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本級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文昌市市本級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1月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市本級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市本級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府〔2019〕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文昌市市本級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三屆市委常委會第77次(擴大)會議和十五屆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市本級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公共服務職能,規範財政資金管理,推進依法理財,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加快財政資金支出,提升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所有財政資金撥付的審批管理,適用本辦法。市本級財政資金實行綜合預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及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市本級預算單位資金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企業資金撥付由主管預算單位轉撥。
第四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政府預算草案在市人大會議審批前,市財政局依據單位“二上”預算(初稿)數據及序時進度下達基本支出指標,參照上年同期預算支出數額並結合預算單位申請預撥項目資金;政府預算經市人大會議通過後,預算內的基本支出、項目支出、其他財政性資金,由市財政局結合工作進度以及庫存款情況按預算計畫及時辦理撥付執行。
第五條 待二次分配資金支出審批流程
待二次分配資金主要包括:年初預留資金、預備費和年初預留政府統籌的項目資金等。
(一)年初預留資金和預備費。預算執行中,因人員變動、工資調整需要財政增加安排的支出,由預算單位根據市人社部門審核意見,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從年初預留資金中追加下達預算指標。因新增項目或新增工作需要財政增加安排的支出,由預算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市政府按以下流程和許可權審批:壹佰萬元以下(含壹佰萬元)的,由分管(或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在3個工作日內審批,報市長備案;壹佰萬元以上伍佰萬元以下(含伍佰萬元)的,由分管(或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審核,市長審批;伍佰萬元以上壹仟萬元以下(含壹仟萬元)的,經分管(或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市長審核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壹仟萬元以上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提交市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下達預算指標。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動用預備費或預留資金的,市財政局經請示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可先行預撥,用款單位需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按預留資金審批流程和審批許可權報批。
(二)年初預留政府統籌的項目資金。政府統籌的項目資金是指年度財政支出預算安排的、規定總體使用方向,但未明確到預算單位和具體金額的公共項目支出。項目牽頭單位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個月內會同市財政局擬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市政府,並按照上一款年初預留資金和預備費的流程和許可權上報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下達預算指標。其中財政委託業務經費,由市財政局根據代理機構的申請審核並下達預算指標。
年初預留政府統籌的項目資金如項目牽頭單位逾時未制定分配方案報批的,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出審批流程
(一)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已明確預算單位、項目及具體金額的,由市財政局在收到指標檔案後3個工作日內下達預算指標。
(二)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已明確到預算單位,但未明確項目和具體金額的,由預算單位在收到指標檔案3個工作日內擬定具體分配方案上報,按以下流程和許可權上報審批:壹佰萬元以下(含壹佰萬元)的,由分管預算單位的副市長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經分管(或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在3個工作日內審批,報市長備案;壹佰萬元以上的,由分管預算單位的副市長和分管(或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後,經市長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下達預算指標。
(三)上級專項轉移支付中沒有明確到預算單位的,由市財政局在收到指標檔案3個工作日內擬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按以下流程和許可權上報審批:壹佰萬元以下(含壹佰萬元)的,由分管(或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在3個工作日內審批;壹佰萬元以上的,由分管(或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下達預算指標。
第七條 預算調整審批流程
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因客觀原因無法實施或預計當年難以完成的,預算單位應於當年6月、9月底前分兩次向市政府書面提出調整申請,市政府按如下流程和許可權審批。
(一)屬於預算單位內部項目調整的,報分管預算單位的副市長在3個工作日內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下達預算調整指標。
(二)屬於預算單位申請財政收回的,報分管預算單位的副市長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收回統籌安排。
(三)市財政局每年定期收回支出緩慢的存量資金,沖抵預撥經費或安排急需資金項目,報分管(或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在3個工作日內審批。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執行。
