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程式規定

為推進市政府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促進班子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和《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丹政發〔2016〕2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17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1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事項包括:
(一)研究制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措施;
(二)編制和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
(三)制定和調整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的重大措施;
(四)討論提交市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或重要報告;
(五)討論由市政府發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六)討論市政府重大項目安排:
1.重大政府投資、融資項目,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等;
2.涉及政府資金採購大宗物資、設備,大額國有資產劃撥、收益和處置;
3.招商引資的重大項目及優惠政策;土地資源的利用和管理、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減免;
4.其他涉及丹東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民生工程。
(七)討論市政府重大資金安排:
1.財政預算決算的編制;
2.預算調整和非預算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
3.對外大額援助,對口幫扶,接受大額捐贈;
4.其他大額資金安排。
(八)研究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市政府決定和部署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決策機構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市政府重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重大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徵求意見、現場辦公會等方式決策。
第四條 重大事項的承辦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提交市政府有關會議議定:
(一)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二)涉及政府資金採購大宗物資、設備等,由市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
(三)涉及大額國有資產劃撥、收益和處置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四)涉及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由市招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五)涉及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土地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六)涉及財政預算決算的編制及年度預算內大額資金的調整和使用,預算調整和非預算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減免等,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
(七)涉及大額援助、對口幫扶、接受捐贈及其他大額資金運作事項,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請示事項,應當進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評估,並經集體討論後上報市政府;認為請示事項涉及的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認為請示的事項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較大財政風險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請示的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地區的,應當徵求相關部門和地區的意見,達成一致後上報市政府。
第六條 審議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參加。根據議題內容,可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七條 審議決定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會議,由市政府辦負責會議記錄,如實記錄議定事項、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決策形式、決策結果和負責落實的部門、責任人,並形成會議紀要。需要保密的內容,與會人員要按照保密要求執行。
第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持貫徹落實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九條 因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會議集體議事和表決的,市政府相關領導經請示主要領導後可以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市政府班子報告。
第十條 重大事項屬於《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事項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政府辦承擔。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丹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程式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丹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程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政策解讀

為推進市政府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促進班子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辦編制了《丹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規定》編制背景
根據《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和《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丹政發〔2016〕22號)精神,市政府辦按照市領導批示要求,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結合我市實際形成了《規定》的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達成共識後,報請市政府發布實施。
二、《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市政府重大事項的範圍。
(二)明確由市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決策機構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市政府重大事項。
(三)要求重大事項承辦單位按相關規定進行辦理後,將重大事項提交市政府有關會議議定。
(四)明確了各縣(市)區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請示事項上報市政府程式。
(五)明確了審議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會議相關事宜。
(六)要求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持貫徹落實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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