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條例

《海南省信息化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信息化條例
  • 發布部門:海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通過信息,發文字號,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條例草案說明,審查意見,修改意見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通過信息

《海南省信息化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發文字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促進信息化發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技術推廣、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信息化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深化套用、務求實效、保障安全的原則。
社會公眾平等享有獲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資源的權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和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逐年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的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家安全、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信息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應當推行信息主管制度,設立由單位負責人兼任的首席信息主管,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部門信息化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體系,對本行政區域各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進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建立全省信息化發展水平評價體系,定期發布評價報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信息化研究和創新、信息技術人才培養和引進,加強信息化知識和技能普及,發展信息技術職業教育,普及中國小校信息技術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信息化宣傳教育和科普活動。
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省城鄉總體規劃。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信息化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
本省信息化建設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由省標準化、信息化等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網際網路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為運營商在基站用房、用地、管線敷設等方面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實行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二條

建築物內的信息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信息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中,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和驗收,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對所有電信、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方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第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投資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依法給予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扶持。
鼓勵國家機關根據需要,採取外包、政府採購等方式從市場獲得高質量、低成本的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

第十四條

社會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除國家規定實行核准的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運行維護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簡稱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涉及信息安全和涉密系統的建設項目,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的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批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進行設計,不得擅自改變。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單位在招標前應當將招標檔案送項目審批部門備案。招標檔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按照批覆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編制的,應當及時改正,並重新報送備案。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實行監理制。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後,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運行維護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對信息化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信息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和服務等業務,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技術推廣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公共平台。
國家機關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公共平台建設電子政務工程,不得新建專用網路。非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化業務系統應當建設在省政務外網平台上。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機關應當依託電子政務公共平台開展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在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託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公共平台,建立電子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國家機關內部基礎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
省人民政府應當利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集中建設和完善地理、人口、法人等基礎資料庫,以及工商、稅收、文化、教育、醫療、社會保障、質監等業務資料庫。
國家機關應當準確、完整、無償、及時地向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提供本部門、本單位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誰採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資源採集工作,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集信息,應當徵得被採集人同意,說明用途,並在該用途範圍內使用所採集的信息。
單位和個人採集利用信息,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信息平台建設,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的自動監控、應急等信息系統建設,提升重點污染源的監管能力。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設,發展旅遊電子商務、推進旅遊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為遊客提供全方位的旅遊信息服務。
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旅遊基礎信息資源標準數據規範與共享機制,鼓勵智慧型終端、物聯網、移動通信等信息技術在旅遊各環節的套用服務,提升旅遊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提供生產銷售、科技信息、技術推廣、市場信息、農村金融等服務。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監督管理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信息業務網和海洋環境與基礎地理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推動信息技術在我省海洋漁業生產、海洋測繪、海域監視等領域的廣泛深入套用,提升海洋產業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信息技術推廣套用指南,確定推廣套用目標和重點領域,完善推廣套用體系,實行引進推廣套用先進成果和自主創新相結合,組織實施重點推廣套用項目。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推動信息技術在設計研發、生產裝備、生產過程以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套用,支持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和完善安全、信用、金融、物流和標準等支撐體系,引導電子商務平台向提供涵蓋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全流程服務發展,推動電子商務建設和套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信息便民服務設施建設,整合各類資源和業務,構建統一的社區管理和服務信息平台。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積體電路卡推廣套用的指導,推進積體電路卡在交通、醫療、社會保障、金融等領域的一卡多用。
第四章 信息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適時調整信息產業政策,加大產業扶持力度,構建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的產業格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產業發展,並根據實際需要,對信息產業重點項目給予扶持。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信息產業發展目錄,鼓勵和引導企業增加信息技術開發和套用的投入。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信息產業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信息產業。推進信息化建設項目產業化、市場化運作,拓寬投融資渠道。

第三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信息產業基地和信息產業園區建設,加大對園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資金投入,引導產業整合,實現集群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技術創新,促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信息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鼓勵建立產學研用合作機制,推進創新成果的產業化。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政務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檢查制度,提高政務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風險防禦能力和處理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的主管單位或者運行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並進行相應的信息安全系統建設。
信息安全系統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具有安全銷售許可的信息安全產品,並與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社會穩定的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安全測評。
核設施、航空航天、油氣管網、電力系統等重要領域的工業控制系統應當定期開展網路與信息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具體辦法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八條

