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小型國營工交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試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摘活小型國營工交企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別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小型國營工交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日期:1987-03-18
  • 生效日期:1987-03-18
基本信息,試行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56號
【發布日期】1987-03-18
【生效日期】1987-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小型國營工交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試行辦法
(1987年3月18日昆政發〔1987〕56號)

試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摘活小型國營工交企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別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租賃經營的性質和原則
一、租賃經營是在不改變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前提下,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實行租賃與按勞分配,民主管理制度相統一的一種新型社會主義經營方式,目的在於強化生產經營職責,改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二、租賃企業主要在固定資產三百萬元以下,年實現利潤三十萬元以下的國營小型工交企業中試行。微利和虧損的中型企業也可試行這一辦法。租賃時間一般三至五年。
三、租賃經營者在租賃期間,擁有組織生產和經營的自主權,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時承擔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企業的責任和風險。
四、租賃經營要以承租人(個人承租)及二位保證人的個人財產作為抵押,具體可由企業主管部門與承擔人在簽訂契約時商定。
(二)租賃程式
五、企業的出租權屬於國家。出租企業由其主管局或公司擬定方案。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批。
六、租賃企業的方式,可以個人承租,集體承租;也可以是經營好的企業承租經營差的企業,集體企業承租全民企業,商業企業承租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承租商業企業。
七、出租企業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標、經過考核,擇優確定承租人。在具體考核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本企業、本部門、本系統、本地區的投標者。
八、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有經營管理能力,有一定的個人財產和兩位具有正當職業並有一定財產的保證人(集體承擔不用保證人),均可投標承租。但黨、政、軍機關幹部一律不得承租或作保證人。
九、租賃企業,要按以下程式辦理:
(1)公布招標啟事;
(2)初步預選;
(3)批准投標者對企業進行短期考察;
(4)投標者編寫投標書及經營管理工廠的方案;
(5)答辯考評,排列名次;
(6)經過審查批准,確定承租人。招標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職工代表參加的考評審員負責。
十、承擔人確定後,出租方和承租方須鑒訂租賃契約。契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經營方向和範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賃期限;租金數額與交納方式;利益分配;債權與債務;違約處罰條款等。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承租人和保證人在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租賃契約。在簽訂契約時,由出租方、承租方及財政局、銀行代表對出租企業的資產進行核查註冊,作為租賃契約的主要附屬檔案。
十一、契約鑒字後,由租賃雙方持契約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公證部門確認契約合法。出具公證書後,租賃契約正式生效。契約與公證書的正本留出租企業的主管部門、出租企業、承租人和公證處各一份;付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備案。正本與付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十二、承租人自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即為該企業的法人代表。企業實行租賃後,承租人(集體承租的指代表)如不是企業租賃前的法人代表,須持變更企業法人代表申請報告、租賃契約及公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法人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十三、租賃手續辦理完畢後,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陪同承租人到承租企業,召開職工大會,宣讀租賃契約和公證書,正式聘用制承租人或集體承租人指定的代表為該企業的廠長,承租人正式就職。
(三)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十四、承租人的權利。租賃期間,承租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自主、全面負責。享有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權、幹部任免權、勞動用工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以及國營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賦予廠長的一切權利。
十五、承擔人的義務和責任。承擔人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必須按契約規定的經營範圍組織生產經營,如需改變企業生產主業、應報主管部門審批;必須按時如數交納稅金和租金;必須努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在保證企業生產不斷發展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收入和福利待遇;必須對企業財產實行社會保險,保證企業財產的完整和處於良好狀態,因承租人失職造成損失的,要由承租人負責賠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有責任對原企業富餘人員進行妥善安置,原則上在本企業安排;承擔離、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必須按規定上報財會、統計、勞動工資等各種報表。
