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2022年7月,上海市民防辦起草了《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防辦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本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確保民防工程防護設備設施完好,戰備使用狀態良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條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民防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防工程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以及兼顧防空需要地下工程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民防辦公室負責市直屬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並對區民防管理部門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指導。
各區民防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並對其他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維護責任)
公用民防工程由市或區民防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維護管理的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其他民防工程實行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制度,所有權人、投資人、使用人(以下簡稱民防工程權屬人)或其委託人是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民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並接受市或區民防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市兼顧防空需要的捷運、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以及地下電站、水庫、車庫等地下公共基礎設施的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單位為維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章 民防工程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原則)
民防工程的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多種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響民防工程的防護效能,並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治安、防汛、衛生、房屋、地下空間等方面的管理規定;民防工程用作經營場所的,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物價、稅收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使用收費)
民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平時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民防辦繳納民防工程使用費。
民防工程使用費的標準,按照本市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公益化使用)
本市鼓勵公用民防工程優先提供給社會福利機構、公共行政事業單位、公益化服務組織、街鎮居委等非營利性公益化使用,但應按照有關檔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使用備案)
平時利用其他民防工程的,應按規定做好使用備案,市、區民防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第九條(工程改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建民防工程。確因平時使用需要改建的,不得降低工程原有防護能力,並按本市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條(通信和智慧型物聯)
鼓勵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通過智慧型化手段加強對民防工程的管理。
公用民防工程應根據相關標準設定智慧型監管物聯設施,用於向公眾開放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共活動場所的,應實現通信信號覆蓋。
其他民防工程已建設智慧型監管物聯設施的,應接入民防監管平台。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侵占民防工程;
(二)向民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拆除民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損壞民防設施;
(五)在民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十二條(社會監督)
對破壞民防工程和影響民防工程防護效能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及時向民防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章 民防工程的維護
第十三條(工作制度)
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應制定並執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崗位職責制度,明確民防工程負責人、管理人、維護人的崗位及職責。
(二)檢查維保制度,制定民防工程檢查和維修保養計畫,確定維修保養周期、時間和內容,並實施定期檢查。
(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安全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
(四)維管台賬制度,建立民防工程維護管理台賬,記錄維修養護計畫、維修管理的單位、法人、聯繫電話、維修人員、時間、內容等。
市、區民防管理部門應對上述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維護管理措施要求)
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落實民防工程維護管理的人員及經費,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民防工程良好使用狀態和防護效能,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結構完好,無滲漏現象;
(二)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三)防火、防凍、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風、水、電、技防及物聯感知等系統運行正常;
(四)工程內部環境整潔,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部設備設施完好;
(五)工程平戰轉換設備設施無鏽蝕損壞。
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可以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實施民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住宅小區內的其他民防工程,應在物業管理協定中明確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未明確的,按照前款規定實施。
第十五條(加固改造)
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防護設備設施損壞嚴重的民防工程應進行加固改造。加固改造應由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按照民防工程改建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防護等級不得低於原防護等級,不得降低原有的防護效能;
(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民防工程主體結構,不得減少民防建築面積;
(三)按要求重新編制《民防工程維護管理使用手冊》,按照民防工程標識系統相關技術標準設定民防工程標識牌。
第十六條(平戰轉換)
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工程平戰轉換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養,適時更新完善平戰轉換應急實施方案,做好民防工程平戰轉換物資的臨戰儲備,並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轉換時限的要求做好轉換工作。
第四章 民防工程的退出序列
第十七條(退出序列定義)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是指建造年代久遠、喪失防護功能的民防工程,不再作為戰時防空使用。
第十八條(退出序列條件)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工程主體結構損壞嚴重、影響地面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建築平面布局存在缺陷、防護設備設施損壞嚴重,無法改造滿足戰時防護要求的;
(三)無法按原有規範改造滿足最低抗力要求,戰時無應急使用價值的非等級民防工程。
第十九條(退出序列程式)
民防工程的退出序列,應由屬地民防管理部門提出,組織評估或委託經市房屋管理部門公布的房屋檢測鑑定單位進行檢測鑑定後,報市民防辦審定。退出序列後,應在民防工程檔卡中予以註記,並退出民防工程統計範圍。
其他民防工程的退出序列應與該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協商一致。
第二十條(退出序列後處置)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後,主體結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由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予以回填、拆除或加固,消除不安全因素。其中拆除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平時仍有利用價值,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繼續開發利用,並按照本市普通地下室相關要求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特定地區)
授權委託的特定地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檔案解釋) 本規定由上海市民防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規定實施後,上海市民防辦公室之前印發的其他有關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要求的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
上海市民防辦公室
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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