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的所屬單位或者運行單位,應當確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員,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信息安全教育,保障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公共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所屬單位或者運行單位應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網路身份認證服務體系建設,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公共服務等領域推廣套用統一的公務員數字證書和公眾服務數字證書,為網路身份認證提供網路安全保障。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電話、網際網路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用戶簽訂協定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信息化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信息化工程建設情況、信息化標準執行情況、信息服務市場、網路與信息安全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依法查處破壞信息基礎設施、危害信息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信息系統國家安全工作,依法查處利用網路信息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
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公共基礎信息網路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本系統公共服務機構的公共信息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政務信息資產的管理,建立信息資產使用評估制度,促進信息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不承擔建築物內的信息管線、配線設施或者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信息管道的建設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該項建設所需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承攬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資質單位名義承攬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信息化工程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電信網、網際網路的所屬單位或者運行單位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的,由電信管理機構按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未經審批開工建設的;
(二)信息化工程項目擅自改變經審批的控制指標進行設計的;
(三)信息化工程項目招標檔案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
(四)信息化工程項目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海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當前,信息化發展水平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現代化發展水平和綜合實力的重要標誌。我省建設國際旅遊島,實現綠色崛起離不開信息化的有力支撐。良好的政策法規環境是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根本保障。全國已有13個省市出台信息化條例,為我省立法提供了參考借鑑。當前,立法滯後已成為制約我省信息化工作的“瓶頸”因素。一些突出問題亟待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解決,如:信息化統籌協調的體制不健全;政務信息資源開發、交換、共享不充分;網路和信息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等等。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2013年立法計畫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兩年多深入調研、反覆論證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徵求意見稿。省法制辦在吸收和協調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2013年7月8日,六屆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草案。
三、重點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明確職責分工。為在全省形成齊抓共管、共同促進信息化建設的工作局面,草案確立了一個領導小組決策、一個主管職能機構抓總負責,各部門各司其職,企業積極參與的管理體制。
(二)規範信息化工程建設。針對信息化工程普遍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草案規定對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實施立項、招投標、監理、驗收和績效評估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同時積極鼓勵非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實行公共信息化工程備案制度。
(三)強化網路和信息安全。為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草案明確對有關信息系統建設分等級進行安全系統建設、驗收和管理,建立信息安全責任制。
(四)加強全省信息化統籌建設和互聯互通。為促進資源共享、業務協同、互聯互通,草案規定統籌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公共平台、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同時加強公共信息資源庫建設,完善基礎信息資源體系。
(五)推動信息技術廣泛深入套用。重點推進信息技術在農業、工業、旅遊等產業領域套用,推進電子政務、電子商務、電子社區發展,提升信息化套用水平。
(六)促進信息產業發展。草案規定逐年加大對產業和項目的扶持力度,鼓勵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支持信息產業基地和信息產業園區建設。
以上說明和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畫安排,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海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財經工委認為,為了規範信息化管理,加強信息化的統籌規劃和互聯互通,推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技術推廣,促進信息產業發展,保障信息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我省信息化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總體符合我省實際,基本可行。同時,財經工委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法規的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對法規的適用範圍未做規定。為了避免產生歧義,建議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本法規的適用範圍。
二、關於促進信息化發展的措施
與國內發達地區相比,我省信息化基礎薄弱、發展水平較低,各級政府有必要在扶持政策、資金投入、基礎建設等方面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信息化發展的力度。建議條例草案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和促進信息化發展。
三、關於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
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是專項規劃,屬於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編制。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中有關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編制主體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而且該款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哪類“城鄉規劃”也未予明確。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該款進行修改完善。
四、關於信息產業政策
我省發展信息產業應當突出重點,積極發展特色產業。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適時調整信息產業政策,明確產業發展和扶持重點,構建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的產業格局,引導和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
五、關於信息安全保障
信息安全風險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所屬單位或者運行單位在進行信息安全系統建設後,只有定期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才能保障信息安全。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定期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內容。
六、其他具體修改意見
1、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商業開發建築物”是指由商業開發的建築物還是指用於商業開發的建築物?概念不明確。建議予以明確。
2、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運行維護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簡稱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的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
3、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功能和性能檢測,自行組織專家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通過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4、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中的“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主管單位或者運行單位”修改為“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所屬單位或者運行維護單位”。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會議於9月24日上午對《海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比較全面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較為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9月24日下午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省法制辦、省工信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公眾平等享用公共信息資源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社會公眾應當平等地享有利用公共信息資源的權利。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公眾平等享有獲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資源的權利。”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採集利用信息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
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在規定國家機關採集利用信息的同時,應當對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採集利用信息也作相應的規定,並加強對個人電子信息安全的保護。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條增加兩款規定:“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集信息,應當徵得被採集人同意,說明用途,並在該用途範圍內使用所採集的信息。”“單位和個人採集利用信息,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三、關於法規的施行時間。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條例的
頒布實施需要有一定時間的宣傳和準備,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解讀

