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經丹東市政府同意,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3月16日印發《丹東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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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高效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等有關規定,參照《遼寧省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21〕3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本級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主要包括市財政年初預算安排資金、執行中預算調整資金、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等。
  第三條 財政資金管理堅持預算法定、公開透明、職責清晰、講求績效、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資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要求,全面落實政府過緊日子的要求。
  第五條 市直各部門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審計等部門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年初預算資金管理
  第六條 市財政局具體編制市本級預算草案,審核、匯總市直各部門預算草案。根據《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按照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突出重點、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並向市直各部門下達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政策。
  第七條 市直各部門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市級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本部門依法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存量資產情況,以及市財政局下達的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方案,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並按規定的程式和時間,報市財政局審核。
  部門出台涉及增加財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實施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前,要按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並書面徵求市財政局意見,未通過評估的不得安排預算。
  第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管理結果、本年度收支預測、中期財政規劃等,結合市直部門編制的部門預算草案,編制市本級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後,報市委審定。
  第九條 市本級預算草案按規定時間和程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十條 市財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市本級預算草案之日起20日內,批覆市直各部門預算;市直各部門在市財政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其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 對年初預算安排的補助下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市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日起分別於30日內和60日內下達支出預算指標。
  第十二條 代編預算資金原則上要在10月31日前分配下達;逾期未下達的,按規定由市財政局全部收回總預算統籌使用。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下達預撥指標,年末或下一年度清算。市財政年初預留的基本支出,由資金需求部門據實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後進行撥付。
  第十三條 對市本級年初預算未落實到部門或地區的資金,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資金需求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分管副市長同意後,市財政局提出處理意見,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審批同意,市財政局予以下達。
  第十四條 市直各部門要切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按照“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要求,嚴禁超預算和無預算安排支出。市直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嚴格執行年初批覆的預算,按照批覆的用途使用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方向、調整支出用途,不得隨意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要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報市財政局審核辦理。
第三章 預算調整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年初預算一經批覆,執行中原則上一般不予追加部門支出預算,特別是“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嚴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則上通過以後年度預算安排支出。因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增加預算支出的,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同意後可先安排支出,再按預算調整程式辦理追加支出預算。其他確因不可預見的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等,均屬於預算調整範圍,原則上於每年7月份和11月份集中由市財政局匯總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預算調整中追加支出預算要嚴格按以下程式執行:市財政局為市本級追加支出預算的主辦部門。市直各部門在追加支出預算限定範圍內,向市財政局報送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簽的追加支出預算申請,提供與追加預算有關的資料,市財政局審核後會同申請部門報市政府審定,審定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經市政府同意的追加支出事項,由市財政局匯總到預算調整方案中。市委常委會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明確決定,並以會議紀要等形式確定的追加支出事項,市財政局可以按確定的支出數額,直接匯總到預算調整方案中。
  第十七條 市直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事業發展政策以及向上級提出政策建議等,凡涉及財政減收增支的,應書面徵求市財政局意見。
  第十八條 預備費的使用,按《預算法》第四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由市直相關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分管副市長同意後,市財政局提出處理意見,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審批同意,市財政局予以下達;或由市長根據實際需要直接確定使用事項。
第四章 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市直各部門要及時了解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安排情況,以及對地方的補助政策,認真做好相關基礎工作,超前謀劃項目實施、資金績效等管理工作,積極向國家和省對口部門匯報,爭取上級更多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市直各部門要強化項目規劃和統籌,加強對項目申報的引導,優先申報市委、市政府已經明確急需安排的重點項目和相關領域全市性重點工作任務,積極主動向上匯報,最大限度地爭取國家和省對口部門的理解和支持,爭取優先得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支持。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以項目申報方式向省有關部門申請的專項資金中,需要市級財政配套的項目,報分管副市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同意後上報。
  第二十一條 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及時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下達。其中,市級具有裁量權的上級轉移支付資金超過2000萬元的(含2000萬元),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分管副市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同意,市財政局予以下達。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提前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於90%,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於70%。需報市領導審定的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在收到上級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後,可以先行下達下級財政,待執行中收到上級轉移支付全部資金後,再將資金總體分配方案報市領導審定。
  第二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30日內分解下達。
  第二十四條 上級轉移支付的申報、分配和使用應嚴格遵守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中標識為直達資金的,其下達時限按照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政資金應嚴格執行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認真編制績效目標,及時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加強結果套用,推動構建全方位、全覆蓋、全過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直各部門應切實履行財政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會同市財政局,加快財政資金分配下達速度,強化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準性。對項目主管部門累計3次出現未按時完成相關工作,並造成應在收到省級指標30日內下達的轉移支付未能及時下達的,由部門分管副市長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涉及市政府“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大額資金使用事項,由市財政局按程式提請市政府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市直各部門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與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制定、修改完善市本級各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報部門分管副市長審定後印發執行,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切實規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的中央、省預算內投資,其計畫申報、分解和下達由市發展改革委履行相關程式後,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指標。
  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和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按照《丹東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丹東市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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