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

廣州市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在1993.01.16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1.16
  • 實施時間:1993.01.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條例》和省政府的實施辦法已有明確規定的,本實施辦法一般不再引述,應一併貫徹執行。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其原則同時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勘探、建築安裝、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科技等企業。
第二章 企業經營權
第四條 企業在繼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積極試行股份制。同時要大膽探索有利於政企分開、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的企業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其它責任制形式。
第五條 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
除國家和省向企業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外,市政府不另行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畫。
除國家明令規定不允許生產經營或者專營的產品外,企業有權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需求,以獲取最大經濟效益為目的,自主決定調整生產經營的範圍、品種和數量。
第六條 企業享有產品定價權和銷售權。
除國家和省政府物價部門管理價格的產品外,市政府物價部門不另行規定產品價格,由企業自主定價。
企業發生《條例》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政策性虧損,經財政部門核定,有權要求下達指令性計畫的部門予以補償損失,否則企業可以拒絕執行指令性計畫。
對除法律和法規規定禁止經營或國家專營以外的全部商品實行放開經營。政府任何部門均不得利用行政管理權壟斷企業產品的銷售,或者規定企業只使用本部門所屬企業的產品。
企業有權採取各種形式銷售產品。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可以運用各種有效的促銷辦法。
第七條 企業享有物資採購權。
企業購置生產經營所需的生產資料和其他商品,不再申報社會集團購買力控購指標。
第八條 企業享有進出口權。
實行放開經營綜合改革的企業,大、中型企業和年出口供貨額達到一百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經市政府批准,享有進出口權,可以到境外辦企業。
有經營能力並具有進出口權的企業,除國家規定統一經營、統一成交或聯合成交的商品仍按過去的分工經營外,對其他商品,都可以實行跨行業進出口經營。
企業正職領導因企業需要出國或赴港、澳,由主管部門按現行審批程式辦理,其他人員可由企業直接報市政府審批。
有進出口權的企業,有權根據業務需要,確定本企業經常出國或赴港、澳的業務人員名額,報市政府審批。市外事辦公室對企業經常出國或赴港、澳的業務人員的出入境,實行一次性審批,一年內有效,同年內再次出國或赴港、澳時,企業正職領導憑主管部門的公函,其他人員憑企業公函到市外事辦公室辦理簽證手續。每次出境期限,如無特殊情況,原則上按企業的申請批准。
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因洽談業務,安裝或者調試設備等急需申請出國,赴港、澳的人員,由企業直接報市政府審批,市外事辦公室應隨到隨辦。
第九條 企業享有投資決策權。
(一)企業根據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搬遷,政府可從地價收入中提取50%至80%返還企業,並對拆除的廠房設備等按由市認可的機構根據當時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給予合理補償,同時免交有關投資方向調節稅、市政建設費。
企業經政府批准進行易地改造,原廠址可與房地產開發部門聯合開發房地產。虧損企業開發房地產所得利潤可減免所得稅,並用於彌補歷年虧損或支付搬遷費用;盈利企業開發房地產的稅後利潤,列入企業自有資金。
(二)企業以留利資金從事生產性建設項目,可在項目投產後實現的利潤中稅前扣除抵償。企業以留利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經財政部門批准並按規定清算後,按40%的比例退還已交所得稅。
(三)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總掛總提的,原稅後留利的獎勵基金可以繼續按現行辦法計提,專項用於補充企業流動資金。
(四)企業在不調整承包基數並完成承包上繳稅(利)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身承受能力,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並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辦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
(五)企業繼續執行財政部門原核定還貸時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水平的規定。
(六)企業經批准向社會發行債券,運用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部分,在承包期內,按財政年度報經財稅部門核准後,準予稅前還債和給予扶持性減免稅。企業稅前還債可以比照稅前還貸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七)企業安置富餘人員,可採取借款、撥款、合理折價轉讓、租賃等形式,用一部分國有資產開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這部分國有資產的轉移應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八)凡具有法人資格的新辦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當年安置富餘人員或者待業人員占職工總數60%以上的,免徵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富餘人員或者待業人員占職工總數30%以上而不足60%的,減半徵收所得稅三年。
(九)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作主要原材料生產的產品,免徵所得稅三年,三年後減半徵收。
(十)企業自主決定的生產性建設項目,需要向銀行貸款的,由企業直接向銀行申請,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銀行視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項目的可行性決定。
第十條 企業享有留用資金支配權。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承包期內,在完成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保值、增殖指標的前提下,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用利潤中各項基金,包括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承包風險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企業的各種專項基金可根據需要自主統籌使用。企業自主確定各項基金的比例,報財政部門備案。
