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營小型工商企業租賃經營暫行辦法

《山西省國營小型工商企業租賃經營暫行辦法》是1987年3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檔案晉發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國營小型工商企業租賃經營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7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7年3月19日
  • 門類:商業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搞活國營小型工商企業,充分調動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根據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凡年利潤在八萬元(太原市在十五萬元)以下的國營飲食業、服務業和零售商業企業,固定資產原值三百萬元以下、年利潤三十萬元以下的工業、交通企業,均可實行租賃經營。
  第三條 實行租賃的企業,可以由原企業職工集體租賃,也可以由幾個人合夥租賃或個人租賃,還可以由其他企業租賃。可以在本企業內部招標,也可以向社會公開招標。租賃期限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一般應不少於三年。
  第四條 承租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城鄉居民;
  二、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個人承租,須有一定的財產作抵押,並有兩個具有固定職業和一定財產的擔保人。
  第五條 租賃程式
  一、企業出租前,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企業財產,登記註冊,作為租賃契約的主要附屬檔案。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須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包括: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資產增值幅度和保證措施、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租賃期限、租金數額與付款方式、利益分配、債權與債務購處理、違約責任等。契約須經過公證。
  三、承租人持變更法人代表申請報告、租賃契約及公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六條 租賃企業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負盈虧。
  經財政部門批准,實行集體租賃的企業,可以執行集體企業的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合夥租賃和個人租賃的企業,可以按個體工商業政策對待。
  第七條 企業實行租賃經營後,行政隸屬關係不變,企業原有資產所有權不變,稅利上繳渠道不變,原有職工全民所有制身分不變。
  企業原有職工原則上繼續在本企業工作。原有職工的工資級別予以保留,作為離、退休或調離工作時工作待遇的依據,現行工資分配形式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八條 租金
  一、租賃企業,應向企業的主管部門繳納租金。租金可在稅前列支。工業企業的租金由出租方上繳同級財政;商業企業的租金,由主管部門作為行業發展統籌基金。
  二、租金的確定要適當,要兼顧國家和承租者雙方利益,使國家固定資產得到適當補償,使承租者有經營的積極性。租金數額,依據企業固定資產、自有流動資金、經營狀況、地理環境等因素,由租賃雙方具體商定。
  第九條 原企業同外單位簽訂的經濟契約,由承租方負責兌現。出租前形成的庫存滯銷產品的削價損失和掛帳損失,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確認後,可先沖減自有流動資金,自有流動資金沖減不完的,可從租金中逐年沖銷。
第十條 承租人具有如下權利:
  一、承租人是租賃期間企業的法人代表,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行政管理全面負責,擁有充分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二、在不影響主營業務的情況下,承租人有權根據市場變化情況,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三、除國家指令性計畫管理的產品價格和商品價格外,其餘價格和飲食服務業收費標準,承租人有權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作價原則自主作價。
  四、企業在租賃期間新增的固定資產,根據資金來源確定產權,承租人個人投資新增的資產,其產權歸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 承租人須承擔下列義務:
  一、承租人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方針、政策,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
  三、接受企業黨組織的監督。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
  三、履行契約規定,按期繳納租金,報送報表。承租人當年交不足租金時,以個人抵押財產抵補,個人財產不足抵補時,由擔保人財產抵補。
  四、按規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折舊基金。維護保養好企業財產,不得轉租轉賣。
  第十二條 租賃企業離退休職工的費用原則上由承租方負擔,在營業外列支,按國家的統籌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租賃各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單方面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的,須承擔一切經濟責任。
  租賃期間,按照國家法令、政策規定及其他原因確需變更契約的,經租賃雙方協商一致,或由有關部門依法裁定後,可以變更契約或作出補充規定,並重新辦理公證。
  第十四條 契約期滿或因其他原因解除契約的,由租賃雙方和企業主管部門核查企業資產,雙方無異議後,即可解除租賃關係。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1987年3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檔案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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