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市級融資平台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丹東市市級融資平台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是加強市級融資平台借入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保證貸款資金的規範合理借入、安全有效使用和按時足額償還,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市級融資平台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 檔案號:丹政辦發〔2010〕12號
  • 頒布時間: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負責機構: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地區:丹東市
  • 屬於:管理辦法
通知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貸款借入,第四章 貸款使用,第五章 貸款償還,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丹東市投融資領導小組名單,

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丹東市市級融資平台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丹政辦發〔2010〕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丹東市市級融資平台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丹東市市級融資平台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融資平台借入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資金管理,保證貸款資金的規範合理借入、安全有效使用和按時足額償還,根據《遼寧省省級融資平台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遼債發〔2010〕2號)和《遼寧省省級融資平台轉借貸款項目資金提款報賬管理辦法》(遼債管〔201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融資平台承貸並轉借市直有關單位及各縣(市)區的貸款資金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丹東市投融資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是貸款資金管理的重大事項決策及協調機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是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丹東市債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債務辦”)。成員單位為市人大財經委、市財政局、金融辦、發改委、住建委、審計局、監察局、國土局、人民銀行、銀監分局等。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重點區域規劃的項目開發、融資總量、結構及信用措施落實;協調和監督融資平台的管理;協調市直項目單位和各縣(市)區及其融資平台的信用建設工作納入政府考核體系;協調製定、整合相關信用支持政策和方法;協調落實資金管理辦法、還款措施,確保按時償還貸款等。
第四條 市債務辦是負責貸款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導市級融資平台業務工作;配合省債務辦及國家開發銀行對貸款項目的評估、審核;審核市級融資平台報送的提款用款申請;監控市直相關項目單位及各縣(市)區還貸情況,按照轉貸協定的還款期限,督促項目單位在規定時日內將需償還的本息資金歸集至市債務辦成立的“償債資金專戶”;指導各級政府及項目單位償還貸款的約束機制建設,並開展日常監督考核;組織對貸款資金的會計核算;組織對貸款項目的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指定的向省級融資平台借入貸款的市級融資平台是市級承接平台。其在市債務辦的業務指導下,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向省級融資平台借入貸款;落實項目自籌資本金;統計匯總各項目單位報送的提款、用款申請,並報市債務辦;向項目建設相關協定及商務契約中規定的合作方、供應商、承包商(以下簡稱“交易對手”)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平台賬戶支付資金;按轉借協定規定,按時足額還貸;提供市債務辦、省級融資平台及國家開發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的具體負責項目實施的單位(或部門)為項目單位。主要職責為負責申辦和提交項目前期相關批件、可研報告等手續;組織項目建設,嚴格控制建設成本,確保資金使用效率;按項目工程進度,向市級承接平台提出用款申請;按照市級承接平台要求,提供項目管理所需材料。
第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債務辦、市級融資平台一體化的市級貸款融資管理機構體系全面負責對市直相關項目單位及各縣(市)區貸款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貸款借入

第八條 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地區重點規劃和重大戰略實施要求,有利於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貸款資金投向屬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支持範圍,包括公共基礎設施、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集群、文化產業、民生領域等;
(三)建設項目應具備立項、可研、土地和環保審批手續;
(四)落實項目自籌資本金;
(五)具有明確和穩定的還貸資金來源;
(六)建立切實可行的還貸機制;
(七)國家開發銀行和省市債務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借入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申報及審批程式為:項目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在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科學合理論證的基礎上,以項目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政府正式檔案向市債務辦提交貸款申請;市債務辦對貸款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後,報領導小組批准;領導小組對貸款申請批准後,由市債務辦按批准意見以市政府正式檔案向省債務辦提交貸款申請和相關審批要件。
第十條 項目貸款申請經國家開發銀行核准後,根據市債務辦的要求,由市級融資平台負責與省級融資平台簽訂轉借協定,並副署相關單位出具的還款承諾函;市級融資平台按省級融資平台轉借契約規定的貸款期限、利率、提款計畫、還款計畫等內容與項目單位簽定轉借協定,並副署相關單位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第十一條 市債務辦將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要求項目單位、項目縣(市)區提供質押或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十二條 市級承接平台及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向交易對手支付貸款資金的其他平台分別在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以下簡稱“省開行”)設立項目貸款資金專戶,用於存入和支付項目自籌資本金,以及提取和支付貸款資金。同時,市級承接平台需將賬戶開設情況及時報市債務辦。

