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小型國營工業企業租賃經營試行辦法

廣州市針對小型國營工業企業的租賃經營出台的一款地方法規。主要包括租賃經營的政策原則, 租賃的方式和程式,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多方面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小型國營工業企業租賃經營試行辦法
  • 地區:廣州市
  • 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穗府[1987]57號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時間:1987-09-07
  • 生效日期:1987-09-07
具體內容
廣州市小型國營工業企業租賃經營試行辦法
(穗府(1987)57號一九八七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探索新的經營方式,進一步搞活國營小型企業和微利、虧損企業,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第二步利改稅時劃為小型的國營工業企業。
第三條租賃經營企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企業實行租賃經營,只是經營方式的改變,其原有的所有制性質、行政隸屬關係、黨群關係、財政稅收渠道(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管理)、職工身份、連續工齡計算、離退休待遇均不改變。
第五條企業的出租權(含審批權)屬於企業歸口的主管局(總公司)、區、縣經委。企業的出租應報市經濟委員會(下稱市經委)備案。
第二章 租賃經營的政策原則
第六條實行租賃經營後,企業的財稅管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如實現利潤在二十萬元以下的,按八級超額累進稅計征;如實現利潤超過二十萬元的,超過部份減按30%計征。
(二)實行租賃經營企業應交納的租金,在企業年度實現的利潤,按契約規定比例與承租者分成後,在承租者的個人收入中支付給出租方,再由出租方返還企業,所得租金70%作為生產發展基金,30%作為企業自有流動資金。租金可在企業交納所得稅前列支。
企業的稅後利潤,應按國家規定建立生產發展、新產品試製、職工福利、職工獎勵、後備金等五項基金和承租者個人收入賬目,各項基金的具體分配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予以核定。
如當年確需調整各金比例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定。
(三)企業虧損嚴重或已接近資不抵債的,可由企業的主管部門申請,經市體改辦會同市經委、財政局、稅務局、銀行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准,可免徵一定期限的稅收,並可給予一定數額的優惠利率等優惠政策。
(四)企業工資總額可以同經濟效益掛鈎,經有關部門批准,允許按一定的增長比例浮動,並可打入成本,
第七條租賃企業原有國營職工,原則上由承租者全部接受。如承租者要求減員外調,只要調入單位願意接收,本人願意,主管部門應準予調出;如個別要求調整的,由租賃雙方商定;如職工提出自謀出路的,可由承租人批准自動退職,報主管部門備案;如職工因健康原因,經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批准,可提前離、退休。
第八條租賃企業需貸款進行技術改造的,按國家現行規定,允許稅前還貸,並可按還貸額計提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承租人投資更新設備的金額,應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分期償還和支付利息,利息按單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計算,同時,經企業主管部門核批,還可給予一定年限的股息分紅。分紅比例可參照《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執行。個人投資收回後,更新設備的產權歸企業所有。設備折舊費的提取按國營工業企業有關規定執行;如個人投資在租賃期內不能全部收回的,剩餘部份可折成股份,參與企業分紅,直至投資全部收回為止。
第九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實行停薪留職的,保留工資級別,享有晉級權,工齡連續計算。租賃契約終止後,可回原單位或留在租賃企業,享受應有的工資待遇。
第三章 租賃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條租賃企業的主管機關,應由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處室制訂工作方案,進行標的測算,組織招標,起草契約,並聘請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及學者、專家和出租企業的職工代表,組成考評審員會,組織投標者答辯考評,對承租人進行考核等項工作。
第十一條企業的租賃方式,可以個人承租,也可以合夥承租。
第十二條企業出租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可優先本企業、本行業、本系統。
第十三條個人承租者或合夥承租的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有經營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文化水平;有一定數量的個人財產作抵押。個人承租的還應有兩名具有正當職業和一定數量財產的公民擔保。
第十四條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者,可在規定期限內到招標企業調查,編寫投標書和治理企業方案。
第十五條企業租賃必須簽訂租賃契約。契約的主要內容、經營方向,各項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包括設備完好率及資產增貨率)、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債權、債務的處理,租賃期限、租金數額與基數利潤,利益分配等事項。租賃契約必須有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承租人、擔保人簽字。
第十六條契約簽訂後,由租賃雙方持契約書等有關資料向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契約公證書發出之日起,租賃契約即行生效。契約公證書的正本四份,由出租企業的主管部門、出租企業、承租人和契約公證部門各保留一份,副本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銀行備案。
第十七條在簽訂契約的同時,應由出租方、承租方及財政、銀行、審計部門代表對出租企業的資產進行核查,造冊登記,並由核查各方簽字,作為租賃契約的主要附屬檔案。清產核算應在承租人進廠後三個月內清查完畢。
第十八條租賃企業必須在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租賃契約書、公證書、押金或擔保的證明書、資信證明、原企業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更換新的營業執照的手續。
第十九條主管部門應向出租企業全體職工宣布中標結果和契約書,介紹承租人情況,並由承租人發表治廠方案。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加強對租賃企業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提供必要的經營、業務和技術服務;並協助企業做好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章 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承租人是企業租賃期間的法人代表,是從事社會主義經營活動的經營勞動者。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對租賃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全面負責,並行使下列權利:
