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國營商業小型企業租賃經營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7-09-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17
【生效日期】1987-09-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17
【生效日期】1987-09-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國營商業小型企業租賃經營暫行辦法
(1987年9月17日皖政〔1987〕6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租賃經營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的一種較好形式。它有利於深化商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營服務水平。為了保證租賃經營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租賃經營在第二步利改稅省規定的國營商業小型企業(不含友誼商店、僑匯商店、石油零售企業)中實行。
第三條飲食、服務、修理、副食品行業和商辦工業企業應積極推行租賃經營;工業品零售企業、儲運企業和農村食品收購站經過試點,逐步推行。
第四條租賃經營的形式,主要是企業職工集體租賃和個人(合夥)租賃。有經營能力的企業也可以承租別的企業。集體租賃與企業租賃執行集體經濟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個人(合夥)租賃執行個體經濟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
第五條租賃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租賃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照章納稅。所有制性質不變,隸屬關係不變,原全民固定職工、契約制工人身份不變,連續計算工齡不變,工資級別保留並享有國家統一規定的晉級權,職工退休後勞保待遇不變。
第六條企業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為出租方,負有國家委託的行業管理任務;承租方要對承租企業的經營結果負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租賃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契約,按契約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七條租賃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商業職業道德。承租人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要遵紀守法,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第八條租賃企業可向銀行開戶,銀行對租賃企業貸款,仍按國營企業對待,執行相應的利率。
第二章 租賃程式
第九條企業的出租權屬國家。出租企業方案必須由主管單位報市、縣商業行政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企業的出租由主管單位提出,實行公開招標,擇優確定。招標對象主要是本企業、本行業的職工,也可以向社會企業或個人招標。集體租賃的應由企業職工民主推舉承租人代表。
第十一條企業主管單位對租賃申請人實行資格審查,著重審查承租人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職業道德情況。個人(合夥)租賃的承租人,還應以個人財產作抵押,或有人擔保。
第十二條租賃前要全面清理財產,核實資金,並登記造冊。對有問題資金和商品的貶值損失,經當地財政、銀行和主管部門核定後,由承租企業接帳,其掛帳損失(包括銀行利息)在所交租賃費中扣除。食品站無法收回的預購定金,按省委、省政府皖發[1986]9號檔案規定處理。清產核資後新發生的債務,由承租者負責清償。
第十三條出租方根據出租企業的資產多少、經營條件、盈利情況、地段效益、商店信譽等因素,測定租賃費標底,也可實行同行業評估。租賃費在承租期內,可以逐年遞增,也可以一定幾年不變。所交租賃費在稅前列支。
第十四條租賃企業的原有職工,原則上人與店隨。承租方應與職工簽訂勞務契約,明確雙方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為保證企業財產完好,庫存商品結構合理,租賃企業應在稅後留利中向主管單位交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金在租賃期間,承租方可用於企業經營周轉,但不得挪作他用;待租賃期滿,對財產如無爭議,該項保證金應全部退還。
第十六條租賃契約應由法務部門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租賃期限一般為三年。如果繼續承租,需在租賃期滿的前半年提出,並續訂租賃契約。
第十七條承租人承租企業後,應及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工商登記,向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條租賃企業的收益和分配,要堅持國家增收、企業多留、職工收入逐步增加、承租人或承租人代表適當多得的原則,並要瞻前顧後,以豐補歉。
第十九條集體租賃企業稅後留利實行公積金、公益金和獎勵基金制度,分配比例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並列入租賃契約。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兩年內免徵獎金稅。
第二十條租賃企業的承租人與職工的收益分配應與企業經濟效益緊密掛鈎。飲食服務行業的租賃企業,仍可實行全額提成或超定額提成工資制。承租人的收入可按企業經濟效益的增幅,確定檔次比例,相應增加。可以高於職工的收入,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倍。
第二十一條租賃企業可組織職工集資入股。股息、紅利分配辦法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租賃企業新增資產按資金來源確定所有權。在納稅前開支、利用國家優惠政策或主管部門投資新增的資產歸企業(國家)所有;集體租賃企業以公積金開支新增的資產歸集體所有,並可劃股到人,按股分紅,可以繼承,但不能獨定;個人(合夥)租賃企業用稅後留利積累的資金和新增的財產歸承租人個人所有,但必須在租賃期滿以後,方可提走或變賣,並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二十三條在租賃期內,企業盈利不足以繳納租賃費的,在保證金、個人抵押金中補償。
第二十四條租賃企業應參加財產保險,參加退休費社會統籌或本行業統籌,對本企業的離退休職工承擔規定的勞保醫藥等費用。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承租方的權利:
一、在堅持本業為主的前提下,有權擴大生產經營範圍,開展多種經營,增設生產經營網點,發展橫向經濟聯合。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租賃契約,有資金使用權,滯銷殘損商品處理權,費用開支權,積累基金和分配基金定向支配權。
三、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有權確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收入分配辦法。
四、有權確定企業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招聘人員,招用臨時工、季節工和計時工。其招聘、招用期只限在承租期內,租賃契約解除或終止,租賃期間招聘、招用的各類員工即自行解退。
五、有權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辭退違紀原固定職工和契約制工人。