十六、租賃企業在租賃期間,企業的國營性質、隸屬關係、職工身份、黨群關係、稅收渠道不變,承擔人要尊重企業職工的民主利,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批評和建議,要主動向企業黨組織匯報工作,接受企業組織的監督。
十七、承租人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文明生產,文明經營,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十八、上級主管部門要充分尊重承租人的經營權利,嚴格按契約章程辦事。對租憑企業的生產計畫、原材料供應、技改項目管理等,要與其它企業一視仁,各有關部門也要給予支持。
(四)租金
十九、實行租憑經營的企業,除了照章納稅外,要向企業的主管部門繳納租金,並由主管部門定期返還給企業,作為企業留利,在有關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用於發展生產和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二十、核定租金要兼顧國家、企業職工、承租人四方利益,在保證國家增收,企業多留、職工收入逐步增長的原則下,依據企業固定資產、自有流動資金、經營狀況、地理環境和市場動態、企業負擔離退休職工多少、富餘人員的多少、承租人員負擔的輕重等因素,由財政部門會企業主管部門確定基數利潤和基數租金。
確定租金,可採取多種辦法,如實行基數租金浮動辦法,租憑企業當年實現利潤超過租憑年度的基數利潤時,按下列公式確定數額繳納租金。
租金=基數租金×租賃年度實現利潤-應交所得稅額÷租賃年度基數利潤-應交所得稅額
當租賃企業年實現利潤少於租賃年度基數利潤時,按契約規定的基數租金數額繳納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保證人用個人資產抵補。
又如,在租賃期內,確定基數租金,實行每年按一定比例遞增的辦法,對長期虧損的企業,辦法可以更優惠一些。
(五)承租人的收入
二十一、出租企業的盈利,按政策規定交納稅收、能源交通基金和租金後,剩餘盈利由企業和承租人按契約規定的比例分成,也可按契約規定全部歸承租人所得。保證人的獲利,由承租人與其議定,從承租人所得中分給,他們的所得,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十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停發工資和獎金,但保留級別,如遇調整工資,可按規定給予晉級,終止租賃契約後,享受其應有的工資獎金待遇。
二十三、承租人個人收入在年終結算後結算,可按月預支生活費用,數額可略高於其原來工資和獎金之和獎金之和,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原來工資來和獎金之和的三倍。
二十四、承租人個人純收入不計入出租企業的工資總額,以承租期平均每月所得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應按規定交納個人工資收入調節稅。職租人用自己所得支付給保人及有特殊貢獻人員的報酬,不計入企業獎金總額。
二十五、鑒於承租風險性和市場的多變性,承租人要從其個人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為承租保證金存入出租企業,以銀行一年期存款計息,租賃終止的承租人一次或分期提取,提取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契約的變更、中止或解除
二十六、租賃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如單方面擅自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按經濟契約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二十七、由於國家政策、客觀環境發生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確需變更契約時,租賃雙方可協商修訂契約,並經公證機關確認;租賃雙方在修改或解除契約時,不能達成協定,經公證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裁決。
二十八、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可經仲裁部門按法定程式中止或解除契約:
(1)承租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連續虧損,出租方有權提出中止或解除契約。
(2)承租人不履行契約,損害了出租方的利益,出租方有權提出中止或解除契約。
(3)出租方違背契約規定,嚴重干擾承租人經營自主權,使其法自主經營,承租人有權提出中止或解除契約。
二十九、租賃期滿後,由出租方、承租方和財政局、銀行對租賃企業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核查無疑義後,按法定程式解除租賃關係,並通知各方。如需延長租憑期,須重新履行租賃程式。
(七)管理
三十、實行租賃的企業,按集體政策對待並進行管理,執行集體企業稅收和財會制度,對微利或長期虧損企業需要採取優惠政策,由財政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具體確定,有關稅收減免,由企業主管部門按稅收管理程式審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後決定,並列入租賃契約。
三十一、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租賃經營企業可實行百元利潤工資含浮動辦法,即按上年稅前計入成本中的工資總額占租賃契約規定的租賃年度基數利潤的多少,按核定比例上下浮動,工資總額計入成本。
三十二、租賃企業可實行股份制,採取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向企業內外籌集資金。承租者個人和本企業職工入股,實行租賃期間股金不退,按股分紅的辦法。企業可在交納稅金和租金後的留利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作為分紅基金;企業外部入股,可付給比銀行年利率高百分之一至三的股息,並計入成本,到期還本。
企業占用國家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由於按契約交納租金,不再參加分紅。租賃期間新增的固定資產,按其資金來源確定所有權,如屬於國家投資,視為公股;企業留利投資,屬於集體股。公股和集體股在企業留利中分紅,所分紅,所分紅利,作為國家股和集體股份增值,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三十三、企業租賃前的債權、債務,由出租方與承租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確定債權是否轉移,債務由誰承擔的收取償還辦法列入契約。如有基建、技改中的未完工程需要繼續實施的,租賃雙方可通過協商,列入租賃契約條款。
三十四、為保證租賃經營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市經委、體改委、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工商銀行、勞動人事、公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協調、監督工作,並注意總結經驗,使之不斷完善。
(八)附則
三十五、本試行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經委
市體改委
市財政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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