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辦法

陝西省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辦法在1993.01.19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1.19
  • 實施時間:1993.01.19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推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轉換機制、進入市場,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逐步實行稅後還貸。
企業依法交納所得稅後,可根據自身情況,自主確定用稅後利潤或折舊歸還貸款的數額,不再報財政部門審批。
實行承包制的企業要繼續執行其承包契約。
第二條 落實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權
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國家巨觀計畫指導,自主確定生產經營範圍和為社會提供服務。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外,各級政府及部門有關限制企業生產經營範圍的規定一律廢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企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的報告後,七日內辦妥變更登記手續。
省計畫部門根據國家的指令性計畫和本省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畫,同時應根據企業的要求,組織生產企業與需方企業或指定的單位簽訂契約。對依據指令性計畫簽訂的契約,企業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鑑證,並提供諮詢服務和監督契約的履行。需方企業或者指定的單位不簽訂契約的,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安排生產。
企業對缺乏應由國家或省計畫保證的能源、主要物資供應和運輸條件的指令性計畫,以及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可以根據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場變化,要求調整。省計畫部門應在收到企業報文十天內,核實情況,並採取切實措施,幫助企業解決或給予調整,否則,企業可以不執行。
各地市、各部門一律無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畫。
企業應把執行國家、省指令性計畫和優先滿足國家、省訂貨計畫作為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 落實企業產品、勞務定價權
對國務院和省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個別日用工業消費品和少數生產資料產品,由省物價部門編髮產品價格管理目錄。目錄以外的產品價格全部放開,由企業自主定價。
對國家和省政府物價管理部門管理價格的產品,在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的情況下,其價格低於行業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的,企業有權要求物價部門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調整價格或通過定點、定量協商定價的辦法解決。
地、市、縣物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未經省政府授權,不得行使企業產品定價權。
第四條 落實企業產品銷售權
除槍枝、彈藥、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國家明令禁止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外,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指令性計畫以外的產品,自主確定銷售渠道、銷售對象和銷售方式。
第五條 落實企業物資採購權
企業生產所需物資可以在市場上自由選購,自主進行物資調劑。
企業對指令性計畫供應的物資,有權要求在計畫下達部門的組織下,與生產企業或其它供貨方簽訂契約。
任何部門和地方政府都不得以任何方式為企業指定指令性計畫以外的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第六條 落實企業進出口權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有權在全國範圍內自行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並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任何部門、單位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其進行限制和干預。允許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者提供其它勞務。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出口經營權。依法享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在獲得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等方面,與外貿企業同等待遇。
省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在分配企業留成外匯時,應直接分配到出口企業,進企業留成外匯帳戶。任何部門不得截留企業留成外匯。企業有償上繳外匯後應得的人民幣應及時返還到企業。
第七條 落實企業投資決策權
企業的留用資金,系指企業上繳利稅和歸還貸款後餘留下來的歸企業使用的資金、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資金、按規定提取的新產品開發基金、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轉讓他人按規定留給企業的資金、國內外單位和個人贈送和獎勵企業的資金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留給企業的資金。
企業自行籌措的資金,系指企業之間的融通資金、企業內部職工自願集資的資金。
企業能夠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系指企業建設和生產必需的土地、水、電、煤氣、生產原料等,不需要新增或雖需要新增但可依法得到解決的。
企業利用留用資金或自籌資金進行生產性建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確定項目的檔案、方案應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建設住宅和其它生活設施,由企業自行安排。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驗資證明和政府有關部門出具認可企業自行立項的檔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企業自主決定開工。
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外投資或在境外辦企業。
企業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以留利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和歸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經企業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和當地稅務部門核實,可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提稅的40%稅款。
第八條 落實企業留用資金支配權
在保證實現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業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用利潤中各項基金的劃分比例和用途,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企業有權自主支配留用資金,生產性資金可以互相調劑使用。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無償調撥企業留用資金或者強令企業以折舊費、大修理費補交上交利潤。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免徵從企業折舊基金中徵收的“兩金”和從企業稅後利潤還貸中徵收的“兩金”,從企業留利和其他自有資金中徵收的“兩金”,三年內免徵完。
第九條 落實企業資產外置權
企業有權自主外置(出租、抵押和有償轉讓)固定資產,企業抵押和有償轉讓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要經本級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立項評估和確認。企業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十條 落實企業聯營、兼併權
企業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兼併其它企業(包括跨地區或跨所有制企業),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落實企業勞動用工權
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在企業所在的城鎮人口中招工,其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需要跨省區、跨地市招工的,由勞動部門協助辦理手續。從農村人口中招收遷轉糧戶關係的工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在“農轉非”人口控制計畫內辦理。招收不轉戶糧關係的農民契約工(含輪換工),需報地市勞動部門批准。
任何部門不得向企業下達指令性招工計畫。
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企業應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崗位,應儘量招收女工,同時應儘量給殘疾人提供就業機會。
企業除了按國家規定招收錄用和安置的職工外,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向企業安排人員。大專院校、中專和各類職業技工學校畢業生(不包括定向或委培生)由學校推薦,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
企業職工(不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民工)流動不受其所有制身份限制,同一城鎮內流動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十二條 落實企業人事管理權
