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牆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上海市防汛牆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意在為確保本市防汛牆加固工程順利建成,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防汛牆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防汛牆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9-12-15
  • 生效日期:1990-01-01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具體內容,

檔案內容

上海市防汛牆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本市防汛牆加固工程順利建成,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防汛牆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人民政府、水利電力部、長江口及太湖流域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批准初步設計(滬府〔1987〕121號),並經國家計畫委員會批准開工的上海市防汛牆加固工程(以下簡稱防汛牆工程)中所有公用及專用岸段防汛牆的新建、改建工程,以及黃浦江支流水閘的加高、加固工程。
第三條 防汛牆工程建設實行集中管理與分級、分系統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上海市防汛指揮部是防汛牆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建設進行部署和監督。
上海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是防汛牆工程總建設單位,全面負責與協調工程的實施。
各岸段歸屬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的主管部門,是所屬岸段防汛牆工程的分建設單位。
業主單位應在總、分建設單位領導下具體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第二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四條 防汛牆工程建設根據投資來源的不同,實行以下建設管理分工:
(一)企業單位(包括中央在瀘和本市各局、區、縣、鄉屬企業,以下同)的防汛牆工程,由有關的分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所轄的業主單位實施。其建設資金由企業自籌,在生產維修費內列支。
(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對由其分管的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牆工程負責組織實施,其建設資金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核撥。
(三)本市事業單位、駐滬部隊的防汛牆工程和不屬於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的防汛牆工程,由有關分建設單位協助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組織實施。其建設資金由本市地方財政、水利部和總後勤部的補貼資金負擔。
第五條 各分建設單位應根據下達的年度建設計畫和預備項目計畫,督促業主單位及時向設計單位辦理施工圖設計委託,其委託協定書副本由受委託方送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備案。
第六條 業主單位在委託施工圖設計時,應認真研究初步設計檔案,必要時可由分建設單位組織設計複查,以確定施工圖設計方案。
施工圖設計方案對初步設計有重大修改的,須提請市防汛指揮部和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審定。
凡施工圖設計方案中所提出的問題,均須在施工圖設計階段予以解決。
第七條 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中必須處理好相鄰兩個岸段的接頭。
不是由同一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的,先施工岸段的設計單位有責任主動與後施工岸段的設計單位進行聯繫,按共同商定的技術措施出圖,並將接頭圖紙複製後送後施工岸段的設計單位和業主單位,以保證防汛牆的連續性功能。
防汛牆工程施工圖設計和預算應包括確保施工期防汛安全的臨時度汛工程措施和費用。
第八條 施工圖設計原則上應委託該岸段防汛牆工程的初步設計單位進行。
如該設計單位不能滿足業主單位的合理要求,業主單位有權另行委託其他經市防汛指揮部認可的設計單位設計,原設計單位有義務提供有關的基礎資料。
第九條 施工圖設計應執行國家計委《關於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若干規定》的“限額設計”原則,施工圖設計預算不能超過初步設計概算。因情況特殊必須超概算的,需編制修正概算,並按有關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十條 防汛牆工程岸線按初步設計檔案確定。凡岸線無新變化的業主單位,可直接委託施工圖設計。
如業主單位對初步設計既定岸線有新的變動要求,須徵得市規劃部門、河道管理部門同意。
涉及港區或航道的還應徵得港口或航道管理部門同意。
必要時,可提請市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企業單位專用岸段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岸段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由各分建設單位組織審查。審查意見須抄送市防汛指揮部和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備案。其餘由國家和部隊投資的岸段的設計圖設計檔案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組織審查。
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是編制施工招標標底和申請主要施工材料的依據。
第十二條 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除按常規分送有關單位外,業主單位還須送市防汛指揮部一份,送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二份。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收費(包括部分補測量補鑽探費用)標準,按《關於上海市區防汛牆加高加固工程施工圖設計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預算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防汛牆工程,都應實行施工招標;造價不滿三十萬元的工程,可以實行施工招標,也可以自行委託施工。
施工招投標管理應按《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為了確保防汛牆工程的施工質量,業主單位對參加施工投標的單位或委託施工的單位,應根據防汛牆的水工建築物專業特點,對其資質進行認真審查,以防止由在施工現場缺乏施工技術和管理能力的施工隊伍中標、承包。
承包防汛牆施工的單位(包括中標和委託的)必須自行完成工程的主要部位。對轉包工程的施工單位,按整頓建築市場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防汛牆工程建設應按《實行建設項目開工審批的暫行辦法》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凡項目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下的防汛牆工程,在以下條件具備時,由分建設單位向市防汛指揮部和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報送申請開工報告,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開工:
(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質、試驗等基礎資料、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等檔案齊備;
(二)向岸線管理部門辦妥施工申請手續,如施工機具及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影響通航的,還須經港航監督部門批准並發布航行通告;
(三)拆遷工作、施工範圍內的“三通一平”和障礙物清除基本完成;
(四)施工招標或委託工作完畢,與中標單位或受託單位已簽訂承包契約;
(五)按施工圖構築的臨時渡汛設施已完成或已納入施工契約中;
(六)建築資金和主要施工材料已經落實,能滿足建設進度要求。
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負責建設的防汛牆工程,應參照本條前款各項內容自行審批開工報告,並抄送市防汛指揮部和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
第十七條 項目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防汛牆工程,分建設單位的申請開工報告須先經市防汛指揮部、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審核同意(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審核)再向“上海市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小組”申請批准,經批准後方可開工。
第十八條 本市防汛牆工程建設中,無論新建或改建,無論投資大小,無論由哪個部門分管,凡在施工過程中需要拆除仍實際發揮防汛作用的原有防汛牆的(包括開挖施工通道缺口或洞穴),一律由有關分建設單位向市防汛指揮部提出專題報告,經批准後方能破牆。
第三章 工程計畫、資金、材料的管理及統計
