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營商業小型企業租賃經營試行辦法

《廣州市國營商業小型企業租賃經營試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87年2月27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國營商業小型企業租賃經營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同意由穗商發[1987]1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1987-02-27
【生效日期】1987-02-2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州市國營商業小型企業租賃經營試行辦法
(穗府同意由穗商發(1987)11號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區、縣商業、供銷系統所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1986〕56、103號檔案和省人民政府粵府〔1987〕14號檔案精神,為了深化企業改革,進一步放開搞活國營小型企業,可在全市國營商業小型企業積極推行租賃經營,現制定試行辦法如下:
一、租賃經營的範圍
凡在第二步利改稅時劃為小型企業的門店,或新成立的符合小型企業條件的國營商業零售企業、飲食服務業,均可試行租賃經營。虧損或微利的國營中型商業零售、飲食、服務業企業,也可試行租賃經營。企業的出租權屬於國家。出租方案及辦法由主管部門擬定,出租方為市、區、縣主管公司。
二、租賃經營的方法
1、租賃企業可採取集體、合夥、家庭(夫妻)、個人租賃等四種方式,集體租賃的叫集體租賃戶,合夥、家庭(夫妻)和個人租賃的叫個體租賃戶。經營好的企業,也可以租賃經營差的企業。
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採取個人租賃和集體租賃相結合,以本店職工租賃為主,如本店職工不願承擔,可以在本系統招聘承租人,也可以向社會公開招標租賃。承租者要有正當職業,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有財產抵押及保證人。集體租賃不用保證人。
租賃企業時間一般三至五年。
2、企業在租賃前應進行清產核資。確定企業的資金總額,商定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租賃費和其他有關事宜,經租賃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證部門進行監證或公證後生效。契約具有法律效力。
3、租賃契約生效後,承租人即為該企業的法人代表,直至契約期滿。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一般不能變動,遇特殊情況,須經出租單位同意才能變更。
4、實行租賃的企業,承租人須持有租賃契約及公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換領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視其租賃性質,在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上註明“集體租賃”或“個人租賃”。企業承租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銀行獨立開設帳戶,重新與銀行建立存、貸關係,直接向稅務部門繳納稅金。
5、租賃經營企業的經營範圍,一般不應改變,如確實需要改變的,需經出租方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審批。
三、租賃經營的政策原則
1、租賃經營後,企業的國家所有制性質不變,隸屬關係不變,國家職工的身份不變,連續計算的工齡不變,原工資級別和享受晉級待遇不變,離退休待遇不變。
2、租賃經營企業的固定資產、設備、商品和其他財產,經過清產估價後,全部出租。租賃費依照以上估值和門店所處地段,以及近幾年來的經營情況,兼顧國家、企業、職工、承租人四者的利益,由出租和承租雙方協商合理確定租金。在確定租金時,要會同主管部門認真核定。在租賃期間,企業用自有資金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和其他財產,為租賃者所有。如果重新估值的固定資產折舊提取完了,並已全部上繳國家後,占用國家的固定資產即算償還,為租賃者所有。租賃經營,是企業一種短期經營方式的改革,房屋租賃關係不改變。房管部門和業主不能因此而提出異議。租賃企業要將租房進行改建或擴建時,要事先徵得業主同意。
3、租賃企業所需流動資金,原則上由承租方自籌解決。自籌有困難的,可以把出租方原來占用的自有流動資金,借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銀行貸款利率交納占用費。確有困難,可適當減免。屬於銀行貸款部分經銀行審查同意,可由承租者重新辦理貸款手續及落實經濟抵押和擔保後繼續使用,按期歸還貸款。企業新增貸款,由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政策和利息可參照執行集體有關政策。
4、在租賃企業中,可以實行股份制的辦法,動員職工投資入股。有盈利按股分紅,股息可高於銀行存款利率或銀行債券利率20%,分紅基金按年終稅後利潤一定的比例提取。集體租賃企業每年發放的股息和紅利,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的15%,個人租賃企業不限。如企業發生虧損風險共擔,用股金補償。
5、租賃企業在實行租賃前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和削價商品損失,由出租者掛帳採取分期消化或列入當年損益處理。租賃後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和損失,概由承租者負責。
6、凡是集體租賃的企業,參照執行集體的有關政策;個人租賃的參照執行個體的有關政策。對小型企業中的地處邊遠、勞務或微利、虧損的企業,無論是集體租賃還是個人租賃,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定期減免營業稅或所得稅的照顧。銀行貸款,可以參照執行集體企業有關政策,並適當放寬自有資金比例的規定。貸款擔保問題,由當地銀行區別對待確定。凡是租賃的小型企業,不征獎金稅。