第八條 省轉貸地債資金審批流程
市財政局在收到省下達地債資金額度後,在5日內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市政府,經分管(或協管)財政的副市長在3個工作日審核、報市長審核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結果下達預算指標。
地債資金項目因客觀原因預計當年11月底無法達到序時進度的,預算單位應於8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市財政局根據地債資金匯總上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核後上報省財政廳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地債資金調整管理辦法匯總上報市政府審批執行。
第九條 預撥資金審批流程
預算執行中,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對年度預算未安排的、年度安排未能滿足的、上級指標下達前或地債資金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前的急需資金項目,可採取預撥資金,預撥資金的對象是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嚴禁對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單位和企業預撥資金。
(一)當年已經市政府批准申報地債資金的項目,項目預算單位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市財政局審批下達預撥資金。
(二)年度預算未安排的、年度安排未能滿足的、上級指標下達前的急需項目資金,項目預算單位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提出資金申請報市政府,按年初預留資金和預備費的流程和許可權上報審批。市財政局再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執行。
預撥資金在該項目指標下達後沖抵列支,不足部分市財政局可用收回統籌的盤活存量資金指標沖抵列支或列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條 財政專戶資金撥付流程
(一)市財政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社保基金專戶資金使用情況,採取實撥方式將資金撥付到財政社保基金專戶。使用時,市社保經辦機構向財政局報送紙質用款申請,市財政局審批後將資金撥付到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
(二)市財政局每月10日前根據上月人行國庫社會保險費徵收戶繳入的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等各項保險金,採取劃轉方式撥付到財政基金專戶。
(三)市財政局根據業務需要或資金管理規定,需要從國庫賬戶撥付到償債準備金、中央特設義務教育等財政專戶的,採取實撥方式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市對鎮調撥資金撥付流程
鎮級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和財政非稅專戶,市對鎮通過體制補助和專項補助保障鎮級正常運轉和項目實施。市財政局每月依據當月專項補助和體制補助月核定數對鎮調撥資金,年終市對鎮進行結算。市本級各單位對鎮的專項補助應於9月底前分配下達。
第十二條 財政項目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採取競爭性分配機制。資金分配時,預算單位需提交項目資金使用績效目標,設立項目績效評價指標,並於10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納入項目庫,未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和開展前期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財政項目庫,未入庫項目不予安排資金。對於已完成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的項目優先安排建設資金,以競爭促進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的提高。
第十三條 各預算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年度預算,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確因工作需要從政府統籌的項目經費或預留資金中追加的,預算單位必須提供充足依據。對當年12月1日後下達的專項資金,必須在當年全部完成支出,否則不再辦理追加撥款。
第十四條 財政資金業務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市財政局收到市政府審批結果後,須在3個工作日內下達預算指標。對市本級預算單位申請的用款計畫,須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下達;對上級專項補助資金須在收到資金指標後30日內分配下達預算指標。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作為預算執行主體,要切實履行財政資金支出責任,對照項目資金清單,倒排工期明確支出時間節點,原則上新建政府投資項目5月底前必須開工,重大項目不能按時開工的,報市政府調整預算安排資金,充分發揮項目資金效益。要指定專人負責每月對資金撥付進度、項目進度等情況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對口業務室。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要加強財政資金監管,對財政資金支出時效性實行定期統計通報。通報工作上半年分季度進行,下半年逐月進行。對支出進度慢的單位及時採取通報,督促其查找原因,限期整改。財政支出預算執行時效性年度考核結果與預算部門經費獎懲掛鈎。
(一)截止11月底,預算支出執行達到序時進度(91.7%)的,次年對該主管部門的基本支出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獎勵5%。
(二)截止11月底,預算支出執行進度低於序時進度10個百分點(不含10個百分點)以上,20個百分點(含20個百分點)以下的,次年對該主管部門的基本支出公用經費預算總額扣減2%;低於序時進度20個百分點以上的,次年對該主管部門的基本支出公用經費預算總額扣減3%。
第十七條 市人大要對財政支出預算執行時效性進行監督檢查;政府辦跟蹤督促部門抓緊項目實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市審計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違反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相關規定的,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文昌市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文府〔2015〕153號)檔案廢止。其他市本級財政資金支出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過程中,與上級檔案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級檔案為準。
附屬檔案:項目資金撥付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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