第十九條 各分建設單位應在每年九月底以前根據防汛牆工程建設總進度要求,編制下一年度防汛牆工程建設計畫(包括拆遷數量和主要建設材料用量)和預備項目計畫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計畫應依據業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
險工段的防汛牆工程在報經市防汛指揮部確認後應優先安排建設。
第二十條 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負責匯總各分建設單位上報的建設計畫,在會同市防汛指揮部作必要的調整後,報送市計畫委員會和水利部。
經市、部計畫部門批准,並在落實年度建設資金、主要建設材料供應指標和拆遷用房指標的基礎上,由市防汛指揮部下達年度建設計畫。
第二十一條 年度計畫一經下達,各級建設單位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因故需調整計畫的,須按計畫管理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建設資金無論為何種來源,在防汛牆工程建設中都必須限定在使其達到千年一遇防禦標準的相關工程措施上,任何單位都不得藉機擴大建設內容、擴大拆遷範圍和提高工程標準。
業主單位需要結合防汛牆工程建設進行技術改造的,應按有關規定單獨申請批准立項,其建設資金與材料應與防汛牆工程嚴格分列。
第二十三條 屬於自籌建設資金的防汛牆工程,分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計畫的安排,督促和幫助業主單位認真籌措並落實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 屬於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負責建設的防汛牆工程及支流水閘加固工程的建設資金,在年度計畫下達後,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根據核定的項目工程造價分三次撥付:年度計畫下達後撥付百分之三十;在收到批准開工報告抄件後再撥付百分之三十;在收到工程驗工月報累計工作量達到百分之六十時,全部付完。
第二十五條 本市事業單位、駐滬部隊的防汛牆工程和不屬於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的防汛牆工程,其建設資金按以下辦法核撥:
(一)事業單位岸段和公用岸段的拆遷費用,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審核撥付;駐滬部隊的拆遷費用由部隊自行解決。
(二)施工範圍內的“三通一平”和障礙物清除,如由業主單位自己進行的,可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中有關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提請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核撥;如納入施工招標或委託範圍的,併入施工承包契約總價。
(三)工程開工報告批准後,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根據施工承包契約總價先撥付百分之三十~五十的工程預付款,其餘的根據工程驗工月報並適當考慮部分沖抵預付款撥付,竣工前撥付至百分之九十五為止,余百分之五在竣工決算時結清。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設銀行應加強對防汛牆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工程竣工決算送建設銀行審查後方可進行財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分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應根據下達的年度計畫所安排的建設進度和經審批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三大材料(鋼材、水泥、木材)的逐月、逐季用量計畫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根據物資部門下撥的材料指標,按各項工程的實際進展情況和備料因素統一平衡後下達供應指標。由各分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自行採購,或將指標委託物資供應站直接向施工單位供應實物。
第二十八條 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下達的計畫供應指標屬定額補貼性質,不足部分由業主單位自籌解決。其材料差價,根據不同的建設資金渠道,按上海市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站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業主單位應按月向分建設單位報送以下報表:
(一)財務撥款月報;
(二)更新改造項目完成情況月報;
(三)工程施工情況月報;
(四)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情況月、季報。
分建設單位匯總本系統報表後,應於當月二十八日前報送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再匯總,並由其於下月五日前報送市統計局、市計畫委員會、建設銀行市分行及太湖流域管理局。
項目建設的年報由各業主單位、分建設單位報送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由其匯總上報。
第四章 施工質量的檢查、監督和渡汛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 防汛牆工程施工質量的檢查和監督,除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上海港務局可沿用市政工程和港務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有關規定外,其它部門均執行《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辦法(試行)》、《上海市水利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試行)》和《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是防汛牆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機構。防汛牆工程建設進入招標階段時,各業主單位應即向該站申請質量監督。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港務局所轄防汛牆工程可委託各自的質量監督站實行質量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分建設單位必須對其所轄防汛牆工程的質量負責。
每個開工項目均應指定歸口管理部門並落實專人負責施工質量的檢查。
各業主單位應明確工程項目負責人,具體代表業主單位對工程建設的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施工質量負完全、直接責任。各施工單位必須強化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測工作,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業主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上報質量監督站和上級有關部門。
分建設單位應根據《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辦法(試行)》或市政、港務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檢查與研究處理意見,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 根據市防汛工作責任分工,分建設單位應對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負責,督促下屬業主單位具體落實渡汛措施,包括責成施工單位按設計圖紙構築好渡汛設施、落實防汛值班人員和搶險力量與物資等,確保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
第五章 工程驗收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 防汛牆工程均應進行驗收。驗收工作和所需竣工資料的種類與要求,按《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驗收辦法(試行)》辦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港務局分管的防汛牆工程的驗收,可按各自的驗收辦法進行。
第三十六條 防汛牆工程驗收一般分為隱蔽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隱蔽工程驗收由業主單位組織設計單位、質量監督站和施工單位進行;
竣工驗收由分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質量監督站、施工單位、接管單位、市及區防汛指揮部、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及建設銀行等單位進行。對因施工而產生航道清障問題的防汛牆工程,竣工驗收還應邀請航道管理部門參加。
第三十七條 防汛牆加固工程不論由哪個單位組織實施,均需將竣工圖及有關檔案資料送交市防汛指揮部、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市城建檔案館及工程所在區防汛指揮部各一份。
第三十八條 各勘測、設計單位,各施工單位和業主單位都必須按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委制定的《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切實做好防汛牆工程建設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各分建設單位對所轄工程項目技術檔案的完整與準確負督促檢查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負責解釋。
本市過去有關防汛牆工程建設管理的檔案如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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