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2018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和《2018—2022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基本單元。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支部建設,要求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實到每個支部、每名黨員,推動全黨形成大抓基層、大抓支部的良好態勢,取得明顯成效。
會議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增強貫徹執行《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培訓,提高抓好黨支部工作、推動黨支部建設的本領。要加強督促落實,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民眾、宣傳民眾、凝聚民眾、服務民眾的職責。
第三條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黨章,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堅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
(二)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堅持踐行黨的宗旨和民眾路線,組織引領黨員、民眾聽黨話、跟黨走,成為黨員、民眾的主心骨。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嚴肅黨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生機活力。
(五)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組織設定
第四條黨支部設定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定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於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流動黨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託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第六條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並批覆,批覆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後,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覆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條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黨支部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直接作出決定,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條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黨員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
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等,一般不發展黨員、處分處置黨員,不收繳黨費,不選舉黨代表大會代表和進行換屆。
臨時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由批准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臨時組建的機構撤銷後,臨時黨支部自然撤銷。
第三章基本任務
第九條黨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黨支部的決議。討論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要事項,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民眾,努力完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突出政治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關懷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
(四)密切聯繫民眾,向民眾宣傳黨的政策,經常了解民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了解民眾訴求,維護民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廣大民眾的智慧和力量。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式、嚴肅紀律,發展政治品質純潔的黨員。發現、培養和推薦黨員、民眾中間的優秀人才。
(六)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民眾的利益。
(七)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教育黨員、民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
(八)按照規定,向黨員、民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第十條不同領域黨支部結合實際,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重點任務:
(一)村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工作,組織帶領農民民眾發展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領導村級治理,建設和諧美麗鄉村。貧困村黨支部應當動員和帶領民眾,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二)社區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鞏固黨在城市執政基礎、增進民眾福祉開展工作,領導基層社會治理,組織整合轄區資源,服務社區民眾、維護和諧穩定、建設美好家園。
(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按規定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服務改革發展、凝聚職工民眾、建設企業文化,創造一流業績。
(四)高校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高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證教學科研管理各項任務完成。
(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凝聚職工民眾,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建設企業先進文化,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六)社會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職工民眾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七)事業單位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事業單位中發揮領導作用的黨支部,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
(八)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開展工作,發揮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作用,協助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
(九)流動黨員黨支部,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評議,引導黨員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充分發揮作用。對組織關係不在本黨支部的流動黨員民主評議等情況,應當通報其組織關係所在黨支部。
(十)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黨員實際情況,組織參加學習,開展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意見建議,引導他們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
第四章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村、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二條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於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並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並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並主持。
第五章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黨支部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鍊,以“兩學一做”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願服務等。主題黨日開展前,黨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開展後,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係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
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後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繫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範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併進行。
第十九條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於1次。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難、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第二十一條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建立健全黨支部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上級黨組織對任期屆滿的黨支部,一般提前6個月以發函或者電話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應當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黨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黨支部書記應當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民眾工作本領,敢於擔當、樂於奉獻,帶頭髮揮先鋒模範作用,在黨員、民眾中有較高威信,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
第二十四條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突出政治標準,按照組織程式,採取多種方式,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村、社區應當注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復員退伍軍人、經商務工人員、鄉村教師、鄉村醫生、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幹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對沒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優秀幹部到村、社區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指導、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主要承擔建強黨支部、推動中心工作、為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任務。符合條件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幹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般從管理層中選任黨支部書記,應當注重從業務骨幹中選拔黨支部書記。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加強黨支部書記後備隊伍建設,注意發現優秀黨員作為黨支部書記後備人才培養,建立村、社區等領域黨支部書記後備人才庫。