企業有權評聘在本企業內有效的任職資格和技術職務,自主決定設定專業技術職務和相應的待遇;取消崗位數額和比例結構限制,自行設崗。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評定的具有專業技術職稱(或任職資格)的人員和技師,其使用和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
因生產工作的需要跨城鎮調入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高級技工,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人事、勞動部門要積極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省政府直屬大型企業的領導幹部,仍按陝發〔1991〕3號檔案規定的程式任免。其它企業的廠長(經理)由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任免(聘任、解聘)。企業廠級行政副職(包括“三總師”)由廠長(經理)提名或黨委推薦,組織人事部門考察,經黨、政領導集體討論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任免,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或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由廠長(經理)提名或黨推薦,組織人事部門考察,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後,由廠長(經理)任免,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企業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經理)提名,或黨委推薦,經黨、政領導集體討論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任免。今後,企業不再設調研員、巡視員等虛職。
有條件的企業,要積極推行廠長、書記一人兼,允許企業黨政領導交叉兼職。
打破企業內幹部工人身分界限,工人可以當幹部,幹部也可以當工人。對一線職工考核上崗。簽訂上崗契約;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制。所有職工(包括廠級領導)在什麼崗位,受聘什麼職位,享受什麼待遇。解聘、落聘或辭聘,一般不得保留原來的待遇。
第十三條 落實企業工資、獎金分配權
企業的工資總額依照政府規定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確定。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鈎”、基本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政府不再下達年度工資總額計畫,企業在相應提取的工資總額內,有權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資和獎金。
企業新建或擴建需要成批招收職工,其工資需要進入企業工資總額基數的,應報經同級勞動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落實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權
除法律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撤併和人員編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向企業提出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的要求。
取消企業套用的行政級別。凡是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和會議精神,要向企業發文或傳達的,按企業黨組織規模(黨委、總支、支部)或企業類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發文和組織傳達,不再以廳局級、縣團級規定發文和組織傳達。
第十五條 落實企業拒絕攤派權
各級政府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強行攤派的,企業可以向審計、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政府職能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企業進行財政、稅收、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審計、質量安全等監督和檢查時,應簡化程式,按隸屬關係進行,並要依法按章辦事,儘量控制人數。除此之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義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鑑定、考試和考核。
第十六條 企業在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利稅計算)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原則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工資增長幅度,自主安排工資計畫。
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與調整,應報同級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核准。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和獎金分配方案,應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廠長晉升工資應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用其它工資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總額,取消工資總額以外的一切單項獎。
企業違反《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弄虛作假、虛增利潤、虛盈實虧等方式增發工資和獎金的,本級政府勞動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職工多得的不當收入,應自發現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第十七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風險機制,每年從留利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風險基金;經營者和職工個人也要按責任大小,從工資收入中交納一定的風險抵押金。
承包企業依次以風險基金、經營者或經營者集團成員交納的風險抵押金、職工個人交納的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企業留利來彌補未完成的上交目標或扭虧任務。
第十八條 企業為實現政府規定的社會公益目標或者生產指令性計畫產品,由於定價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虧損,屬於省管商品價格,經省物價管理部門調查測算核實後,要有計畫地進行調整或者放開產品價格,以解決企業生產和經營環節中存在的價格不合理問題;屬於國家物價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省物價管理部門要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及時提供有關成本資料,提出價格調整或者放開的意見,報國家物價部門批准實施。特殊情況,價格一時難以到位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專案核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補貼或其它補償,由企業包乾使用。政策性虧損企業,財政包乾補貼後仍有虧損的,按經營性虧損對待,由企業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
第十九條 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性虧損的,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職工應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企業一年經營虧損的,應當相應核減企業工資總額。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不得領取獎金。
企業虧損嚴重,或連續二年經營虧損,且虧損額繼續增加的,除核減企業工資總額、企業不得發放獎金、不得升浮動工資外,還應根據責任大小,降低廠長、其他廠級領導二級工資和職工一級工資。對企業領導班子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整、降職、免職。
第二十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財產盤點和審計,做到帳實相符,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不得造成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確保企業財產的保值、增殖。
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準確核算成本,足額提取折舊費、大修理費和補充流動資金。要認真核算生產過程中的各種消耗和費用,不得擅自擴大成本和營業外開支範圍、標準,真實反映當期盈虧。對形成虛增利潤或虛盈實虧的,由本級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責令企業調整帳務,限期改正。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資產負債和損益考核制度,認真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送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應以財政部門審批的決算依據,進行帳務調整。
企業以留用資金和自籌資金從事生產性建設以及工資、獎金分配,應委託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審核(工資、獎金分配每年年終驗證、審核),並出具證明,作為銀行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企業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兼併、合併、分立、解散、破產等方式,進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企業變更或終止時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對企業的資產及負債經營狀況和清算報告等各種財務帳冊進行驗證,並按國家規定提出資產處置方案,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轉產,但不得轉產國務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生產或淘汰的產品。
(二)企業經營性虧損嚴重,但未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停產整頓;企業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責令其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期間,企業暫停上交承包利潤,暫停發放獎金,銀行應當準許其延期支付貸款利息。