企業業務活動費的使用原則和列支辦法,由企業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試行股份制的企業,在第二輪承包期內,按規定計算應繳所得稅和國有股分紅,兩者總額超過原承包方案應上繳財政的部分,經批准可以作為國有資產,以優惠有償使用方式留給企業。
第十一條 企業享有勞動用工權。
(一)企業有權在廣東省城鄉範圍內自主招收工人,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對於某些工種,如需到省外招工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出具證明,到招工所在地的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招工事宜。
(二)企業可以通過商調的辦法,在市區範圍內從其它企業調入本企業需要的人員,調動手續由企業自行辦理。企業間的職工調動不受所有制身份的限制。
(三)企業合理勞動組合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富餘人員,可以通過開辦各種類型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或其它第三產業企業予以安置。但對下列富餘人員不得辭退:
1.一九五九年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滿十五周年以上的;
2.離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傷醫療終結,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非因工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
5.在孕期、產假期以及三歲以內嬰幼兒養育期的女職工。
對其他富餘人員,企業安置確有困難的,可以辭退,市勞動行政部門應予管理並提供就業服務。
各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每安置一名富餘人員,可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從待業救濟金中提供低息貸款一千元至三千元作為安置費。
第十二條 企業享有人事管理權。
企業是否設定行政副職,副職的數額和稱謂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行政副職由廠長(經理)提名,經徵求企業黨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報主管部門備案。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經理)自行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企業原有固定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和統配人員被解聘或者未被聘而安置到其它崗位(包括到工人崗位)工作的,工資福利待遇均隨崗位變動;對改變現職務或改當工人的,其原有幹部身份和工資級別可在檔案中保留,按原有幹部身份流動。
第十三條 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權。
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經勞動、財政部門核定掛鈎基數後,由企業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稅利計算)增長幅度和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按不變價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原則,自主確定工資總額。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它工資性支出全部列入成本。
市計畫部門不再對企業下達工資計畫。
進行“國家徵稅、工資自理”的試點,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牽頭制定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企業享有內部機構設定權。
企業有權決定內部機構的設定、調整和撤銷,並決定企業的人員編制。任何部門不得要求企業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不得以企業未設定對口機構而拒辦企業需要其辦理的事項。
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或者強求贊助。
第十六條 為保證企業經營權的落實,市政府在法制局設立侵犯企業經營權投訴中心,受理干預、侵犯企業經營權的申訴。
第三章 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
第十七條 企業的工資制度和獎金分配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廠長(經理)、廠級領導晉升工資和年終獎勵,必須經職代會審議並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企業以銷售額、利稅總額、資金利稅率、資產增殖率、人均創利稅等五項指標綜合評價確定類別,每年評定一次,並按企業類別確定廠長和廠級領導的收入可高於職工平均收入的一倍至四倍。對虧損企業的新任廠長(經理),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扭虧增盈目標的,也給予相應的獎勵。市政府從每一財政年度撥付專款,建立優秀企業家獎勵基金,對有突出貢獻的廠長(經理)實行重獎。企業分類和獎勵廠級領導的具體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和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企業的虧損責任。
本實施辦法施行前,企業長期積累的虧損及其欠銀行的債務,銀行給予辦理停息手續。經清產核資並經財政部門核定後,屬政策性虧損的,由市財政予以解決;屬經營性虧損的,實行掛帳處理,由企業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
本辦法施行後,企業一年經營性虧損,虧損額占資本金總額10%以內的,核減當年工資總額的10%。如虧損超過企業資本金總額10%,虧損額每增加1%,相應核減企業工資總額的1.5%;企業連續兩年經營性虧損,依《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免職、降級、降職的廠長(經理)或者經審計後負有責任的人員,三年內不得重新聘用為廠長(經理)或者廠級領導。
第二十條 企業發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收入,不得少於我市勞動行政部門每年核定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立,除從事金融、進出口貿易、建築、房地產、交通運輸、醫藥等行業和股份制企業、集團公司需要按國家規定報請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審批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企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或者專項審批之外,不需主管部門審批,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企業可以跨行業經營或者綜合性經營,實行工業、技術、貿易、房地產、農業各種形式結合。經營方式可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代購、代銷等,經營範圍按行業大類進行登記。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由本企業直接開辦的其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劃小核算單位,將分廠或者其它屬下分支機構改為法人單位,也可以對這些單位進行合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辦理變更登記。