第二十五條上級黨組織應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範培訓,地方、行業、系統一般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分層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注意統籌安排,防止頻繁參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當突出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及黨務工作基本要求,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黨規黨紀等內容。注重發揮優秀黨支部書記傳幫帶作用。
第二十六條注重從優秀村、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幹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
培養樹立黨支部書記先進典型,對優秀黨支部書記給予表彰表揚。
第二十七條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民眾監督,加強互相監督。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建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制。對不適宜擔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職務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對存在換屆選舉拉票賄選、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干擾滲透等問題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嚴肅處理。
第七章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定期研究討論、加強領導指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
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繫點,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第三十條黨委組織部門應當經常對黨支部建設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擴大先進黨支部增量,提升中間黨支部水平,整頓後進黨支部。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基層黨委一般應當配備專兼職組織員,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體指導。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幹部日常表現,幹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
村、社區黨支部書記納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社區黨支部工作納入縣級黨委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二條抓黨支部建設情況應當列入各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判其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情況的重要依據。對抓黨支部建設不力、各項工作不落實的,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進行約談。對黨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黨員、民眾反映強烈的,應當按照規定嚴肅問責。
第三十三條各級黨組織應當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給予經費保障。增強村、社區黨支部運轉經費保障能力,落實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報酬待遇,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給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加強村、社區和園區等領域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辦公議事、開展黨的活動、提供便民服務等綜合功能。
縣級以上黨委管理的黨費每年應當按照一定比例下撥到黨支部,重點支持貧困村黨支部、困難國有企業黨支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流動黨員黨支部、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等開展黨的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村、社區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支部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民眾、宣傳民眾、凝聚民眾、服務民眾的職責。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支部建設,要求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實到每個支部、每名黨員,推動全黨形成大抓基層、大抓支部的良好態勢,取得明顯成效。當前,推進偉大鬥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必須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把黨支部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黨支部建設質量。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章要求,既弘揚“支部建在連上”的光榮傳統,又體現基層創造的新做法新經驗,對黨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規範,是新時代黨支部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加強黨的組織體系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重視黨支部、善抓黨支部,是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標誌。各級黨委(黨組)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切實把抓好黨支部作為黨的組織體系建設的基本內容、管黨治黨的基本任務、檢驗黨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標準,採取有力措施,推動《條例》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要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手機、網路等媒介,通過專題研討、集中培訓等方式,使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特別是黨支部書記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增強貫徹執行《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培訓,把《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課程,提高各級領導班子抓好黨支部工作、推動黨支部建設的本領。要加強監督檢查,對貫徹落實《條例》不力的嚴肅追責問責。中央組織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落實,確保各項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解讀二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既發揚我們黨長期積累的黨支部建設寶貴傳統,又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創造的好做法好經驗,規定明確、符合實際。制定和實施《條例》,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的重要舉措,為新時代黨支部建設提供了基本遵循,對加強黨的組織體系建設,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意義十分重要。
通知強調,重視黨支部、善抓黨支部,是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標誌。各級黨委(黨組)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切實把抓好黨支部作為黨的組織體系建設的基本內容、管黨治黨的基本任務、檢驗黨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標準,採取有力措施,推動《條例》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要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手機、網路等媒介,通過專題研討、集中培訓等方式,使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特別是黨支部書記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增強貫徹執行《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培訓,把《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課程,提高各級領導班子抓好黨支部工作、推動黨支部建設的本領。要加強監督檢查,對貫徹落實《條例》不力的嚴肅追責問責。中央組織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落實,確保各項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解讀三
遵循原則
在《條例》制定工作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針,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實到每個支部、每名黨員”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二是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突出黨支部主體作用,著眼提升組織力,強化政治功能,明確黨支部的職責任務。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和求解思維,針對黨支部建設在功能定位、組織設定、工作運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從制度建設層面補齊短板、形成規範。四是體現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傳承我們黨在革命、建設和改革歷程中積累的黨支部建設寶貴經驗,總結提煉黨的十八大以來抓基層打基礎強支部的成功經驗,固化為法規制度。五是貼近基層實際操作需要,既回應不同領域黨支部特點,又力求規定明確、簡便可行。
主要內容
《條例》共8章37條,內容全面、規定明確,覆蓋了黨支部建設的各領域、各方面。一是明確了黨支部的功能定位,規定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黨的組織體系的基本單元、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並提出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二是規範了黨支部的設定,明確黨支部設立範圍、條件和程式,對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定形式作出規定。三是提出了黨支部的基本任務和不同領域黨支部的重點任務,強調村和社區黨支部要全面領導隸屬本村、本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四是完善了黨支部的工作機制,對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和黨小組的職責和運行方式等作出規範。五是規定了黨支部組織生活,對“三會一課”和主題黨日、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談心談話等細化內容和程式。六是強調了加強黨支部委員會建設,規範黨支部委員會組成、任期和選舉,提出黨支部書記任職條件和選拔渠道等。七是壓實了黨支部工作的領導指導責任,明確為黨支部開展工作給予經費保障,幹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等。