(三)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兼併其他企業,企業被兼併必須經過同級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兼併方承擔被兼併方的債權債務,被兼併企業原享受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可以繼續享受到減免期滿;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酌情核減兼併企業的承包基數;銀行對被兼併企業所欠債務,可以酌情停減利息。被兼併企業轉入第三產業的,經銀行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實行二年停息,三年減半收息。
(四)企業分立,必須在明晰各方財產、債權、債務的基礎上,按隸屬關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業解散,必須在明晰各方財產、債權、債務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應依法宣告破產。
企業的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企業進行組織調整,必須通過多種途徑妥善安置職工。
被解散的企業職工,由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負責安置,也可以自謀職業。 破產企業的職工,到當地勞動部門領取待業保險金(未實行待業保險辦法的企業除外),進入勞務市場。
被兼併企業的職工,由兼併企業負責安排,也可以自謀職業。
為安置富餘職工興辦的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困難較大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還可適當減免營業稅。
第二十三條 企業為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根據市場預測和自身條件,可以進行多種經營。
允許企業利用自有設備、設施(包括廠房、庫房、場地、碼頭、專用線等)對外承攬加工、租賃和有償服務,興辦第三產業。 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現有的場地、資金或集資自辦、聯辦各類市場和興辦有利於安排待業人員、企業富餘人員的就業場所。
鼓勵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企業將生產車間、內部經營管理機構改為獨立對外經濟實體的,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為其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企業申請去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核轉手續。允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工商部門批准,使用從屬企業名稱。
對生產規模大、經營效益好、產品質量高、能出口創匯的地(市)縣屬企業,可以報經省工商局批准,直接冠以省名。
鼓勵企業把後勤服務部門從工廠分離出去,實行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獨立核算,逐步走向自負盈虧。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省政府對省屬企業行使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定國家與企業之間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的各項條例和管理制度;
(二)授權有關部門行使對所屬企業相應職責;
(三)對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實行監督、檢查;
(四)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殖;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國家所有權的前提下,按企業隸屬關係,由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相應的職責:
(一)考核所屬企業財產的保值、增殖指標,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查;
(二)按有關規定,確定國家與企業財產收益的分配;
(三)確定企業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租賃經營責任制、利稅分流等資產經營形式,審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決定或者批准企業的設立、合併(不含兼併)、分立、終止、拍賣,審批企業提出的被兼併申請和破產申請。
(四)除《條例》第十三條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企業自主決定的投資項目外,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批准企業生產性建設項目;
(五)決定或批准企業廠長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六)審批企業財產的報損、沖減、核銷及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的抵押、有償轉讓,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財產;
(七)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預,協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加強巨觀調控和行業管理,建立既有利於增強企業活力,又有利於經濟有序運行的巨觀調控體系。
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和落實行業發展規劃,及時發布有關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信息,引導企業的發展方向,以減少企業從事商品生產和市場競爭的盲目性。
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要求,引導企業組織結構調整。鼓勵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商品為龍頭,跨地區、跨行業形成具有多功能和多層次結構的企業集團。根據企業間及企業內部內在經濟技術聯繫的緊密程度,引導企業聯合或劃小獨立核算單位,以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一切生產要素商品化。各級政府部門要採取措施,打破地區、部門分割和封鎖,撤除不符合建立全國統一市場要求的各種關卡。任何單位和部門過去制定的限制外省市產品進入本省的歧視性、壟斷性規定一律廢除。各部門不得規定本部門企業只許使用本部門配套產品。在繼續發展生產資料市場、金融市場、消費品市場、信息市場、技術市場的基礎上,大力發展人才市場、勞務市場、企業產權轉讓市場和期貨市場。
(一)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人才市場、勞務市場體系,逐步形成企業擇優用人、個人競爭就業、社會提供服務的就業格局。大專院校、中專和各類職業技工學校畢業生(不包括定向或委培生)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下,逐步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就業辦法。
(二)積極開辦企業產權轉讓市場,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要選擇一批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無銷路、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企業進入產權轉讓市場拍賣。
(三)在完善現貨市場的同時,積極試辦商品期貨市場。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一)按照社會保障與自我保障相結合的原則,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養老費用。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逐步做到以交費年限的長短和交費工資的多少給付養老金,並逐步完善基本養老金的物價補償制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
>除名、開除的職工;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人員;廠內待業兩年,不服從臨時安置,被企業辭退的人員)。將待業救濟金的最低發放標準提高到五十元。待業保險金的提取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全面開展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醫療費用按照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的原則,要與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鈎。積極穩妥地推行大病醫療費統籌,推進醫療保險制度逐步朝社會化發展。同時要創造條件逐步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按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企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對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行政處分,並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凡有阻礙廠長和各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擾亂企業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因處理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凡有阻礙廠長和各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擾亂企業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條例》和本辦法,分級負責,每年年底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對落實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登報分布。
第三十二條 《條例》有明確規定,本辦法未涉及的,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本辦法發布前省政府發布的規章和其他檔案的內容,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省經濟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