開辦科技型企業及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企業,註冊資金達到規定數額的70%的,可以辦理註冊登記。
安置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其註冊資金達到規定數額的一半的,準予註冊登記,核發法人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人辦理變更登記,除變更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增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在十天內辦理完畢,企業申請經營行業涉及專營、專控、專管商品,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有關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在五天內批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企業可自主實行轉產。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執行指令性計畫的企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轉產的,在轉產期間,其轉產項目所需資金可以由銀行優先提供貸款;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貼息;企業當年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減免;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重新核定承包基數。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我市產業政策,經停產整頓後有發展前途的企業,在停產整頓期間,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暫停上交承包利潤。經企業申請,銀行同意,可以延期支付貸款利息,不計復息;同時,對逾期和到期的貸款本息,可以適當給予展期,不對其加息或罰息。企業為生產自救而自籌的各種款項、職工集資款和退休養老金,銀行不得用作抵償欠款和利息。企業當年納稅有困難,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減免。
第二十六條 企業可以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兼併其它企業,並對兼併企業實行以下政策扶持:
(一)被兼併企業原有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
(二)被兼併企業原有的物資、原材料、燃料、運輸等計畫指標可以視妝兼併企業的需要劃轉。
(三)被兼併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可以帶入兼併企業;對兼併企業的貸款,視塑膠並企業的難度和貢獻大小,銀行給予優先貸款,實行基準利率;對兼併企業為扭虧增盈而新上適銷對路產品及“短、平、快”項目所需的技改及流動資金,銀行在安排貸款及利率上給予優惠。
(四)有償兼併虧損企業,對被兼併企業帶入較重債務或者歷年來彌補虧損較多的,財部部門視其具體情況,在稅收等方面儘量給予照顧;承包企業實行兼併,承包基數原則上應為兩企業基數之和,財政部門可以酌情定期核減兼併企業的上交利潤指標;虧損企業原來的虧損補貼在一定期限內可繼續撥補,應由原虧損企業自行彌補的虧損掛帳,可以用企業兼併後實現的利潤進行彌補;虧損企業被兼併後新增利潤上繳,按政策給予優惠照顧,用於技改還貸;被兼併企業歷年所欠稅款,稅務部門視情況給予豁免;銀行對被兼併企業原欠其債務,停(減)利息。
以上政策,適用於合併企業。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解散的企業可向銀行辦理申請停息手續;對因屬市政府調整計畫或者要求關閉的企業,從批准關閉之日盧,銀行停計存貸款利息。企業經批准解散後發生後的納稅事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市審計部門或委託登記註冊的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按財政部《關於國營關停企業財務處理的規定》,對企業資產(包括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企業進行終結審計。解散企業的資產,在處置前要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轉讓;經批准實行無償轉讓的,只能在不影響清償債務的前提下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進行。解散企業清理維護費所需資金,從企業原有的銀行存款、現金結餘、處理資產及債權收入以及組織職工進行生產自救的收益中解決。
第二十八條 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必須依法實施破產。
第二十九條 解散企業的固定職工,先在本系統內調劑使用,在批准解散之日起,半年內安置完畢。
半年內仍滯留在企業的,如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列五種不能辭退職工,應從清理維護費中撥款開辦勞動服務公司予以安置,並從其收益中列支這部分職工的各項費用。離崗退養職工所需的費用在清理維護費中列支。
由企業辦理辭退手續的,到市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待業手續,由市(區)勞動服務公司進行管理。
已離退休的職工,納入市退休統籌部門管理,其離退休費由市退休統籌基金支付,並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從清理維護費中按標準預提五年退休統籌金,未納入統籌範圍的,由各級財政預算相應科目解決。
臨時工(含外地臨時工)和契約工,在企業解散之日起三十天內辭退或解除勞動契約,由企業在清理維護費中列支回鄉費和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條 被兼併企業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原則上隨資產轉移到兼併企業,由兼併企業適當安排,與兼併企業職工享受同等待遇。被兼併企業職工所有制身份可以保持不變;集體所有制職工,經批准可以轉為勞動契約制職工。企業兼併後確有困難,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緩交被兼併企業的退休統籌基金。
第三十一條 破產企業的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安置。
第五章 企業和政府的關係
第三十二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企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政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和營運體系,對國有資產實行商業化經營。逐步建立各種類型的資產經營公司,由市政府授權其經營管理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並逐步創造條件向控股公司過渡。