今年9月25日,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海南省信息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四十八條,圍繞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技術推廣、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及相關管理活動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一)完善體制機制,為信息化發展提供組織制度保障
目前我省信息化組織體制與協調機制偏弱,信息化規劃的控制引導作用沒有很好發揮,許多行業和單位各自為政。為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部門協調力度,《條例》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和機制;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的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家安全、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信息化相關工作。通過確立一個領導機構決策、一個主管職能機構抓總負責,各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體制,在全社會形成齊抓共管、共同促進信息化建設的工作局面。
(二)加強統籌規劃,下好全省信息化一盤棋。
加強信息化統籌規劃,推動全省信息化一體化、集約化建設是促進資源共享和互聯互通,快速提升信息化套用水平,實現信息智慧型島目標的必然選擇。我省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先進發達,近年來按照大集中模式建設電子政務已初顯成效,加之省域面積小、省直管市縣管理體制等因素決定我省更有條件按照全省一體化的模式推動信息化建設。據此,《條例》規定: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統籌編制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公共平台,集中建設基礎性、公共性的信息設施和套用系統;集中建設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政府各相關部門基礎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一卡通建設,實現一卡多用;建立統一認證服務平台,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公共服務等領域推廣套用統一的公務員數字證書和公眾服務數字證書,為網路身份認證提供網路安全保障。
(三)規範建設管理,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率
信息化工程是信息化建設的重要載體,是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的一個重要方面。當前,信息化工程主要分為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和社會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兩部分。為加強管理,《條例》從兩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政府對社會投資的信息化工程要加以鼓勵和引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投資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依法給予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扶持。鼓勵國家機關根據需要,採取外包、政府採購等方式從市場獲得高質量、低成本的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同時,社會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除國家規定實行核准的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二是從立項、招投標、監理、驗收和績效評價等方面對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實施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首先,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其次,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招標前將招標檔案送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批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進行設計,不得擅自改變;最後《條例》規定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信息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等業務、竣工後要組織驗收、要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使用後要進行績效評價等內容。
(四)突出我省特點,提升各領域信息化發展水平和服務能力
信息技術推廣套用覆蓋面廣,涉及經濟社會各個方面,《條例》按照覆蓋全面、突出重點的原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的責任義務,圍繞我省特色產業,重點推進信息技術在生態環境保護、農業、海洋、旅遊等領域的套用。規定:一是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信息平台建設,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的自動監控、應急等信息系統建設,提升重點污染源的監管能力;二是要加強旅遊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設,發展旅遊電子商務、推進旅遊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為遊客提供全方位的旅遊信息服務。建立統一的旅遊基礎信息資源標準數據規範與共享機制,鼓勵智慧型終端、物聯網、移動通信等信息技術在旅遊各環節的套用服務,提升旅遊管理信息化水平;三是要加強農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提供生產銷售、科技信息、技術推廣、市場信息、農村金融等服務。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監督管理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四是要加強海洋信息業務網和海洋環境與基礎地理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推動信息技術在我省海洋漁業生產、海洋測繪、海域監視等領域的廣泛深入套用,提升海洋產業信息化水平。同時《條例》規定要推進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電子社區發展,加強社區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一卡通”套用,加強電子政務公共平台、電子商務平台等信息資源庫建設,建立信息交換共享平台,完成基礎信息資源體系,提升信息化的整體套用水平,促進信息資源的充分開發利用和高度共享。
(五)加大扶持力度,促進信息產業發展
信息產業具有高附加值的特點,能夠帶來國民經濟成長的倍增效應,同時信息產業作為先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其發展離不開資金政策的扶持和引導。為此,《條例》規定要加大對產業和項目的扶持力度,鼓勵和引導企業增加信息技術開發必套用的投入,鼓勵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支持信息產業基地和信息產業園區建設。
(六)強化監督管理,確保信息網路和系統的安全運行
為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維護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條例》第五章對建立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信息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網路身份認證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第六章設專章明確了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電信管理機構等相關的監督職責,提出加強信息資產的管理,建立信息資產使用評估制度,促進信息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海南省信息化條例》立足海南信息化實踐和發展的需要,為我省信息化發展進一步走向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打下了堅實基礎。《條例》的出台填補了我省信息化立法的空白,標誌著我省信息化工作進入有法可依、規範化管理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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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從省工信廳得知,我省第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規———《海南省信息化條例》近日正式頒布,將於11月1日實施。該《條列》填補了我省信息化立法的空白,由此,我省信息化工作將走向有法可依、規範化管理軌道。
該《條例》共48條,突出體現四個方面的亮點:一、推行信息主管制度;二、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方面,《條例》不僅規定推進電子政務、電子商務、電子社區發展,還結合我省產業特色,強調推進信息技術在生態環境保護、農業、海洋、旅遊等領域深化套用。此外,結合當前熱點問題,《條例》在政府信息公開、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三、將信息化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體系;四、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建設實施較為嚴格的監督管理。一是體現我省信息化建設堅持一體化、集約化的原則,基礎性、公共性的信息化項目應當集中建設,避免重複建設。二是通過對政務信息化工程立項、招投標監督、驗收和績效評價,實施統籌和建設監督,確保工程建設符合總體規劃,提高工程建設的科學性、可行性、經濟性和共享性。發揮財政資金的整體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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