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營小型商業企業折價出賣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放開搞活小型商業企業,搞活市場,繁榮經濟,山西省發布了《山西省國營小型商業企業折價出賣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國營小型商業企業折價出賣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7年3月19日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7-03-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國營小型商業企業折價出賣暫行辦法
(1987年3月19日晉發〔1987〕7號)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放開搞活小型商業企業,搞活市場,繁榮經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在十人以下的微利、虧損或瀕臨破產的國營小型飲食、理髮、浴池、修理等小型企業,可以折價出賣。
第三條對本行業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支付能力的城鄉居民,均可以投標購買。購買人如系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職工,應事先辦理辭職手續。
第四條出賣小型商業企業,需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銀行、房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組成資產評估小組,共同核定資產,按其現值及經營狀況、地理環境等因素評估作價,由企業主管部門採取公開形式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離、退休人員統籌費用後,上繳財政。
第五條出賣企業的固定資產折價損失、殘次商品處理損失、待處理債務等,由賣方負責,從賣價中沖銷。
第六條購買者在成交時原則上應一次交清價款。如確有困難,徵得賣方同意,可由有擔保能力的企業或個人擔保,分期付款,但須先交付價款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出售小型商業企業,須由買賣雙方簽訂契約,並經公證機關公證。購買人可持契約和公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企業出售後,如買方需聘用職工,應優先聘用原企業職工,並同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契約。未被聘用的職工由賣方妥善安排。
第九條原企業已經離、退休職工的勞保統籌費由誰負擔,由買賣雙方協商,寫入契約。
第十條小型商業企業出賣後,財產歸購買者所有。個人購買的,子女有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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