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三年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瓊府〔2015〕66號)、《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報送貫徹落實網路降費提速和無線WIFI覆蓋工作意見的函》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全省重點公共場所WIFI網路建設的通知》檔案精神,提高我縣信息化水平,縣政府第十四屆第68次常務會議決定設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為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激勵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由縣政府批准設立,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我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獎勵資金。
第三條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使用遵循突出重點、基礎優先、資源共享、業務協同、講求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補貼資金由縣工信局、縣財政局按各自職責管理。
縣工信局年初根據通信企業提交的項目建設計畫制定當年補貼預算(計畫外投資的項目不予補貼),同時
會同縣財政局組織項目驗收,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縣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本年補貼資金剩餘可結轉到第二年使用。
第二章 資金補貼範圍、標準及方式
第五條 補貼範圍。補貼資金用於對我縣電信、聯通、移動、鐵塔企業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貼。
本辦法所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光纖寬頻網路建設、農村(行政村)4G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和光纖寬頻網路用戶接入終端建設。
第六條 補貼標準。光纖寬頻網路建設與農村(行政村)4G
移動通信基站建設的補貼標準按照不高於總投資5%的比例進行補貼,具體補貼比例由當年年初的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光纖寬頻網路用戶接入終端建設按年度實際發展用戶數(120元/戶)進行補貼。
第七條 補貼方式。補貼資金採用項目建成、驗收合格、事後補貼的方式。
第三章 建設項目備案
第八條 為推動信息基礎設施快速建設,同時推進共建共享,凡是申報我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的通信企業應提前在縣工信局進行備案,未備案的項目不予以補貼。
第九條 基礎設施建設備案內容:
(1)通信企業在建設光纖寬頻網路前需向縣工信局進行備案,備案的內容包含:年度工作計畫、站點明細、項目投資總額等信息。
(2)通信企業在建設農村地區行政村4G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前需向縣工信局進行備案,備案的內容包含:年度工作計畫、站點明細、項目建設總投資等信息。
(3)通信企業在建設光纖寬頻網路用戶接入終端建設前需向縣工信局進行備案,備案的內容包括:年度發展用戶數計畫。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
第十條 凡是申報年度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通信企業,應按規定提交相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補貼資金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光纖寬頻網路建設補貼。申請年度光纖寬頻網路建設補貼的通信企業,應於當年12月25日前,將本年度的項目補貼
資金申請書、建設清單、竣工資料、系統數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說明等驗收材料裝訂成冊提交至縣工信局,提交內容包括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容量)、光纜接入方式和接入地點、項目實際投資等信息。
(2)申請農村(行政村)4G移動通信基站建設補貼。申請年度農村地區行政村4G移動通信基站建補貼的通信企業,應於當年12月25日前,將本年度的項目補貼
資金申請書、建設清單、竣工資料、系統數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說明等驗收材料裝訂成冊提交至縣工信局,提交內容包括基站建設地點、光纜接入方式和基站開通時間證明、覆蓋範圍及項目實際投資等信息。
(3)光纖寬頻網路用戶接入終端補貼。申請光纖寬頻網路用戶接入終端補貼的通信企業,應於當年12月25日前將本年度項目補貼資金申請書、城市地區光纖化改造用戶和農村地區新發展的光纖寬頻用戶清單、系統數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說明等驗收材料提交至縣工信局,同時留存用戶受理憑證待查。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二條 驗收標準:
(1)光纖寬頻網路建設:單用戶接入能力12M以上,開通時間為當年,小區為全光纖接入。
(2)農村(行政村)4G移動通信基站建設:開通時間為當年、基站屬於4G基站。
(3)光纖寬頻網路用戶接入終端:用戶終端開通時間為當年、終端接入設備為光纖設備。
第十三條 驗收方式
驗收採取聽取匯報和實地核查方式。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組織專家對年初備案的材料和年底提交的竣工驗收材料進行核對,並按照的光纖網路建設站點和4G基站建設站點數50%、光纖接入終端發展用戶數10%的比例進行實地抽查驗收。
第十四條 驗收組織
縣工信局
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專家組意見,對通信企業出具驗收合格意見。
第六章 審批及撥付
第十五條 縣工信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專家驗收意見,提出補貼資金結算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的審批意見,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撥付手續。
第七章 補貼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補貼資金僅限用於建設我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扶持資金等行為,按《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補貼資金的10倍回收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縣工信局、縣財政局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同時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督查力度,確保補貼資金使用規範合理,發揮資金效益。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澄邁縣財政局和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