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8月14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1年08月14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8月14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8月14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81年8月14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確立工商企業法人地位,保障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有計畫按比例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
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是1985年5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即日起實施。該規定適用於在中國的所有企業,對有名稱的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可參照執行。規定共有14條,規定了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
(4)、山西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2005.9.1)工商行政執法依據(283件)(一) 法律(56件)執法行為 (一)行政許可(13項)1、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登記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2、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
被1982年7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1982年8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廢止。為了加強對城鄉工商企業的管理,保障合法經營,取締非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生產和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工商企業的管理,...
《山西省國營小型工商企業租賃經營暫行辦法》是1987年3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檔案晉發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搞活國營小型工商企業,充分調動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根據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凡...
為了規範大同市企業註冊登記審批行為、保障企業註冊登記一條龍審批(以下簡稱一條龍審批)高效運行,方便企業民眾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西省實施行政許可程式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應予沒收。工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罰款、通知銀行凍結其存款或者撤銷其銀行帳戶、勒令停辦或者停業、吊銷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熱照的處分。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
《企業集團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決定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西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省人民政府令第17號) 1、將第八條“地、市”修改為“設區的市”; 2、刪除第二十二條。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
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及《山西省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1號)、《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晉政發〔2015〕21號)等規定,負責對本部門、本系統...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8號)《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暫行規定》已經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長 胡富國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規定條例 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等有關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職權,自治州工 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
《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各級公司登記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公司登記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最近,個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反《條例》第八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
第四條【商事主體】 本條例所稱商事主體,是指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商事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
在完成前期審查工作基礎上,省司法廳研究起草了《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擬集中修改《山西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山西省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山西省實施辦法》《山西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山西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山西...
工商【1990】第199號 一、為了明確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濟性質和財產關係,保護其合法權益,加強審批和登記管理,促進多種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