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省管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鞏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企成果,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證,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管企業經營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管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 省管企業應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公司治理各環節,從體制機制上明確黨委在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從公司章程等制度上明確黨組織的職責許可權、機構設定、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做到組織落實、幹部到位、職責明確、監督嚴格,確保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和在企業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
第四條 省管企業黨委應謀全局、議大事、抓重點,嚴格規範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要求和程式,對重大事項決策履行決定或者把關定向職責,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落實構建新發展格局和轉型發展蹚新路歷史使命,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企業的戰略目標、工作舉措、廣大職工的自覺行為和企業改革發展實際成效.省管企業黨委對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前置研究討論的權責清單,應根據需要動態調整完善,報上級黨組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五條 省管企業黨委應完善和落實“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明確黨委在董事會授權決策和總經理辦公會決策中發揮作用的方式.董事會、經理層應自覺維護黨委發揮領導作用,黨委應尊重和支持董事會、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進入董事會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本企業其他黨員在董事會會議審議時,應按照黨委會議形成的意見發表意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董事會授權總經理決策事項,決策前一般應當聽取黨委書記、董事長意見,意見不一致時暫緩上會.
第六條 省管企業黨委應強化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加強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突出對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管理,強化對董事會、經理層用權履職的監督.
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內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內控與風險管理等情況,應向同級企業黨委報告並抄送紀委.紀委書記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和總經理辦公會,以及研究決定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其他會議.
第七條 省管企業應建構符合自身特點的集團管控模式,建立集團管控制度體系,結合生產經營業務特點設計業務流程,加強對所屬企業戰略、運營及財務的管控,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統一搭建數智化監管平台,實現集團總部對其所屬企業經營管理的線上監控,做到過程留痕、責任可追溯,提升公司治理現代化水平.
第八條 省管企業應構建合規管理體系,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風險識別預警機制,主動開展風險識別和隱患排查,妥善應對風險事件.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應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成本效益原則,強化對核心業務流程的管控和對核心權力的監督制約,減少自由裁量權和尋租空間,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防止權力濫用.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內設的業務部門應按照內控合規要求完善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和相關業務管理制度,法務、審計等相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履行內控合規管理職責.
第九條 省管企業應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嚴格預算編制、審批、執行等環節的管理,加強對投資、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以及成本費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明確預算調整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將全面預算目標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及獎懲範圍.
第十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融資和資金支付等內控合規管理制度,規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資金的集中歸口管理,嚴格資金授權、批准、審驗,建立資金使用預警機制,強化對所屬企業資金活動的管控,堅決禁止開展融資性貿易,確保資金安全和高效運行.
第十一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採購與付款內控合規管理制度,規範招標工作,實行集中採購、陽光採購,明確請購、審批、購買、驗收、付款等環節的業務流程、崗位職責和許可權責任,建立供應商準入標準,確定合格供應商清單,並定期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對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負責採購的分管領導、採購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具體採購經辦人員,應定期調整崗位,強化監督制約和廉潔風險防控.
第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業務外包內控合規管理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具體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從業務外包的範圍、條件、方式、程式等方面加強全過程管理.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應加強對外包方相關資質的審查,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外包方,合理確定外包價格,嚴格控制外包成本,防止通過有失市場公允的價格輸送利益.
第十三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銷售與收款內控合規管理制度,明確銷售、發貨、收款等環節的業務流程、崗位職責和審批許可權,加強客戶的開發與信用管理,制定合理的定價機制,嚴格發貨、賒銷管理.對大宗商品原則上應統一銷售,未經授權所屬企業不得自行對外銷售.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每月應核對銷售應收款項,對逾期或存在回收風險的款項,及時分析查明情況,落實應收款項管理的責任人,並採取行政、法律等措施加強應收款項的回收.
第十四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以及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的內控合規管理制度,明確各類資產管理的工作崗位職責,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資產的盤點清查,保證資產的賬賬、賬實、賬卡、賬證相符.對於資產的盤盈、盤虧、毀損、閒置、報廢等,應查明原因和責任,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審批後處理;對於接收的抵押、質押財產,應嚴格防範侵權等導致的法律風險.
第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對外投資內控合規管理制度,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規劃、技術、財務、法務等部門聚焦主責主業對投資項目進行科學論證,客觀評估投資風險,按有關規定履行集體決策程式,並將投資項目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經辦人員.採用併購方式的,還應重點關注併購成本和潛在風險.投資項目實施後,應持續跟蹤管理,研判分析投資效益,發現問題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
第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工程項目內控合規管理制度,加強工程項目立項、設計、招標、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管理,在組織規劃、技術、財務、法務等部門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履行集體決策程式.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工程設計概算和施工預算,對超概預算項目應履行概預算調整審批程式.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特定關係人及其關聯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中謀取利益.
第十七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擔保內控合規管理制度,明確擔保總額或單項擔保數額限制以及禁止擔保等事項,規範調查評估、審核批准、擔保執行等環節的業務流程、崗位職責和審批許可權,並對所屬企業擔保業務實行統一管控.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應嚴格控制對外擔保,原則上不得對本企業所屬企業和互保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組織或自然人提供擔保.
