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

《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是為建立健全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體系,規範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工作,防範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依據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2年9月7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滬交行規〔2022〕12號印發《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 發文字號:滬交行規〔2022〕12號
  • 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9月7日,《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9月1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第15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滬交行規〔2022〕12號予以印發,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建立健全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體系,規範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工作,防範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風險(以下簡稱風險)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可能性,具有客觀存在、可識別和可管控的特徵。
第四條(工作原則)
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企業負責、行業監管、動態管理、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主體責任)
從事交通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是交通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實施主體,應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安全生產分級管控實施指南,針對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報告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情況,有效防範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負責監督、指導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工作。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市交通委所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交通委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規定,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實施監管。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協調其所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在管轄範圍內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管,並接受歸口市交通委所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的工作指導。
市交通委及其所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以下統稱為管理部門。
第七條(數位化風險防控)
管理部門應當利用網際網路,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數據的交流共享和運用拓展,全面提升安全生產風險防控能力,開展以下數位化安全風險防控:
(一)加強感知設備建設規劃和運用。
(二)實行線上監管、遠程監管、移動監管和智慧型預警等非現場監管。
(三)利用電子標籤進行識別和追溯。
(四)搭建預知研判模型,利用數字工具辨識安全生產風險,並作為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風險分類)
風險按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城市客運、水路運輸、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交通設施養護運營和軌道交通等七個領域。每個領域可根據業務屬性分為若干具體業態。
第九條(風險分級)
風險等級按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機率和可能導致的後果,由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較小四個等級。
第十條(致險因素)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辨識應當針對影響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其損失程度的致險因素進行,致險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與應急技能、安全行為或者狀態。
(二)生產經營基礎設施、運輸工具、工作場所等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
(三)影響安全生產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應對措施。
(四)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工作機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合規和完備性。
第十一條(風險辨識)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結束後應當形成風險清單。
全面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為全面掌握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全面、系統的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開展風險辨識。全面辨識應當每年不少於1次。
專項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為及時掌握本單位重點業務、工作環節或者重點部位、管理對象安全生產風險,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部分領域開展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專項辨識應當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其要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時及時開展。
第十二條(風險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基本規範(試行)》及安全生產分級管控實施指南,對已辨識完成的風險清單進行逐項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主要致險因素、控制指標及控制範圍。
第十三條(風險等級變更)
風險致險因素髮生變化超出控制範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重新評估並確定等級。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等級評定、等級變更和銷號,可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評估或者成立評估組進行評估,出具評估結論。生產經營單位成立的評估組成員應當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者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專業領域5年以上累計工作經歷專業人員,專業人員不得少於兩名。
第十四條(風險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控制指標及控制範圍,制定下列管控措施,確保風險發生的機率和產生的後果在可控範圍內:
(一)根據風險致險因素及其控制指標建立動態監控機制,按要求定時進行監測、評估、預警,及時掌握安全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
(二)嚴格落實風險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將風險控制指標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
(三)針對本單位風險可能導致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措施。
(四)將從業人員所能接觸到的風險情況及應急措施等信息通過風險告知書等形式告知從業人員,並通過安全生產培訓使從業人員掌握管控該風險的能力。對於進入風險工作區域的外來人員,應當通過公告提醒、講解宣傳等方式進行告知,督促指導其做好安全防範。
(五)當風險控制指標超出管控範圍,達到預警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發出預警信息,並立即採取針對性管控措施,防範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有效處置。
(六)對管轄範圍內風險辨識、評估、報送、管控、應急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七)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工作痕跡和信息,並規範管理檔案。對評估確定的重大風險應當單獨登記,建立清單和專項檔案,規範管理。
第十五條(重大風險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重大風險管控:
(一)對重大風險制定動態監測計畫,定期更新監測數據或者狀態,每月不少於1次,並單獨建檔。
(二)重大風險應當單獨編制專項應急措施。
(三)重大風險確定後按年度或者在重大風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1個月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風險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年度總結分析報告應當向管理部門報送。
第十六條(重大風險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進入重大風險影響區域的本單位從業人員組織開展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培訓和演練。
第十七條(重大風險警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風險所在場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標明重大風險危險特性、可能發生的事件後果、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重大風險外部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風險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範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後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範與應急措施告知直接影響範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九條(重大風險報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重大風險有關信息向管理部門報送,報送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重大風險報送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預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風險名稱、類型、主要致險因素、評估報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控制指標、管控措施(含應急措施)和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影響範圍與後果等信息。
(三)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事件類型、級別,可能影響區域範圍、持續時間、發布(報送)範圍,應對措施等。
(四)事故信息包括重大風險管控失效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名稱、類型、級別、發生時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應急處置情況、調查處理報告,風險管控評估報告和改進措施等。
(五)填報單位、人員、時間,以及需填報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項、第四項信息在預警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報送。
第二十條(重大風險報送方式)
重大風險報送分為初次、定期和動態三種方式。
(一)初次報送。在評估確定重大風險後5個工作日內填報。
(二)定期報送。採取季度和年度報送,季度報送截止時間為每季度末月25日;年度報送時間為自然年,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0日。
(三)動態報送。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風險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或者出現新的致險因素,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機率顯著增加或者預估後果加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動態填報相關異常信息。
第二十一條(重大風險等級變更)
重大風險經評估確定等級降低或者解除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向原報送單位銷號。
第二十二條(總結上報)
重大風險管控失效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結束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對相關工作進行評估總結,並向管理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形式審核)
管理部門應當在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報送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保報送信息完整。
第二十四條(監管職責)
管理部門應當將管轄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分析研判。結合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專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加強對複合風險、潛在風險、風險耦合、風險周期等開展研究。
第二十五條(監督抽查)
管理部門依據風險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管,對重大風險應當按年度組織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每年應當覆蓋30%以上。抽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大風險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建設情況。
(二)重大風險報送、監測管控等落實情況。
(三)重大風險教育培訓、應急措施和應急演練情況。
第二十六條(督促整改)
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抽查發現重大風險辨識、管控、報送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監督整改,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和重大風險應急預案的予以督促整改。
(二)對重大風險辨識、評估、報送、評估改進和應急演練等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限期整改。
(三)對重大風險未有效實施監測和控制的納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予以掛牌督辦。
(四)對重大風險控制不力,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監管檔案)
管理部門應當規範記錄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監督抽查中的有關信息,針對管轄範圍內的重大風險建立檔案,妥善保存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八條(委託服務)
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重大風險督查檢查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測。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本單位風險辨識與評估工作的,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九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三十條(信息安全)
管理部門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擬公布的風險信息進行評估,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當遵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未經允許不得公開。
第三十一條(責任追究)
管理部門對不按有關規定監測、管控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記入其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監督管理失職瀆職,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承擔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支持和監督檢查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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