(一)有權使用企業的財產和更新設備。但租賃期滿,企業固定資產的淨值應不得減少;
(二)有權借用企業原來占用的流動資金,屬於銀行貸款部份,應向銀行辦理轉移存、貸關係,直接向銀行負責;
(三)有權為企業向銀行申請新增貸款;
(四)有權按有關規定向企業內外集資;
(五)有權決定企業內部的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但政工機構設定,應事先聽取企業黨組織意見;
(六)有權任免副廠長(副經理)及技術業務、行政管理幹部;
(七)有權根據生產業務發展需要,按有關規定招用契約制職工或臨時工。終止租賃契約後,租賃期間招收的契約制職工、臨時工的契約即行解除;
(八)有權拒絕任何部門或個人硬性安排或抽調人員;
(九)有權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職工進行表彰、獎勵和處分、辭退等獎懲。如需開除原來職工,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報經出租方備案;如需對原來職工除名,須經有企業黨委(支部)書記、工會主席參加的廠長(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十)有權改變企業內的現行工資和獎勵分配形式,採取適當的工資、獎勵形式。有權按國家規定支配各項資金和費用開支,拒絕各種不合理攤派;
(十一)有權在保證完成契約規定的經濟技術指標的前提下,按工商管理規定從事多種經營。除了國家規定的限價產品和收費項目外,有權自行定價、自定收費標準;
(十二)有權按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簽訂租賃期內的各種橫向經濟聯營契約,超出租賃期限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如參加實體性公司或舉辦中外合營企業的,應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十三)有權享受企業廠長相應的政治待遇。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嚴格履行租賃契約。租賃經營期間,如確實需要改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須持主管部門批文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對承租企業的精神文明建設負有責任,同時應努力提高經濟效益,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改善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應按國家規定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要主動向企業黨組織報告工作,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必須樹立職業道德觀念、文明生產、文明經營,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經營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必須對企業的全部財產實行社會保險和交納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金、職工待業保險金。其費用允許在營業外支出或在成本列支。
第二十七條企業租賃前的債務,由租賃雙方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協商具體償還辦法,列入租賃契約條款,作為處理有關債務的依據,並通知債權人和有關部門。企業租賃後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和發生壞帳損失,概由承租者負責。
第五章 租金與基數利潤
第二十八條租賃企業除依法納稅外,還應交納租金。租金核定應在保證國家徵收、企業多留、職工收入逐步增長的原則下,依據企業固定資產、自有流動資金、經營狀況、地理環境和市場動態等因素,由租賃雙方具體商定。
第二十九條租金可分為浮動租金和固定租金。浮動租金即租賃雙方商定各租賃年度的基數利潤和基數租金,按計租年度企業的實際利潤與基數利潤比例同步增長;當實際利潤低於基數利潤時,承租人要照交基數租金。固定租金,是指由租賃雙方商定不因企業利潤增減而上下浮動的承租各年度的租金數額,承租人按年度繳納租金。
第三十條基數利潤由租賃雙方根據企業的歷史和現狀具體商定。
第六章 承租人的收入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按契約規定比例的利潤分成屬個人勞動的合法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個人所得一般不超過職工年平均收入的五倍,剩餘部份作為承租保證金存入企業,不計利息,不分紅利。租賃終止時,可一次或分期從企業提取;也可根據需要,提取不超過總額40%,作為獎勵基金,獎勵在科研、生產等項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人員和職工、幹部。這部份獎金可免徵獎金稅。
承租人按實際收入(總收入減除擔保人酬金,有憑據的獎勵支出和業務支出),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的個人收入可不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承租人的個人收入用於支付擔保人和有特殊貢獻人員的報酬或獎金,可不計企業獎金總額。
第三十四條租賃年度內企業留利不足以繳納租金時,承租人必須以個人財產抵補;承租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應補數額時,以擔保人財產抵補;因承租人過失。造成企業嚴重損失,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第七章 契約的變更、中止與解除
第三十五條租賃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如單方變更,須按國家經濟契約法規定承擔經濟責任。如確需變更契約時,租賃雙方可協商修訂契約或作出補充規定,送有關部門備案。修訂後的契約或補充規定,須經契約公證機關確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出租方有權提出中止或解除契約:
(一)承租人經營管理不善,致使企業連續超過契約規定的虧損限度;
(二)承租人不履行契約規定,損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承租方有權提出中止或解除契約:
(一)出租方違背契約規定,嚴重干擾承租人經營自主權,使其無法自主經營;
(二)承租人按契約規定應得的個人收入不能兌現。
第三十八條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止或解除契約。
中止或解除契約,應簽訂書面協定,有關財務處理和經濟責任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可申請契約仲裁機關裁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租賃期滿後,由出租方、承租方和財政、銀行、審計部門的代表對租賃企業資產進行核查,符合契約規定的,按法定程式解除租賃關係,並應按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繳回租賃營業執照,領取原企業執照,並辦理有關手續。如需延長租賃期的,須按租賃程式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集體企業租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集體企業出租權屬於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但須經主管局(總公司)、區、縣經委審批。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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