第四章 貸款使用

第十三條 貸款資金的使用根據《丹東市市級融資平台轉借貸款項目資金提款報賬暫行管理辦法》(丹財債〔2010〕95號)的要求,實行提款報賬制度。
第十四條 市級融資平台按照轉借契約約定的提款計畫向省級融資平台申請貸款資金,並及時辦理撥付手續。貸款在途利息由最終債務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貸款資金的提取和使用應與項目自籌資本金的到位和支出同比例進行。
第十六條 貸款資金的使用必須專項用於國家開發銀行核准的項目。
第十七條 貸款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關於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實施,並作為使用貸款資金的前提條件。具體要求為:一是項目實施要實行政府採購,在政府採購前,各項目單位應向市債務辦報送項目採購清單(包括貨物、土建和諮詢服務),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實施採購,項目的採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二是加強融資工程概預算和決算審查,規範預決算行為。工程項目的概算、預(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查認定,作為簽訂施工契約、辦理工程款的撥付、工程結算、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八條 對於需經其他商業銀行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等支出,由項目單位向市債務辦提出申請,由市債務辦與省債務辦及省開行協商確認後,項目單位、經辦商業銀行方可與省開行簽訂二次支付監管協定。
第十九條 市級承接平台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各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實時掌握貸款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並於每月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向市債務辦報送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報表,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債務辦報送季度分析報告,年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債務辦報送年度總結報告。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條 市級融資平台根據市債務辦的要求和轉借協定及時向項目單位下達次年還貸計畫(每年10月30日前),並於還本付息日前15 個工作日下達還本付息通知單,同時抄送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級承接平台應按還貸計畫和還本付息通知單組織項目單位做好還貸資金的落實工作,按時足額還貸。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還貸計畫將還貸資金列入部門預算或年度財政預算,並將還貸資金來源明確至具體科目項下。建設期內,申請用款的單位須根據市債務辦的要求,在開行設定的項目賬戶內預留利息,確保按時足額還貸。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要在財政部門建立開行貸款還貸準備金,還貸準備金規模原則上按貸款餘額4%的比例提取,必要時由市債務辦統一歸集至“償債資金專戶”。還貸準備金的來源包括:預算安排,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根據財力的增長情況適當安排償債準備金;政府性基金;融資平台經營收益;項目單位上繳收入;處置國有資產收入;政府融資項目的土地收益和稅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縣(市)區及項目單位未能按時足額還貸,根據市債務辦意見,由市財政部門採取日常資金調度扣款、年度結算扣款等方式扣收逾期還貸資金及其複利,同時市債務辦有權視實際情況採取停止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批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需提前償還貸款本金,由市級融資平台向市債務辦提出申請,市債務辦商請省債務辦同意後執行。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貸款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有效以及項目順利實施。項目竣工後,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和項目決算報送省級融資平台和省開行。
第二十七條 市債務辦應會同市相關部門對項目進展及貸款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截留和挪用項目貸款資金、未落實配套資金、弄虛作假和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可以採取停止貸款發放、提前回收貸款等措施,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違紀的依據紀律處分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項目縣(市)區及項目主管部門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貸款項目和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債務辦、市級融資平台、各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分別按各自職責負責收集和保存項目實施和貸款資金管理的相關資料,並建立相關工作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債務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

丹東市投融資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趙連生 市 長
副組長:於國平 常務副市長
成 員:安振利 市人大財經委主任
於一貧 市財政局局長
宋 玉 市金融辦主任
胡昌禮 市發改委主任
劉煥友 市住建委主任
張東貴 市審計局局長
鄒積慶 市監察局局長
陳萬玉 市國土局局長
辛書舉 市人民銀行行長
劉雲漢 市銀監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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