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江防汛牆保護辦法

(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黃浦江防汛牆保護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6年3月28日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黃浦江防汛牆的保護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黃浦江防汛牆,是指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的黃浦江沿岸建設的、具有擋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設施,包括護坡、樁基、牆身、底板、承台及搶險通道等。
第三條 黃浦江防汛牆保護範圍
黃浦江防汛牆保護範圍,是指黃浦江幹流浦西吳淞口至西河涇、浦東吳淞口至閘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閘之間的防汛牆及其牆體外緣水域側5米、陸域側10米範圍內的全部區域。
第四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黃浦江防汛牆保護範圍內進行的養護、管理工作及其他有關活動。
第五條 主管與協管機關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主管本市黃浦江防汛牆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水務局所屬的上海市堤防(泵閘)設施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堤防處)負責黃浦江防汛牆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港務、海監、航道、公安、財政等部門應當協同防汛牆管理部門做好黃浦江防汛牆的保護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所轄範圍內黃浦江防汛牆保護管理的組織落實工作。
第六條 養護責任
市水務局負責黃浦江防汛牆養護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工作。市堤防處負責黃浦江防汛牆養護的具體組織、指導、督促工作。
黃浦江防汛牆的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分工:
(一)沿江專用岸段的防汛牆,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外灘地區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牆,由市堤防處負責;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牆,由市堤防處負責;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牆,由所在區的防汛牆管理部門負責。
沿江專用岸段的防汛牆,由市堤防處與養護責任單位落實養護責任。
第七條 養護責任變更登記
沿江專用岸段防汛牆的養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時,原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在變更前持與養護責任接受單位簽訂的養護責任變更協定,到市堤防處申請辦理養護責任變更登記手續。養護責任的轉移,以養護責任變更登記手續辦結時為準。
市堤防處對沿江專用岸段防汛牆養護責任變更登記的申請,應當及時辦理,並同時與養護責任接受單位明確、落實養護責任。
第八條 養護技術規定和標準
市水務局應當根據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制訂黃浦江防汛牆維修養護技術規定和標準。
第九條 養護責任要求
黃浦江防汛牆的養護必須按照本市防汛牆保護管理工作的要求進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落實專人負責日常維護,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按期完成;對各種危害防汛牆安全的行為加以制止;發現防汛牆損壞時,立即向防汛牆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臨時應急措施。
第十條 維修養護監督
市堤防處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黃浦江防汛牆設施和維修養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養護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維修養護任務,並嚴格按標準驗收。
在汛期到來之前,市水務局應當對黃浦江防汛牆設施做好全面檢查工作,督促養護責任單位落實有關渡汛措施。接到黃浦江防汛牆設施損壞或者有關險情的報告時,防汛牆管理部門應當立即責令有關養護責任單位修復,必要時應當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到現場督促修復,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在黃浦江防汛牆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運輸工具在行駛中碰撞防汛牆;
(二)在5米搶險通道內行駛2噸以上車輛;
(三)改變防汛牆主體結構;
(四)帶纜泊船或者進行裝卸作業;
(五)打樁、爆破;
(六)危害防汛牆安全的其他行為。
在黃浦江防汛牆保護範圍外的附近地區從事施工或者作業,不得危害防汛牆的安全。
第十二條 限制行為
在黃浦江防汛牆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下列行為,必須事先經市水務局同意:
(一)堆放貨物,安裝大型設備;
(二)搭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三)取土、開挖、敷設各類地下管線;
(四)疏浚河道;
(五)從事可能影響防汛牆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牆體鑿洞開缺行為的限制
確因建設工程需要,必須在黃浦江防汛牆上鑿洞、開缺的,應當事先報請市水務局同意。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後的1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搶險應急工程經費
黃浦江防汛牆搶險應急工程經費,應當先從市防汛搶險應急費中墊支,事後按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經費申報程式
黃浦江防汛牆維修養護經費按下列程式申報辦理:
在每年10月前,各單位應當將下一年維修養護計畫報市堤防處,由市堤防處綜合平衡並編制年度工程計畫和用款計畫,經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區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撥款並監督使用。
第十六條 防汛牆設施的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綜合利用黃浦江防汛牆設施時,必須保證防汛牆功能的正常發揮,並承擔相應的養護責任。
第十七條 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水務局、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按《上海市防汛條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下列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5米搶險通道內行駛2噸以上車輛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黃浦江防汛牆養護責任單位發現防汛牆損壞不立即報告並按期修復,黃浦江防汛牆養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不按規定辦理養護責任變更登記手續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水務局可以委託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或者區防汛牆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處罰程式
黃浦江防汛牆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黃浦江防汛牆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複議與訴訟
當事人對防汛牆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防汛牆管理執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套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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