六、在國家物價政策許可的範圍內,有權決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七、有權拒絕承組契約以外的債務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一、在堅持本業為主的前提下,有權擴大生產經營範圍,開展多種經營,增設生產經營網點,發展橫向經濟聯合。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租賃契約,有資金使用權,滯銷殘損商品處理權,費用開支權,積累基金和分配基金定向支配權。
三、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有權確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收入分配辦法。
四、有權確定企業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招聘人員,招用臨時工、季節工和計時工。其招聘、招用期只限在承租期內,租賃契約解除或終止,租賃期間招聘、招用的各類員工即自行解退。
五、有權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辭退違紀原固定職工和契約制工人。
六、在國家物價政策許可的範圍內,有權決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七、有權拒絕承組契約以外的債務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二十六條承租方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物價紀律,文明經商,維護消費者利益,嚴格履行契約的各項條款,在租賃期間不轉租或改行轉業。
二、對租賃的全部財產負責保管、維修,確保國家財產完好,不以財產和資金抵押債務或放貸謀利。
三、尊重職工的民主權益,實行經濟民主,財務公開,獎懲公開,分配公開,定期向職工報告工作,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
四、執行商業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向出租方報送會計、統計報表。負責承擔租賃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照章納稅,及時上交租賃費、退休統籌費和規定的其它費用。
一、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物價紀律,文明經商,維護消費者利益,嚴格履行契約的各項條款,在租賃期間不轉租或改行轉業。
二、對租賃的全部財產負責保管、維修,確保國家財產完好,不以財產和資金抵押債務或放貸謀利。
三、尊重職工的民主權益,實行經濟民主,財務公開,獎懲公開,分配公開,定期向職工報告工作,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
四、執行商業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向出租方報送會計、統計報表。負責承擔租賃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照章納稅,及時上交租賃費、退休統籌費和規定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七條出租方的權利:
一、按照國家規定和租賃契約,對租賃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指導、檢查。
二、對租賃企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以至經濟和行政處罰。
三、按照租賃契約,向租賃企業收取行業服務費,但必須從嚴控制。行業服務費在稅前列支。
四、按照契約規定,向租賃企業收取各項費用。租賃費必須專戶存儲,全部用於租賃企業網點改造、設施更新和有償增撥流動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按照國家規定和租賃契約,對租賃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指導、檢查。
二、對租賃企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以至經濟和行政處罰。
三、按照租賃契約,向租賃企業收取行業服務費,但必須從嚴控制。行業服務費在稅前列支。
四、按照契約規定,向租賃企業收取各項費用。租賃費必須專戶存儲,全部用於租賃企業網點改造、設施更新和有償增撥流動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出租方的義務:
一、尊重租賃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得違反契約規定,干預租賃企業的經營活動。
二、維護、保障租賃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職工的政治生活,抓好職工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三、對計畫供應和分配的商品,按原渠道繼續供應給租賃企業。
四、為租賃企業擴大經營或網點改造等所需銀行貸款,提供相應的信貸擔保。
五、為租賃企業提供有關政策、法規、技術、信息及財務管理等服務。
一、尊重租賃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得違反契約規定,干預租賃企業的經營活動。
二、維護、保障租賃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職工的政治生活,抓好職工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三、對計畫供應和分配的商品,按原渠道繼續供應給租賃企業。
四、為租賃企業擴大經營或網點改造等所需銀行貸款,提供相應的信貸擔保。
五、為租賃企業提供有關政策、法規、技術、信息及財務管理等服務。
第五章 租賃契約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條租賃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終止和解除契約。任何一方擅自違約,應按經濟契約法規定承擔經濟責任。
第三十條由於國家政策或經營環境發生預料不到的變化,經租賃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契約的相關內容和條款,如雙方意見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關申請調解和仲裁。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法定程式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究責任方的經濟責任:
一、承租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連續下降,或不履行契約規定,嚴重損害國家、消費者或出租方的利益,出租方有權提出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出租方違背契約規定,嚴重干擾承租方經營自主權,或嚴重損害承租方的權益,承租方有權提出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承租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連續下降,或不履行契約規定,嚴重損害國家、消費者或出租方的利益,出租方有權提出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出租方違背契約規定,嚴重干擾承租方經營自主權,或嚴重損害承租方的權益,承租方有權提出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三十二條租賃期滿,由租賃雙方會同財政、銀行、審計和主管部門對租賃企業財產檢查無疑後,即可解除租賃關係。繼續租賃的,須簽訂續租契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集體所有制商業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實行租賃經營。虧損和微利的國營中型企業,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租賃經營試點。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商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