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在1993.08.27由建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建設部
  • 頒布時間:1993.08.27
  • 實施時間:1993.08.27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經營權,第三章 企業的責任,第四章 企業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轉換經營機制,進入市場,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行業是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全局性、先導性影響的基礎行業,是國家在基本建設領域中重點支持的行業。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是與城市經濟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企業提供的產品是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
第三條 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需求,逐步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公用產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
第四條 企業中的一切組織和全體職工,都應當為實現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積極開展工作。

第二章 企業經營權

第五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資產經營形式,依法行使經營權。企業要堅持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也可以實行租賃制;創造條件、試行股份制。
第六條 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企業經營水、氣、熱為主。企業應當完成城市政府下達的指令性計畫。企業在缺乏完成指令性計畫所必需的水源、氣源、熱源、電源和其他主要原材料時,有權要求調整指令性計畫,如不予調整,企業可以按實際供應的水源、氣源、熱源、電源量,相應調整水、氣、熱的供應量。
企業在完成指定範圍的生產經營任務後,可以自主決定在本行業內或者跨行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經營其他產品和提供勞務服務。
第七條 企業享有產品、勞務定價權。
企業供應的水、氣、熱產品的成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供應居民的水、氣、熱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定價;供應工業、經營性用戶的價格應高於民用價格,實行按量分級定價。企業供應的水、氣、熱價格達不到保本微利時,或當水源、氣源、熱源、電源和其他主要生產原材料調整價格時,企業有權要求政府對供水、供氣、供熱價格作相應調整。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價格的調整須經當地政府批准。
企業提供的其他產品及加工、維修、技術協作等勞務,由企業自主定價。
對於以外匯進行結算的用戶,企業可與用戶或中介機構以外匯進行結算。
第八條 企業享有產品銷售權。
企業根據指令性計畫生產的產品,應當按照計畫規定的範圍銷售。
企業在完成城市政府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後,可以自主簽訂銷售契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預。
第九條 企業享有物資採購權。
企業對完成指令性計畫所必需的水源、氣源、熱源、電源,有權要求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簽訂契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供應。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契約的,企業有權向城市政府有關部門申訴,要求協調解決;也可以根據契約,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對指令性計畫以外所需物資,可以自行選擇供貨單位、供貨形式、供貨品種和數量。自主簽訂訂貨契約,並可以自主進行物資調劑。
企業有權拒絕執行任何部門以任何方式為企業指定指令性計畫以外的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第十條 企業享有進出口權。
企業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使用留成外匯和進行外匯調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和截留企業的留成外匯。
利用國外政府或其他組織貸款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可以在境外承攬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提供其他勞務。
第十一條 企業享有投資決策權。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企業主要由國家興辦。企業自留資金用於生產性投資的部分,應主要用於主業,進行擴大再生產。
企業遵照國家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產業政策和城市總體發展規劃,以留用資金和自行籌措的資金從事擴大再生產,由企業自主立項,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企業從事生產性建設,不能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資的,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企業用留利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有權以留用資金、土地使用權、技術等,向國內各地區、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可以與外商合資辦企業,可以向境外投資或者在境外開辦企業。
企業從事生產性建設,需要銀行貸款或者向社會發行債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有關部門會同銀行審批或者由銀行審批。需要使用境外貸款的,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企業享有留用資金支配權。
企業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利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和用途,並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按國家規定減提或不提折舊費,有權拒絕強令以折舊費補貼政策性虧損。
第十三條 企業享有資產處置權。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於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對供水、供氣、供熱的關鍵設備,經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也可以出租、抵押、轉讓。企業處置生產用固定資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其所得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十四條 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
企業在保證本地區供水、供氣、供熱的前提下,可以跨地區與同行業的企業或同其他行業的企業聯營;也可以兼併其它企業,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企業享有的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定權、拒絕攤派權均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實施。

第三章 企業的責任

第十六條 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按照對經營性虧損企業的規定處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經營性虧損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企業為實現政府規定的社會公益目標或者生產指令性計畫產品,由於定價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物價部門應當有計畫地調整,予以解決。不能調整的,經財政部門審查核准,給予相應的補貼或者其他方式補償。採取上述措施後,企業仍然虧損的,作為經營性虧損處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國家和政府的規定和要求,向用戶提供安全,可靠、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並提供優質服務,企業因維護、檢修、管理等原因,需要停水、停氣、停熱時,應當提前通知用戶。因不可預見性事故,造成停水、停氣、停熱的,企業應當組織力量搶修,儘快恢復生產。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利稅計算)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納入工資總額。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每年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於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企業的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一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一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財產盤點和審計。

第四章 企業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依法對企業進行協調、監督和行業管理,為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企業財產所有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下列職責:
(一)考核企業財產保值、增殖指標,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查和審計監督;
(二)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達到法定破產條件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查並報城市政府。城市政府認為企業不宜破產的,應當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企業清償債務;
(三)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廠長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巨觀調控和行業管理,促進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事業的發展。
(一)制定城市供水、供氣、供熱行業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加強對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企業資質管理,實行資質等級的動態管理辦法;
(三)積極推行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價格體系改革,逐步理順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價格體系,會同物價等部門及時調整水、氣、熱的價格;
(四)指導企業配套進行人事、勞動、工資等方面的改革。
(五)組織實施城市計畫用水、用氣、用熱管理和節約用水、用氣、用熱管理;
(六)推動技術進步,開展技術和業務培訓,為企業決策和經營提供信息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發展計畫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多方籌措資金,增加對城市供水、供氣、供熱行業的投資。
(一)積極爭取國家低息和貼息貸款及其他形式的資金,發展城市供水、供氣、供熱行業。用於供水、供氣、供熱固定資產投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實行0%稅率;
(二)國家重點補助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套用於城市供水、供氣、供熱項目及老、少、邊、窮地區項目建設;
(三)積極利用國外貸款支持城市供水、供氣、供熱行業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均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頒布之前建設部門和地方發布的有關規章和行政性檔案的內容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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