職責體現
黨的十九大對黨章作出重要修訂,其中增寫了2條內容,有一條就是黨支部的職責。黨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黨支部“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民眾、宣傳民眾、凝聚民眾、服務民眾的職責”。《條例》將這一規定體現在總則中,以此統領全篇。在具體規定中,從黨支部的組織設定到基本任務,從工作機制到組織生活,從黨支部委員會建設到領導保障,《條例》都著眼教育管理監督好黨員、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好民眾,既給黨支部明任務、壓擔子,又強調各級黨組織要為黨支部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以指導、幫助、促進黨支部切實擔負起黨章賦予的職責。
設定形式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擴大基層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近年來,各地適應經濟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的變化,積極探索創新黨支部設定形式,不斷擴大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的覆蓋。《條例》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總結基層成功經驗,著眼鞏固完善傳統領域黨支部建設、拓展建設新興領域黨支部,在規定黨支部設定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的同時,區別不同情況,提出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定形式。主要明確了4類情形:一是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二是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於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三是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四是流動黨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託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重點任務
《條例》作出這樣的規定,既本著嚴格遵循黨章的原則,又著眼各領域黨支部的具體實際,充分體現《條例》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黨章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基層黨組織8項基本任務。《條例》根據黨章規定,結合黨支部基本職責,對有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細化延伸,提出了黨支部的8項基本任務,既與黨章銜接,又符合黨支部工作特點。
《條例》以黨支部8項基本任務為基準,對村、社區、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高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流動黨員、離退休幹部職工等領域和群體的黨支部,分別提出不同的重點任務。如對村和社區黨支部,強調全面領導隸屬本村、本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支部,強調按規定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對高校中的黨支部,強調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黨支部,強調團結凝聚職工民眾,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對社會組織中的黨支部,強調教育引導職工民眾增強政治認同;對事業單位中的黨支部,強調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對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強調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開展工作;對流動黨員黨支部,強調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對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強調引導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等。這些重點任務,體現不同領域和群體特點,突出政治功能,強化核心職責,既是任務清單,也是工作標準,對各類黨支部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工作機制設計
黨支部開展工作,包括組織領導、議事決策、日常運行等,必須要有相應的機構和健全的機制。《條例》總結歷史傳統、現實經驗,將黨支部工作機制主要設計為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及其會議、黨小組及其會議。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安排的任務。同時,《條例》對各個會議召開的頻次、職權和任務、程式等作出明確規定。有了這個機制,黨支部日常工作運行就有了一個基本遵循。
《條例》明確了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同時,為充分發揮村、社區黨支部黨員大會的決策作用,明確規定村、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為保證黨支部黨員大會質量,《條例》明確規定,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另外,《條例》首次在黨內法規中,以專條的形式對黨小組作出規定,明確了黨小組的劃分原則、工作任務和職責、黨小組組長的任命及產生方式、黨小組會的召開等。
組織生活質量
組織生活是黨支部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式。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黨支部組織生活,提出參加支部生活是共產黨員應盡的義務,強調要堅持“三會一課”制度,並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為全黨作出表率。《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規定了“三會一課”和主題黨日、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談心談話等黨支部開展組織生活的基本形式,並對其頻次、內容、程式等作出具體規範,確保黨支部的組織生活能夠經常開展、取得實效。在這裡還要說明,《條例》對黨支部執行組織生活制度體現了從嚴從實的要求,提出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同時充分考慮黨員實際,明確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不轉接組織關係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隊伍建設措施
《條例》的總體設計,體現了對加強黨支部委員會建設的重視,以專章9條的篇幅作出規範,包括黨支部委員會的組成、任期、產生方式、黨支部書記的選拔和對黨支部委員會的監督管理等,並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黨支部委員會建設的措施。
關於黨支部的任期。十九大黨章對基層組織任期作出修訂,支部委員會任期由原來的2年或3年修改為3至5年。今年6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依據黨章,區分村、社區和其他基層單位,對黨支部任期分別規定為5年和3年。《條例》將這一規定上升為黨內法規,有利於從制度上保障和加強村、社區黨組織對本地區工作和基層治理的領導,同時便於統籌安排基層黨委和黨支部換屆工作。
抓支部關鍵要抓書記。《條例》針對黨支部建設薄弱環節和黨員民眾呼聲,對加強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規範了黨支部書記選任條件,明確了村、社區,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不同領域黨支部書記的選拔渠道,以拓寬視野、嚴格標準,把優秀的黨員選拔為黨支部帶頭人。二是提出了加強黨支部書記培訓和激勵措施,明確規定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幹部教育培訓規劃,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範培訓。在激勵方面,提出注重從優秀村、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幹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三是強化了對黨支部書記的管理監督,明確建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制。
責任規定
重視黨支部、善抓黨支部,是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標誌。各級黨委(黨組)要把黨支部建設作為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任務,一刻不放鬆地抓在手上。《條例》對各級黨委(黨組)和黨委組織部門抓好黨支部建設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強調了各級黨委(黨組)抓黨支部建設的主體責任,提出黨委(黨組)要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黨委(黨組)書記要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繫點,縣級黨委每年要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等。二是規定了黨委組織部門的具體責任,強調要經常對黨支部建設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同時,作出一條重要規定,即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幹部日常表現,幹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這既有利於發揮黨支部熟悉黨員、了解黨員的重要作用,同時也強化了黨支部在組織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強化了對抓黨支部建設的監督問責,提出村、社區黨支部工作納入縣級黨委巡察監督工作內容,明確把抓黨支部建設列入各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重要內容,對黨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黨員、民眾反映強烈的,應當按照規定嚴肅問責。四是加強了對黨支部開展工作的保障措施,強調各級黨組織應當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給予經費保障,並對落實村和社區黨支部書記報酬待遇、給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等作出規定。
貫徹落實
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是各級黨組織的重要任務。按照中央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把抓好黨支部作為黨的組織體系建設的基本內容、管黨治黨的基本任務、檢驗黨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標準,採取有力措施,推動《條例》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要利用多種傳播媒介,加大宣傳力度,促進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要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集中研讀、逐條逐段學習,掌握《條例》內容,嚴格按照《條例》規定開展黨支部工作。要把《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課程,抓好黨員領導幹部培訓工作。要將《條例》學習貫徹情況納入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內容。中央組織部將舉辦學習貫徹《條例》示範培訓班,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落實,確保各項規定得到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