國有資產所有權代表者對企業的管理,重點是向企業委派產權代表,確定國有資產價值、增殖指標及財產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和定額等。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鼓勵發展企業集團,給企業集團以優惠政策,並賦予企業集團相應的自主權。
第三十四條 政府不再按行政級別劃分企業級別。實行浮動評定劃分企業類別的辦法,由主管部門考核企業銷售額、利稅總額、資金利稅率、資產增殖率、人均創利稅等指標評價企業的經濟地位,確定企業的類別及相應的經濟和政治待遇。
企業劃分為一至四類,以企業上一年度的上述指標完成情況,每年評定一次,當年評定當年定類。當年評定降類的企業允許保留上年類別一年,連續二年評定降類的,應降至第二年評定的類別。
第三十五條 逐步取消企業經營者和各類管理人員按國家行政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享受各種待遇的規定。企業各類管理人員的待遇與企業的類別浮動掛鈎。要逐步改變將企業管理人員按國家行政機關幹部管理的辦法,建立職業化的企業管理人員隊伍。企業經營者及其各類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和考核制。
第三十六條 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企業生產性建設項目,需經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辦理手續的,有關部門應實行聯合審批和會簽制度,原則上應在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實行放開經營綜合改革的企業,可自行決定相當於區、縣、局一級審批許可權的基建和技改項目,政府有關部門應予認可並履行有關手續。
在不違反城市建設規劃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廠區已徵用的紅線範圍內建設的項目,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具體執行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逐步取消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取消工資調節稅,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工作,統一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的所得稅率。
第三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違反規定,依法處以罰款的,必須開具由財稅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現行從罰款中提成或者分成的規定一律取消,罰款所得全部納入市財政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資產和損益狀況進行核查或審計監督,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凡財政部門已檢查過的,審計機關一般不再重複審計;審計部門確定為正常審計的單位,財稅大檢查時不再列入重點檢查範圍,其他部門也不再重複審查。
第四十條 政府部門對需要企業執行或者辦理的事項,必須制定出本部門的具體管理規定和標準,公開各種辦事程式、制度和辦復時間,對沒有公布的規定,企業可以拒絕執行。政府任何部門均不得制定任何形式的壟斷性規定。
第四十一條 改革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在國家未統一進行改革前,從一九九三年財政年度起,在經市政府批准的放開經營綜合改革企業中全面試行國營工業企業會計核算採取國際慣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逐步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範圍擴展到全市各類不同的所有制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負擔,企業按市政府規定的辦法提取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委託銀行代為繳交;固定職工按本人標準工資的3%,契約制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逐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工資中代為扣繳。個人繳費標準應與工資水平相適應。職工離退休費隨每年全市職工工資增長幅度和物價指數上升而增加,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制定。
企業可以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也可從自有資金中的福利基金提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同時,開展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十三條 政府應為企業提供各種社會服務。但不得強令企業在本部門開設的服務機構辦理有關事項。各種為企業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構和組織的收費規定和標準必須公開。
第四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勞動就業服務體系。社會團體及個人可以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為市內待業人員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政府各國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以及對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特別是有關為企業服務的事項,無故拖延,互相推諉,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審批完畢,或者玩忽職守、草率從事,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的,按《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一,按《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一)濫用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侵犯國家、社會和職工利益的;
(二)廠長(經理)、廠級領導不按規定的民主科學決策程式,主觀武斷,造成生產經營決策失誤而使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的;
(三)廠長(經理)、廠級領導因嚴重官僚主義,失職瀆職,致使企業管理混亂而造成虧損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本市各級政府和行政部門的規章和行政性檔案的內容,如與本實施辦法相牴觸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市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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