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蘇州河沿河駁岸和防洪牆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特制定蘇州河岸線暫時沿用習慣使用線。駁岸和防洪牆的設計原則和技術要求,由城市建設部門統一規定,並且監督執行。駁岸和防洪牆的修建、養護和管理,自市人民委員會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管理蘇州河駁岸和防洪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63-05-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出台,發布內容,
發布出台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63-05-28
【生效日期】1963-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63-05-28
【生效日期】1963-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管理蘇州河駁岸和防洪牆暫行辦法
(196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
第10次會議通過,同年6月3日發布)
第10次會議通過,同年6月3日發布)
發布內容
一、為了加強對蘇州河沿河駁岸和防洪牆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二、蘇州河岸線暫時沿用習慣使用線。如果確實需要新建駁岸,可以根據有利於水陸交通和城市防洪的原則,按照實際情況,由城市建設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港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岸線作局部調整。已經劃定屬於港區範圍的岸線,由港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如果確實需要新建、擴建碼頭,由港務管理部門會同城市建設部門負責辦理;但是,涉及土地使用的時候,應該按照上海市基本建設徵用土地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其餘地段的岸線,由城市建設部門會同港務管理部門負責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駁岸和防洪牆的設計原則和技術要求,由城市建設部門統一規定,並且監督執行。
四、駁岸和防洪牆的修建、養護和管理,按照下列原則分工:
(一)凡是在城市公共道路旁邊、沒有裝卸作業的地段,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有一定單位進行裝卸作業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以外,日常養護、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並且接受城市建設部門和港務管理部門的監督。
(二)凡是在港務裝卸作業或者倉庫、堆場範圍內的地段,由港務管理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租給一定單位專用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港務管理部門負責以外,日常養護、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
(三)凡是在沿河的工廠、企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範圍內的地段和在渡口、肥料、垃圾、污泥裝卸等專用碼頭範圍內的地段,都由各有關單位負責。
(一)凡是在城市公共道路旁邊、沒有裝卸作業的地段,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有一定單位進行裝卸作業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以外,日常養護、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並且接受城市建設部門和港務管理部門的監督。
(二)凡是在港務裝卸作業或者倉庫、堆場範圍內的地段,由港務管理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租給一定單位專用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港務管理部門負責以外,日常養護、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
(三)凡是在沿河的工廠、企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範圍內的地段和在渡口、肥料、垃圾、污泥裝卸等專用碼頭範圍內的地段,都由各有關單位負責。
五、城市建設部門應該根據城市防洪和市政建設的需要,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要求各有關單位及時對駁岸和防洪牆進行修建、養護,加強管理,並且會同市、區防汛指揮部監督執行。
六、機械裝卸設備一般應該裝置在碼頭上面;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暫時裝置在駁岸和防洪牆上的時候,應該報經城市建設部門和港務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對於嚴重危害駁岸和防洪牆安全、嚴重妨礙沿岸公共運輸的機械裝卸設備,港務管理部門應該會同有關單位迅速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調整、遷移、改建或者加固。
七、河道疏浚由港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凡是在駁岸、防洪牆和橋樑、碼頭附近疏浚河道的,應該徵得城市建設部門同意,並且遵守有關的技術要求,保障市政工程設施的穩固安全。
八、為了維護公共運輸秩序,保障駁岸和防洪牆的安全,在沿河公共道路上,不準緊貼駁岸和防洪牆堆放貨物。凡是已經緊貼駁岸和防洪牆堆放的嚴重危害安全的貨物,各有關單位應該迅速遷移;公安部門應該負責監督執行,限期清除。
九、在防洪牆上,不準系帶船纜或者任意挖洞,港務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應該負責加強管理、監督。在適合船舶停泊的地段,可以由港務管理部門修建必要的帶纜設備,並且負責養護、管理。在新建和改建駁岸的時候,港務管理部門應該會同城市建設部門,結合實際需要,考慮修建繫船設備。
十、黃浦江和其他支流上的駁岸、防洪牆的新建、修建、養護和管理,除了有特殊規定的以外,一般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十一、本辦法自市人民委員會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