7、租賃企業,可以按營業額分別按月提取0.1―0.5%的商品削價準備金和企業裝修改造準備金,專款專用。當年用不完的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8、為了鼓勵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企業進行設備更新改造,承租人投資更新設備,其產權歸承租者所有。個人投資,允許按銀行利率升息,分期收回。個人投資收回後,更新設備的產權歸企業所有。
9、租賃企業的稅後留利由承租者自主分配,但應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和補充自有流動資金(最少不低於30%)。公積金專款專用,擴大企業經營,並可分解到職工個人,作為職工個人投資入股,參加股份分紅。租賃期滿,退歸職工個人。
10、租賃企業原有職工,原則上由承租者全部接受,不能藉故把職工推出企業。承租者要求減員外調的,只要調入單位願意接收,主管公司應準許調出。如個別需要調整的,由雙方協商。職工主動提出自謀出路的,可作離職處理。調出職工,企業不能以任何藉口收取職工的費用。
四、租賃企業的權利
1、有權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獨立自主經營,增加服務項目,擴大服務範圍,制定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還可以發展與本業有直接關係的橫向經濟聯合。
2、除了國家規定限價的商品按規定價格出售外,有權自行作價,自行制定收費標準。
3、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不受招工指標限制,按照招工規定,自行招聘請契約制工、臨時工(但須辦理招用勞動力手續,如招用農民工,須經市勞動局批准)。終止租賃契約後,租賃期間招收的契約制工、臨時工的契約即行解除。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個人硬性安插或抽調人員;有權對企業內職工實行獎懲,但開除職工或對原來的職工除名,需經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報出租方同意。
4、租賃企業,有權確定自己的工資形式。在不突破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和不違背有關規定、制度的前提下,有權支配各項資金和費用開支。有權對門店進行裝修、改建。有權拒絕支付各種不合理攤派。
五、租賃企業的義務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履行契約的各項條款,接受政府部門、主管公司、財稅、審計部門和銀行的監督指導。不準違法經營,不得轉租、轉業、轉讓(包括營業執照)。
2、遵守職業道德,實行文明經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3、尊重企業職工民主權利,定期向職工報告工作,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維護職工合法權利,不得無故裁減人員。
4、按期向稅務部門繳納稅款,向出租單位和有關部門交納租賃費、管理費、職工退休統籌金和待業救濟金。並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上述費用,允許在稅前列支。
5、對租賃的財產,要負保管和維修的責任。損壞或丟失,要照價賠償。
6、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建立健全帳目,按規定向出租方、財稅部門和銀行報送會計報表。
六、出租方應注意事項
1、出租方要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對租賃企業進行指導、幫助、監督、檢查。按租賃契約收取各種費用。
2、出租方要尊重租賃企業的自主權利,只要承租人不違反契約,就不要乾予租賃企業的自主經營,如發現租賃企業有違反租賃契約,或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為,要及時幫助糾正。防止出租後放手不管的現象。
3、出租方要為租賃企業進行業務技術、服務經營、財務管理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經驗交流,保證租賃經營的順利進行。
4、出租方的黨、團、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租賃企業黨、團、工會組織的領導,做好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5、努力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加強職工技術培訓。
七、契約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租賃期間,由於國家政策、法規定發生變化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契約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訂或補充,並送有關部門備案。修訂後的契約和補充規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人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無力經營的,出租和承租方均可提出解除契約,按契約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相應的經濟損失,以及落實債權債務,按規定還清銀行貸款及利息。如無力歸還貸款時,應由經濟擔保人負責歸還本金及利息。
3、承租人違背契約規定,損害出租方利益的,或出租方嚴重干擾承租人經營自主權,使其無法自主經營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承租人的經濟責任,以其契約規定的財產或他人擔保人的數額為限;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
4、租賃期滿或解除契約時,應由財政、稅務、審計和公證部門核實企業資財,審查會計決算,以及善後處理事宜,經雙方認可後,即解除租賃關係。如延長租賃期,須按照規定,重新簽訂契約。
八、本辦法適用於供銷社系統、集體商業企業和商辦工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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