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規定

《上海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規定》是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和監督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訂的管理規定。

2023年3月21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印發《上海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管理規定》總計20條,主要明確了施工許可的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申請條件、全程網辦、審批程式、信息公示和共享、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通過過程,規定全文,

通過過程

2023年3月21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滬住建規範〔2023〕2號印發《上海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和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管理規定。
上海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規定
規定圖解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管理規定,向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特定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築工程,以及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職責分工】根據本市建設工程分級管理原則,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綜合監督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託,負責本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具體監督管理,並承擔國家和市級立項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工程,以及全市的文物工程、優秀歷史建築工程、保密工程施工許可的日常審批。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負責區(管委會)級立項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工程,以及所轄區域內既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的日常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申請條件】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的承諾書和現場質量安全措施落實的保證書;
(四)依法已經確定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如有)應當按規定完成建設工程契約信息報送;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承諾書;
(六)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依法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已按規定審查合格。免於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實行勘察、設計單位書面承諾制,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書不再作為施工許可證核發的前置條件。
既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的申請條件按照本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全程網辦】除保密工程外,本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實行全程網辦。建設單位登入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網通辦”總門戶下的“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工程審批系統”),線上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申請、變更、中止等各類事宜,審批同意後線上獲取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或者相關電子憑證。
第六條【審批程式】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的施工許可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對於申請材料齊全、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
(三)對於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核心發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信息公示】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施工銘牌向社會公示施工許可證信息。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建設單位、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契約工期、參建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施工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單體(位)工程明細、二維驗證碼圖片等。
第八條【變更情形】施工許可證中載明的信息不得隨意變更。
施工許可證核發後,建築工程的建設規模、單體(位)工程、契約工期、勘察、設計和監理(如有)等參建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工程審批系統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上傳相關變更證明材料。原發證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審核。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受監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並按照本管理規定第四條的要求,向發證機關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原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九條【延期情形】建設單位應當自施工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中止施工、復工核驗情形】在建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監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書面《工程中止施工報告》後,應當對停工措施進行抽查,符合要求後出具意見。建設單位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中止手續。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護管理措施等,報告內容應當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如有)各方確認蓋章。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做好施工中止期間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受監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申請質量安全措施現場審核。質量安全現場措施審核通過後,建設單位憑現場審核表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工手續;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辦理復工手續,現場整改達到復工條件後,方可重新辦理復工手續。
中止施工超過一年的,發證機關受理復工手續時,應當核驗現場審核表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範圍等內容與原施工許可證中載明的信息是否一致。核驗一致的,當場審核通過;核驗不一致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建設單位應當在具備條件後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特定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施工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重點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是否具備施工條件、是否延期開工、開工後建設條件是否發生變化、是否配備現場管理人員、是否落實質量安全措施、抽查現場質量安全措施是否與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時的承諾相符合、中止施工、恢復施工的程式是否合法等情形。
發現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以及偽造或者塗改施工許可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建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各類企業的誠信檔案,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發現相關單位作出不實承諾或者承諾不履行等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施工許可證補辦】被依法查處無施工許可證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管理規定及時補辦施工許可證。補發施工許可證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管理規定第四條施工許可證申請條件;
(二)違法責任主體已被實施行政處罰;
(三)已施工工程的質量符合要求。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且已完工的建築工程,相關責任主體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後,發證機關在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意見,不再補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電子證照】本市實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發證機關不再製作和發放紙質《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與紙質《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工程審批系統查詢施工許可辦理情況,在辦理完成後自行下載、列印和使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
第十四條【信息共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電子證照信息按本市“一網通辦”要求進行統一歸集。本市各類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開工信息應當加強互聯共享,並通過部省(市)數據對接機制上傳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
第十五條【一站式辦理】本市推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階段一站式辦理,實行一口申請、並聯審批。
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工程審批系統同步申請並獲得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樁基礎工程】樁基礎工程完成發包的,建設單位可憑設計方案批准檔案以及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法定要件,申請辦理樁基礎工程施工許可證,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先行開展樁基礎工程施工。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其他規定】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建築工程,實行所轄區域屬地備案和開工信息報送制度。具體辦法由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結合所轄區域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市政基礎設施(交通類)工程、居住類房屋修繕工程、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拆除工程、應急工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解釋權】本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有效期】本管理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