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7]28號
【發布日期】1987-04-27
【生效日期】1987-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民
所有制小型企業租賃經營的試行規定
(1987年4月27日黔府〔1987〕2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租賃經營是在不改變企業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把租賃機制和法律手段引入經濟活動的一種新型的經營管理方式,宜於在小型國營企業逐步推行。
第二條推行租賃經營的主要目的是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充分調動經營者和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為進一步實行政企職責分開創造條件。
第三條企業實行租賃經營,出租權屬於國家。其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不變,行政隸屬關係和財政、稅收解繳渠道不變,並繼續享受有關行業和企業的各種待遇。
第二章 租賃辦法
第四條企業出租,由主管單位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審查批准。
第五條租賃經營的形式,可以是個人承租,也可以是集體或企業法人承租,以集體或企業法人承租為主要承租方式。凡經濟效益好、內部管理制度比較完善、有擴大經營能力的企業法人可以投標承租。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集體承租指代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本行業的政策和法規,具有一定經營管理能力,有一定數量的個人財產,並且要有兩位具有正當職業並有一定數量個人財產的保人擔保(集體承租以各自個人財產擔保),均可投標承租。
第六條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原則上仍按第二步利改稅時制定的標準。
第七條租賃一般由出租方採取公開標方式進行,並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出租企業職工代表參加組成的考評審員會負責具體工作。投標者經過資格、業績品德等初審合格後,可以到出租企業進行調查。初選合格者寫出投標書和經營管理方案後,再由考評審員會對投標者進行答辯考評,按照擇優的原則,選出中標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確定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本企業職工可優先承租。法人承租由承租企業委派廠長(經理);集體承租由集體推選的代表任廠長(經理);個人承租者是當然的廠長(經理)。租賃時間一般為三至五年。
第八條租賃雙方責權利在契約內容中確定。租賃契約必須明確規定企業原有債權債務的劃分與承擔、租賃期限、租金數額、繳納方式、利益分配、違約責任以及保證資產安全完整等事項。企業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出租方、承租人和保人要在租賃契約上籤字。
第九條租賃契約經公證部門公證後即行生效。租賃契約及公證書正本留企業主管部門、出租企業、承租人和公證處各一份,副本報同級經委、體改辦、財政、稅務、審計、勞動、工商局和開戶銀行備案。正本與副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租賃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解除租賃契約。由於國家政策法規和巨觀環境發生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確需變更時,租賃雙方可協商修訂或補充原契約,送有關部門備案,並送公證機關確認。
第三章 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承租人對承租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全面負責,在國家政策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充分擁有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包括有權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式、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分配形式和制定規章制度;有權招聘企業職工和任命包括副廠長(副經理)在內的企業幹部;有權對職工進行表彰、獎勵和處分、辭退等處理;在保證完成國家計畫前提下,有權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從事多種經營,並決定其經營方向;有權與其它企業發展橫向經濟聯合。
第十二條承租人到職後,企業中有不願合作者允許給一個月的調動期。如無正當理由,不能降低職工收入,也不能無故對企業裁員。
第十三條承租人必須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帶領職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改善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要尊重企業職工的民主權利,保障職工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權益,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批評和建議。
第十四條契約必須明確規定承租人對企業的財產實行社會保險,保證國家、集體財產的完整和處於良好狀態。承租人要有計畫地對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新產品的不斷開發。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對國家的資金應如數交還;租賃期內發生的債權、債務由承租者負責清償。在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轉租。
第四章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出租方有權督促承租方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有權保護國家資產的安全和保障職工的正當權益;有權按契約規定定期審核企業資財;在企業財產受到損害或承租人不能按期繳納租金時,有權對承租者重新審查以至終止契約,並有權要求承租者賠償損失,直至按法定程式對承租人起訴。
第十六條出租方必須保證承租方行使經營自主權,對承租人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無端干涉,不得任意平調企業資財。
第五章 租金和承租人的收入
第十七條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除照章納稅外,要向出租方繳納租金。工業企業繳納的租金,要專項存儲,出租方按規定返給企業作為企業留利,用以發展生產和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商業企業繳納的租金,主管部門按規定可提取行業發展統籌金。
第十八條核定租金要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和承租人四方利益,租金要根據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生產與經營環境、企業素質以及市場情況等因素,參考本規定附後的計算公式,由租賃雙方具體商定。
第十九條租金從企業當年稅後留利中扣除。留利的剩餘部分在企業和承租人之間按契約規定比例分成。承租人分得的份額,法人承租由承租企業所得;集體承租由集體所得;個人承租由個人所得。
第二十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停發工資、獎金,但保留工資級別,並與其他職工同樣享有晉級權。承租人個人純收入不計入出租企業的工資總額。租賃契約終止後,享受其應有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一條鑒於承租人的風險性和市場的多變性,承租人分得的份額不宜全部轉為消費基金,一般以支取職工平均收入的三倍左右為宜,剩餘部分作為承租保證金存入企業(無剩餘者應由承租人從其所得收入中每年抽出15%左右作為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以銀行一年期存款計息,租賃終止時支取,提取前暫不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二十二條如租賃年度的企業留利不足以繳納租金時,承租人必須以個人財產抵補,承租人個人財產不足應補數額時,以保人財產抵補,抵補不夠部分由出租方與承租人簽訂債權債務契約,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租賃期滿後,由出租方、承租方和財政、稅務、審計、銀行部門對租賃企業資產核查無疑後,按法定程式解除租賃關係,並通知有關各方。如繼續承租,須重新履行租賃程式,辦理租賃手續。租賃期滿或契約解除後,承租人仍回原單位工作,原單位應予接收。
第六章 對租賃企業實行的有關經濟政策
第二十四條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由於經營方式和分配方法已不同於國營企業,可按集體企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減免稅按有關規定執行。免徵稅款用於技術改造。
承租人個人投資更新設備,其產權歸承租人個人所有。個人投資,允許按銀行一年期利率計息,分期收回。個人投資收回後,更新設備的產權歸企業所有。
第二十六條實行租賃的企業,除交納租金外,不再交納承包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供試點用。股份企業、集體企業租賃可參照本規定試點。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附:租金計算公式
一、工業企業租金計算公式
當租賃企業年實現利潤不小於租賃年度的基數利潤時,按下列公式確定數額繳納租金。
租賃年度實現利潤-應交所得稅
租金=基數租金×───────────────
租賃年度基數利潤-應交所得稅
當租賃企業年實現利潤小於租賃年度基數利潤時,按契約規定的基數租金數額繳納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保證人用個人資產抵補。租金上交企業主管部門,並由主管部門全部返回企業,作為企業留利。
二、商業企業租金的計算公式
租金=固定資金占用費+流動資金占用費+行業統籌金
固定資金占用費=固定資產淨值×銀行利息
流動資金占用費=流動資金占用額×銀行利息
行業統籌金=承租前三年統籌金平均數×(1+年利潤遞增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