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外提供擔保或為其控股子企業、參股企業提供超出持股比例擔保,應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擔保,並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
第十八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契約內控合規管理制度,規範契約起草、審核、履行等環節的業務流程、崗位職責和管理許可權,並實行分級授權、歸口管理.對外訂立契約,應充分調查契約方的主體資格、社會信用、履約能力,經企業內設的業務、技術、法務、財務等部門出具明確審查意見後,按照規定的決策程式提交有關會議集體審議或領導審簽,日常批量業務原則上應使用本企業契約示範(標準)文本.
第十九條 省管企業的所屬企業進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員工持股改革,參與改革改制持股的企業領導人員不得主導改革改制方案的制定.改革改制應按規定由第三方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評估結果在企業內部公示,並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改革改制的資產定價參考依據.員工持股改革定價應按照市場公允價格執行,並及時足額收取國有產(股)權轉讓款項.改革改制涉及國有產權轉讓或者企業增資的,按照規定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必要時由上級黨組織或者出資人派駐專門工作小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省管企業應完善境外經營投資內控合規管理制度,加強對外貿易、境外投資、海外運營以及海外工程建設等項目的合規管理,依法加強對境外機構的管控,定期排查梳理境外經營投資業務的風險狀況,重點關注投資保護、市場準入、外匯與貿易管制、環境保護、稅收勞工等高風險領域以及重大決策、重大契約、大額資金管控和境外子企業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規風險,認真制定防控措施,妥善處理、及時報告,防止擴大蔓延.對派駐境外機構領導崗位和關鍵崗位人員取得外國長期居留權或加入外國國籍的,應及時進行清理調整.
第二十一條 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企業領導人員與任職迴避人員不準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正職企業領導人員與任職迴避人員不準在同一企業擔任有上下級關係的領導職務,副職企業領導人員與任職迴避人員不準在同一企業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關係的領導職務.任職迴避人員不準在企業領導人員任職企業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採購、銷售、風險管理等重要部門擔任領導職務,不準在領導人員分管的部門、駐外機構(境內外)及工程、投資項目中擔任領導職務.
第二十二條 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按規定實行公務迴避.領導人員任職的企業以及所屬企業不準與公務迴避人員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經濟和業務往來.因專利、特許經營等經營項目的獨占性必須發生經濟業務往來的,企業領導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迴避時,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示,並向上級黨委報告.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領導人員之間不準相互利用職權,為對方的公務迴避人員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請託介紹或者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省管企業黨委開展巡察工作應全面貫徹“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巡視工作方針,堅持從政治上看問題,堅持透過現象看本質,從業務看政治,從問題看責任,堅守政治巡察定位,發揮巡察政治監督作用,重點發現和推動解決影響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的根本性全局性問題.巡察報告應將被巡察單位執行有關規範經營管理制度的情況,作為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內容單獨列出,提出明確意見和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條 省管企業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及其所屬企業各級紀委應聚焦“兩個維護”在政治監督具體化、常態化上下功夫,圍繞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強化對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體系、黨組織內嵌公司治理結構和黨委落實從嚴管黨治企主體責任等重大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圍繞在轉型發展上率先蹚出一條新路來的歷史使命,強化對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深化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等重大決策貫徹情況的監督檢查;圍繞國資國企改革,強化對改造提升傳統優勢產業、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大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確保省委決策部署落實落地.
省管企業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及其所屬企業各級紀委應定期梳理、實時更新政治監督重點任務清單,建立政治監督工作檯賬,實行對賬監督、跟蹤監督、全過程監督,形成政治監督工作閉環,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不斷提升“兩個維護”的能力和效果.對監督發現存在重要問題的,紀委書記應向上一級紀委和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對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省管企業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及其所屬企業各級紀委應堅守“監督的再監督”職責定位,在協助黨委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同時,緊盯改制改組、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市場行銷、財務管理、幹部人事等職權相對集中的重點部門和關鍵崗位,緊盯重點項目運營、重大資金使用等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緊盯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迴避、公務迴避等清廉企業創建的重大任務,推進下沉監督、跟進監督、精準監督.省管企業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及其所屬企業各級紀委應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注重抓早抓小、前移監督關口,做到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抓住苗頭,找準病灶,及時“未病先防”“小病防變”,真正讓監督融入日常、抓在經常、管在平常.
第二十六條 省管企業外部董事應誠信勤勉、依規履職,代表出資人參與企業戰略決策和運行監控,關注企業長期發展目標和核心競爭力培育,促進企業董事會規範有效運作.從企業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按照商業判斷原則獨立、客觀、審慎地行使表決權.對董事會及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決策中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明顯損害出資人利益、企業利益,或者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本人在表決時應提出充分理由表明異議投反對票,並如實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所列規範經營管理的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問題嚴重的,應當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進行組織處理,同時按規定給予扣減薪酬、禁入限制.應當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按照管理許可權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黨委、紀委、黨委工作機構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範經營管理職責的黨員幹部予以問責,應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精準把握政策策略,注重貫通紀法情理,合理容錯糾錯,做到“三個區分開來”,實現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並重,充分激發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內生動力.
第三十條 省管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具有監管或隸屬關係的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省管金融企業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各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山西省委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