴重後果的事故;相反地,當事故帶來的後果非常輕微,沒有引起人們注意的時候,人們也就忽略了事故。
分類
安全事故
按照《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1986)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傷害等。
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企業職工事故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86)規定,按傷害程度分類為:
(一)輕傷:指損失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工作日;
(三)死亡:指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工作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壽命計算出來的。
受傷性質分類
受傷性質是指人體受傷的類型,實質上從醫學角度給予創傷的具體名稱,常見的有:電傷,挫傷,割傷,擦傷,刺傷,撕脫傷、扭傷、倒塌壓埋傷、衝擊傷等。
事故損失分類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分類方法原則
(一)安全生產事故分類的一般方法有兩種:
1、經驗式的實用主義的上行分類方法,由基本事件歸類到事件的方法。
2、演繹的邏輯下行分類方法,由事件按規則邏輯演繹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二)對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採用何種方法,要視表述和研究對象的情況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則:
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則。
2、類別互斥原則。
3、有序化原則。
4、表征清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