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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做強做優主導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鼓勵和吸引優質企業在丹東市投資興業,根據國家、省市相關
檔案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丹東市行政區域外的國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投資新辦的企業(項目)。享受本優惠政策的企業(項目),應納入本市統計口徑,有健全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須書面承諾自獲得優惠政策起10年內註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市,不改變在本市納稅義務,不減少投資規模。
我市本地企業符合本政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可按此政策執行。
第三條 本政策著力推進“老字號”改造升級、“原字號”深度開發和“新字號”培育壯大,優先支持汽車及零部件、紡織服裝、儀器儀表、農產品深加工等四大傳統優勢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裝備製造、滿族醫藥、海洋產業等六大新興產業;旅遊業、康養產業和現代物流業等產業項目。
不支持房地產開發項目及違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遼政發〔2018〕24號)的項目。
第四條 對符合《遼寧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係數超過《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
對符合《遼寧省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目錄》,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對地方經濟拉動作用強、發展貢獻大的重特大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後依法“一項一策”。
第五條 新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符合以下條件,在投產並形成地方財政實得收入後,給予資金扶持:
(一)工業產業項目。
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價款,下同),且設備投入應不低於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50%,給予不同比例的扶持資金補助支持。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0.5億元(含)至3億元(不含)的項目,按項目投產時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1.5%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的項目,按項目投產時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2%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的項目,按項目投產時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2.5%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對發展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項目,根據項目對地方經濟發展作出的貢獻額,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支持標準。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特色農業項目和現代服務業項目。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0.3億元(含)至3億元(不含)的項目,按項目投產時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2%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的項目,按項目投產時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2.5%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的項目,按項目投產時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3%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對發展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項目,根據項目對地方經濟發展作出的貢獻額,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支持標準。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5%給予資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四)企業總部經濟入駐項目。
鼓勵發展總部經濟,引進總部企業註冊落戶我市。對新引進並實際入駐我市的總部企業,給予一次性開辦補助支持,具體補助額度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對地方經濟發展作出的貢獻總額達到1億元以上的新引進總部企業,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支持標準。
鼓勵本地企業做大做強,產業集群發展,支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現有企業增資擴產,對當年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符合以下標準的本地企業可按此政策執行。使用各級專項資金投入的本地企業不在獎勵範圍內。
第六條 對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來我市創業的,採取“一事一議”提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給予項目資助。
新引進落戶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年納稅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企業,對其全職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端技術人才(個人年收入3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長期工作契約並在我市建戶繳納社保),採取“一事一議”提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給予個人貢獻獎勵。
全職引進並在丹轉化科研成果、落地科技項目的全日制博士和博士後研究人員,在丹工作期間給予三年期每月2000元工作補貼,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給予每人一次性10萬元購房補貼。
第七條 全職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隨遷配偶可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其原工作單位性質或所從事專業崗位對口安置就業或推薦就業一次,隨遷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公辦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接受學校(或公辦園)有空餘學位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選擇公辦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待遇。
第八條 直接引薦域外投資者在我市投資並跟蹤促成項目落地,獲得投資方和項目所在縣區政府確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不含公職人員),依據項目投產時固定資產投資到位額度進行獎勵。其中0.3億元(含)至3億元(不含)的,按照1‰進行獎勵;3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按照1.5‰進行獎勵;5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按照2‰進行獎勵;10億元以上項目 “一事一議”,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鼓勵企業擴大生產能力,引進上下游產業鏈配套項目。引進上下游產業鏈配套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0.3億元(含)至3億元(不含)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5‰給予引進企業招商經費獎勵;3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按照2‰進行獎勵;5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按照2.5‰進行獎勵;10億元以上項目 “一事一議”,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條 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分別設立丹東市重點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納入市、縣(市)區財政年度預算,用於支持符合支持方向的招商引資項目。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按照“誰受益、誰出資”原則,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縣(市)區收到市財政撥付的獎補資金後,按規定程式與縣(市)區應承擔的獎補資金一併撥付項目投資方(中介人)。
本政策與我市現行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兼得”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兌現獎勵政策的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各縣(市)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產業園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明確享受支持政策的企業若違反承諾的(自獲得優惠政策起10 年內註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市,不改變在本市納稅義務,不減少投資規模),其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予以撤銷,並承擔違約責任。本辦法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解讀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全力擴大有效投資,做強做優主導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構建開放新格局以全面開放引領全面振興的意見》(遼委發〔2018〕20號)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印發《丹東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政策》)。
二、政策起草的過程
在擬定《政策》過程中,分別向各縣(市)區、經濟區,前陽經濟開發區、寬甸經濟開發區、鳳城經濟開發區等經開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25個部門和單位,1家重點企業(華洋紡織)、1家駐丹商會(浙江丹東商會)徵求了6輪意見和建議,並通過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三、政策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做強做優主導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鼓勵和吸引優質企業在丹東市投資興業,加快我市經濟更好發展。
四、政策主要內容
(一)政策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依法在丹註冊、納稅、入統,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在丹投資建設符合推進“老字號”改造升級、“原字號”深度開發和“新字號”培育壯大三篇大文章中汽車及零部件、紡織服裝、儀器儀表、農產品深加工等四大傳統優勢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裝備製造、滿族醫藥、海洋產業等六大新興產業;旅遊業、康養產業和現代物流業等產業項目。
不支持房地產開發項目及違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遼政發〔2018〕24號)的項目。
(二)優惠政策
1.用地優惠政策
對符合《遼寧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對符合《遼寧省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目錄》,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對地方經濟拉動作用強、發展貢獻大的重特大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後依法“一項一策”。
2.投資環節支持政策
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優先發展工業產業項目(不含土地費用,下同),或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特色農業項目和現代服務業項目,或對固定資產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或企業總部經濟入駐項目,按契約約定內容建成投產,經認定後分別給予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同比例獎勵,對發展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項目,根據項目對地方經濟發展作出的貢獻額,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支持標準,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鼓勵本地企業做大做強,產業集群發展,支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現有企業增資擴產,對當年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符合以上標準的本地企業可按此政策執行。使用各級專項資金投入的本地企業不在獎勵範圍內。
3.人才引進支持政策
對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團隊、企業高管、全日制博士和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相關政策支持;同時對其配偶及子女、孫子女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4.中介人獎勵政策
主要是為推動我市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快速發展,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對符合標準的項目引薦人、引薦企業給予獎勵。
五、政策兌現
(一)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契約制管理,項目業主應與所在縣(市)區政府或經濟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契約,約定投資項目強度、內容、規模、進度和退出情形,作為各類資源配置、優惠政策兌現的依據。
(二)項目業主向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申請,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評審組相關成員單位進行評審認定後,統一兌現獎勵政策。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政策兌現相關細則。
(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對以市、縣(市、區)財政收益為來源的補貼(獎勵),市、縣(市、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分擔。
六、注意事項
(一)新引入項目和企業同時享受本《政策》未盡的中省市土地、稅收等各項優惠政策。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或同時符合中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優不重複的原則予以兌現。
(二)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有欠稅行為、受到環保處罰和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暫停兌現優惠政策,待其依法補齊稅款和相應整改通過驗收後,再予以兌現。
(三)申報獎勵的企業和個人應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獎金的,一經發現,將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追回已獲獎勵資金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五)《政策》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具體政策諮詢事宜,由市招商局負責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