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東方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是東方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2月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2月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9日
  • 發布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 鎮人民政府, 市華僑經濟區管委會, 東方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東方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方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東方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中央、省、市財政預算內、外投資、政府貸款和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規模,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
第四條 嚴格遵守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審批程式,嚴禁以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審批程式,嚴禁越權審批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手續不完備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嚴禁未批先建。
第二章  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市發改部門根據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工作計畫,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庫。每年9月底開始編制下一年度省市重點項目投資計畫,並按相關規定報批,每季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計畫,災後重建、搶險救災等應急項目除外。
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由市發改部門從項目庫中挑選項目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同意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預算中要包含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六條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策劃、征地、拆遷、消防、環評、規劃報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經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責。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市發改部門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總投資,需要報省級單位或行業部門審批的項目,按省級單位或行業部門的程式進行審批。對列入國家、省、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財政預算或資金配置草案的項目一律視同立項,不再單獨審批項目建議書。對其中總投資2000萬元及以下項目直接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建設單位要嚴格依照市發改部門或省級單位、行業部門批准的建設內容進行施工圖設計及編制項目預算。
第八條  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經核定的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經市政府同意,可以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凡未經批准擅自調整設計內容造成超概算的,所需資金全部由項目單位承擔。
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已經市發改部門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的10%。初步設計概算超過10%的,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九條  鼓勵項目單位對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EPC)模式,在初步設計和概算批覆以後,在總價契約下,總承包單位受項目單位委託負責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程造價和進度。
第十條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 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搶險救災以及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政府批准不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外,其他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法人應當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擇優委託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章  項目建設契約的管理
第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契約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 對公開招標的項目,契約條款載明中標下浮率,項目審定工程款為按中標下浮後的結算造價;
(二) 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結算經審計部門或項目業主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評審後,工程結算核減率在10%以上15%以下的,在審定工程款內,按核減金額的8%扣減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額作為項目 最終結算造價。核減率在15%以上的,在審定工程款內,按核減金額的10%扣減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額作為項目最終結算造價;
(三) 按照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將政府投資項目非主體、非關鍵性部分工程分包他人,但不得將項目全部轉包他人,也不得將項目肢解以後分別向他人轉包。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四) 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安全員等人員應配備齊全,並明確職責,且在施工時間不得擅離施工現場。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契約簽訂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費按契約價款留取20%,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撥付。
(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任務進行分包、轉包。如發現有上述行為,扣減全部質保金,並在3年內不得參與我市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活動。
(三) 由於勘察單位自身原因,鑽探點所在位置的實際地質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的,每一個鑽點扣除該項目勘察費的5%。因勘察失誤引起工程變更造價增加金額在契約價10%以上的,扣除勘察費全部質保金,並記不良記錄1次,累計3次不良記錄的,3年內不得參與我市建設工程項目 的勘察活動。
(四) 由於設計單位自身原因,設計不依據勘察檔案,設計方案不考慮地質情況的影響以及漏項等造成工程變更、簽證增加,增加額在工程契約造價5%以上15%以下的,建設單位必須扣減該項工程設計費用的15%; 增加額在工程契約造價15%以上的,建設單位必須扣減該項工程設計費的全部質保金,並記不良記錄1次,累計3次不良記錄的,3年內不得參與我市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活動。
(五) 由於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弄虛作假、超越許可權,導致虛增工程價款在契約價款10%以上的,扣除15%的監理費;因監理不到位,導致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扣留全部質保金,並追究相關責任。
(六) 監理機構人員組成實行備案登記,監理人員發生變更,必須報建設單位同意並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監理人員 應明確分工,積極履行職責,不得擅離施工現場。由於監理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發現一次,由建設部門處以監理契約5%的罰款。發現以下情況3次的,記不良記錄1次,累計3次不良記錄的,取消該項目監理契約,停止撥付剩餘的監理費,並在3年內不得參與我市建設項目監理活動。
1.監理人員未按要求進行旁站;
2.監理人員未按要求對施工內容進行復檢;
3.監理日記不全、監理日記與工程進度不符;
4.總監代表未到位,由監理人員代替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者在契約中約定,當審計機關審計時,應當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四章  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及決算的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設計圖紙和契約約定的全部內容建成後,施工單位應先自 行組織初步驗收,自驗合格後,1個月內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報告。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竣工報告後1個月內,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或第三方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投資決算、投資效益等方面進行正式竣工驗收(有特殊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驗收合格(或驗收整改複查合格)後,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 內完成整體項目竣工決算。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的竣工決(結)算審核、項目建安費總額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預算,由項目法人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自行組織評審;項目建安費總額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預算需經市財政局評審,評審結果僅作為安排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市審計部門對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結)算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決算後,按市審計部門或項目業主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審定的工程造價,按行業相關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五章  項目建設質量的管理
第二十條 加強工程質量的管理。各參建單位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加強資金撥付制度的管理。項目在竣工驗收、決算評審或審計結束前,建安費工程款撥付不得超過契約價款的90%,扶貧項目和危房改造項目工程款,按《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扶貧資金支出綠色通道的通知》(東府辦〔2017〕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前,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撥付不得超過契約價款的80%。
第六章  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收費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承包人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滿足契約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費和設計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費,指工程諮詢機構接受委託,提供建設項目專題研究、編制和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他與建設項目 前期工作有關的諮詢等服務收取的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前期工作費用達到招投標要求的,要依法按規定進行招投標。
第七章  項目建設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建設單位應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應對備案檔案予以審核,確認檔案完整後才能對項目提請決算審計或項目業主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評審,對檔案不完整的項目不得提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嚴格執法,對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違法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實行禁入。項目業主及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不按規定進行的,由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有關責任人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 違規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檔案、開工建設報告的,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二) 規避法律、法規和政策搞多次審批,擴大建設規模造成損失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投資規模的;
(四)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五) 不按規定撥付建設資金,或者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責任事故的;
(七) 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未經審計擅自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的;
(九) 項目建設過程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的;或者由於職能部門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十) 因工作不主動或故意拖延時間造成工作被動、時間緊迫而產生不良影響的;
(十一)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和國家或省相關法規有衝突的,按國家和省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沒有涉及到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2015年10月20日印發實施的《東方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東府〔2015〕101號印發)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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