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經丹東市政府同意,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6月11日印發《丹東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1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質量和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遼政發〔2017〕31號),結合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市本級財政公共預算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審查、計畫編制,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批。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概(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基本建設財務活動管理和監督。各有關部門負責分管行業領域項目建設過程中監督、管理和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管理制度。非涉密項目均應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入庫項目的審核及動態更新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
第五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對於簡單維修改造、只有設備採購等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投資400萬元以下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只批覆項目實施方案,不再審批初步設計。
第六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市政府重點工作要求,提出本行業投資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後,報市發展改革委納入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項目單位對已納入儲備庫的項目應提前開展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等前期研究工作。
第七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委託具有資信評價等級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具備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初步設計。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涉及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應同時報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穩評、能評等審批要件。
第九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報市政府同意後,再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條 需要批覆初步設計的項目,項目單位應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需要,委託諮詢評估機構或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後,履行審批手續,如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的,應報市發展改革委核定投資,可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發展改革委重新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批覆初步設計。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審查的,項目評估審查費由市發展改革委承擔。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的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並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實行一窗受理、並聯辦理、限時辦結、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並按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項目單位的招投標或政府採購,應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和政府採購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履行項目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程式,滿足國家規定的開工條件,辦理開工建設手續。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標準、規範,切實加強項目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單位應每月將項目投資完成及進展情況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準確向統計部門報送投資相關數據。
第十七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須經市政府同意後,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市發展改革委重新審批。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向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並按規定準備好項目竣工驗收所需的各類檔案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在接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後,應依照項目竣工驗收的相關規定,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轉入固定資產並交付使用,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第四章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是指由市發展改革委下達投資計畫,市本級財政安排的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
第二十二條 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主要安排沒有上級專項資金支持且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已獲得上級專項資金支持需地方配套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三條 擬申請年度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的項目,應履行項目可研審批手續,項目單位應將資金需求報送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每年10月底前,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下一年度項目的資金需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分年度資金需求,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畫,通過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各專項規劃和市政府重點工作,審核年度市本級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資金需求,徵求市財政局意見,統籌編制年度市本級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市本級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安排方案,每年3月下達年度投資計畫。市財政局依據年度投資計畫,下達財政預算指標。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經市政府同意後,市發展改革委可依實際情況及時下達。
第二十六條 市本級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調整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審核並徵求市財政局意見,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履行計畫調整程式。市財政局依據投資調整計畫調整預算指標。
第二十七條 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按照《丹東市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和《丹東市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實行績效管理,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對財政資金效益的監督。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依照本規定,在項目審批、資金撥付使用、工程組織實施、項目竣工驗收等方面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主動為項目建設服務。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推進與管理。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是項目監管的責任主體,應落實監管責任,指導和幫助項目單位加快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建成並及時投入使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按照職能分工,應及時開展項目稽察、資金監管、專項審計、統計執法等工作,強化項目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守信踐諾機制,對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數據統計、竣工驗收等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一經查實,及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十一條 加大對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問責懲處力度。對有關單位及個人在項目審批、弄虛作假騙取項目審批和投資補助、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及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期實施等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或資金撥付。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為了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事項建設項目,不適合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背景依據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市委十二屆十七次全會精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規範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遼政發〔2017〕31號),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
二、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念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市本級財政公共預算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
三、市本級政府投資安排範圍
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主要安排沒有上級專項資金支持且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已獲得上級專項資金支持需地方配套政府投資項目。
四、主要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審查、計畫編制,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批。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概(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基本建設財務活動管理和監督。
各有關部門負責分管行業領域項目建設過程中監督、管理和組織竣工驗收。
五、市本級政府投資審批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審批制,嚴禁未批先建。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初步設計由市發展改革委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批。
對於簡單維修改造、只有設備採購等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投資400萬元以下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只批覆項目實施方案,不再審批初步設計。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並按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六、強化投資概算約束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超出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含)以內的資金由項目單位自行籌措解決。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含)的,應報市發展改革委核定投資,可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發展改革委重新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批覆初步設計。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七、年度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申報時間和程式
申請年度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的項目,應履行項目可研審批手續,項目單位應將資金需求報送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每年10月底前,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下一年度項目的資金需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各專項規劃和市政府重點工作,審核年度市本級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資金需求,徵求市財政局意見,統籌編制年度市本級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市本級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安排方案,每年3月下達年度投資計畫。市財政局依據年度投資計畫,下達財政預算指標。
八、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為確保政府投資項目順利實施,《丹東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堅持問題導向,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項目單位的招投標或政府採購,應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二是項目單位應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項目建成後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竣工驗收。
三是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須經市政府同意後,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市發展改革委重新審批。
四是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主要是明確了全過程明確管控責任。實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項目稽察制、跟蹤審計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行業監管,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全過程稽察,市審計局加強重大項目的跟蹤審計。結合社會徵信體系建設,對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數據統計、竣工驗收等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一經查實,及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懲戒。加大對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問責懲處力度,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十、附則
對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事項建設項目作出特別說明,並明確《辦法》解釋部門及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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