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1994]34號
【發布日期】1994-04-25
【生效日期】1994-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國有小型商業企業國有民營實施細則
(1994年4月25日甘政辦發〔1994〕34號)
為了深化商業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規範國有民營企業的行為,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批轉省體改委等部門關於國有小型商業企業實行國有民營的意見的通知》(甘政發〔1993〕59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範圍和形式
第一條國有民營主要在固定資產少、流動資金少、人員少的虧損或微利的小型國有零售、飲食服務(不包括旅店業)、商辦工業企業(門點、櫃組、車間)以及食品等行業的購銷站組及小型網點實行。個別長期虧損、經營困難的中型企業,職工普遍要求的也可實行。
第二條國有民營的主要形式是租賃、承包。可以個人承租,也可以一人牽頭、若干人合夥承租。無論是一人承租還是合夥承租,必須實行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程式及內容
第三條進行資產評估。由主管部門或出租方會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企業(門點)進行清產核資,即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庫存及上櫃商品以及債權、債務等逐項核查登記,作出準確的評估,為實行國有民營提供測算依據。
第四條測定租賃費。租賃費一般應包括固定資產占用費、低值易耗品使用費、修理費、管理費、雙退統籌金、待業保險金、職工養老金、福利基金、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勞保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等項目。在測算中,要反覆研究,準確計算,科學對比,既要執行國家有關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確保國有資產的完整,又要考慮到承租方的承受能力。對租賃費數額較大,承租方繳納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免企業發展基金和管理費。
第五條抽回商品資金。實行國有民營的企業(門點)所占用的國有商品資金要一律抽回,自籌資金搞經營。原門店的商品(包括上櫃和庫存)原則上由承租方接收,在清理盤點的基礎上,根據進貨成本和適銷程度,合理地作價轉讓。商品資金數額小的要在租賃期初一次抽回,對數額較大一次抽回有困難的,可分期抽回,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承租期。如承租方不能按期交回商品資金,要承擔相應商品貨款的銀行利息(包括銀行加罰息及滯納金)。企業歷年虧損和債務原則上由出租方承擔,逐年加以消化。
第六條繳納風險抵押金。實行國有民營的企業(門點)必須實行風險抵押制,即由承租方在租賃契約簽訂之前向出租方交納一定數額的抵押金進行風險抵押。個人承租的風險抵押金由個人籌措,合夥承租的由承租負責人牽頭會同合伙人共同籌措。風險抵押金可以以現金、銀行存摺、有價證券抵交。風險抵押金的繳納數額原則上不低於一個年度的租賃費,對確有困難的可適當減少,最低不能少於一年租賃費的50%。承租負責人和合伙人繳納風險抵押金應有所區別,負責人繳納的數額要高於其他合伙人。風險抵押金交出租方管理,按下列規定使用:當承租方不能按時如數上交租賃費時抵交承租費;當承租方不能按時交回商品資金時用於支付相應的銀行利息;當承租方造成國有固定資產的損壞或流失時用於補償。動用的風險抵押金必須按契約規定及時補齊,契約終止時風險抵押金餘額如數退還承租方。
第七條選聘承租人。確定承租人必須堅持公開招標、平等競爭的原則。承租人的條件:能夠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質好;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管理經驗和經營能力;遵紀守法,辦事公道;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承租人原則上在企業內部產生,確實沒有合適人選的可向社會招聘。招租方案包括出租企業(門點)註冊資金、經營狀況、招租條件、租賃費數額以及租賃雙方責權利等內容,必須事先與企業職工見面,徵求意見。
第八條妥善安置人員。原企業(門點)人員,原則上由承租方全部接收,對個別原門點安排確有困難的人員,可由出租方另行安置,待業期間,承租方必須承擔其生活費;也可由本人自謀出路。承租方要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不能排擠和隨意辭退職工(包括合伙人)。職工若要辭職必須由本人提交辭職報告,經出租方和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辦理相應手續。對嚴重違紀職工的處理必須經出租方審查同意。
國有民營企業不搞停薪留職。
第九條簽訂契約。承租人確定後,出租方和承租方要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契約。契約應具備以下內容:
(1)明確企業的產權、性質、隸屬關係和職工身份;(2)租賃費數額、交付期限和形式;(3)承租方占用商品資金數額、抽回期限和形式;(4)租賃期間固定資產的管理、維修及保值措施;(5)承租方交納風險抵押金的數額、使用及償還的規定;(6)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7)遇到國家重大政策出台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相應修改契約條款的規定;(8)承租方不得自行轉租的規定;(9)契約的變更、終止及契約糾紛處理辦法;(10)違約及處罰辦法;(11)租賃期滿後對固定資產的完好程度進行審核、鑑定;(12)租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登記註冊。租賃契約簽訂後,承租方憑契約或出租方出具證明到所在地工商部門按“全民所有制(個人租賃經營)”或“全民所有制(集體租賃經營)”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註冊,重新領取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按有關規定精神,國有民營企業(門點)申辦營業執照時,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一次性減免收費的照顧,並不繳納工商管理費。
第十一條銀行開戶。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可將原銀行帳戶辦理變更手續,也可直接申辦銀行帳戶,按貸款管理辦法申請所需貸款。
第十二條繳納稅金。國有民營的企業(門點)一般實行定額納稅,稅額由稅務部門按企業(門點)實際銷售額(營業收入)確定。
租賃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三條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1)監督承租企業(門點)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經營;(2)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3)按契約規定及時收繳風險抵押金和租賃費,以及抽回商品資金。
義務:(1)按照有關規定,維護承租方的
經營自主權和其它合法權益;(2)積極為承租方提供其所需服務;(3)繼續做好少數專營、專賣和計畫商品供貨。
第十四條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1)承租方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2)享受國家和省上對國有民營企業的各項扶持政策;(3)享有收益自主分配權。
義務:(1)認真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守法經營,依法納稅;(2)民主理財,合理分配,維護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3)保證國有資產完好,適時辦理財產保險,按時交付承租費;(4)接受出租方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參加必要的社會公益活動。
內部分配
第十五條自國有民營契約簽訂之日起,職工工資、獎金和待業職工生活費由承租方負責發放。職工原工資級別和承租期間國家規定增加的工資級別記入檔案,作為契約解除後的工資級別依據。
第十六條國有民營企業(門點)的職工收入分配應當堅持勞酬掛鈎的原則,做到分配公開。一人牽頭、合夥承租的,由牽頭人與合夥者協商分配方式和辦法。承租人不得隱瞞收入,減少職工的應得收入,即使在企業經營狀況不好或出現虧損的情況下,也要保證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
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出租方應及時向承租方傳達上級有關政策精神,組織有關政策法規的學習和貫徹;幫助承租方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監督和引導承租方不經營
假冒偽劣商品,維護國有商業信譽;提供信息服務,進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經營和服務水平;教育承租方執行國家現行的勞保福利規定,關心職工生活。
第十八條商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有民營企業的協調、監督、管理、服務工作,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不斷完善配套措施,促進國有民營改革順利、健康發展。
租賃契約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需要變更契約的某些條款時,必須經租賃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相應的契約變更協定。租賃期間,雙方發生糾紛時,由當地商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提交有關部門仲裁。
第二十條契約終止時,由租賃雙方共同對契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作出相應結論。新增固定資產原則上由承租方作價轉給出租方,其價格應以成本價為基礎,適當折舊後確定。出租方不接受時,可由承租方自行處理。
其他
第二十一條實行國有民營企業(門點)要認真貫徹執行《
統計法》,按商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按時填報有關的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國有商業歸口管理的集體企業也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甘肅省商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