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解困房租賃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市解困房租賃管理試行辦法》是一則檔案,文號穗國房字[1995]第135號。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國房字[1995]第135號
【發布日期】1995-10-01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解困房租賃管理試行辦法
(1995年10月1日穗國房字〔1995〕第135號)
第一條 為多層次解決我市住房困難戶的居住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解困房出租,是指政府以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所建造的解困房,按準成本租金短期出租給住房困難戶的行為。
第三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解困房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廣州市解決住房困難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解困辦)在本辦法授權範圍內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解困辦可委託物業公司具體負責解困房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解困房的出租,租賃雙方必須簽訂租賃契約。租賃雙方當事人要共同遵守契約約定條款。
第五條 解困房的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期間應申請購買解困房,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住房。租賃期滿應退出所承租的解困房。
第六條 凡在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及民眾團體工作,持有本市戶籍證明,具備下列條件的居民,可申請承租解困房: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5平方米或無房居住的;
(二)住房困難狀況已在其上級主管機關和市解困辦登記備案的;
(三)所在單位和申請人已參加住房公積金存儲的;
(四)單位或個人能夠為申請人擔保的;
(五)市解困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本市居民,可憑本人身份證明及單位證明,向市解困辦提出承租解困房申請,經市解困辦審核批准後簽訂租賃契約。
第八條 解困房可由困難戶所在單位代租。代租單位應與市解困辦簽訂代租契約。
第九條 解困房租賃契約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樓層、朝向、面積、裝修及設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租賃保證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變更、解除契約條件;
(八)擔保方式、範圍;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解困房租賃契約文本由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製作。
第十條 解困房租賃期限原則為兩年。屆時,承租人確實仍未能解決住房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市解困辦提出續租申請,續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一條 租金根據解困房建築綜合造價計算,實行準成本租金,準成本月租單價平均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96元。實際計收標準是第一、二年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 元(均價,下同),第三年為10元,第四年為15元,並依房屋樓層、朝向不同,對均價予以增減調節:三、四、五層加收10%,六層加收5%,八層減收 10%,九層減收15%;東向、南向加收5%,西北向減收10%。
第十二條 承租人應按承租建築面積繳納租賃保證金。
租賃保證金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計收,續租期間按每平方米60元計收。
租賃保證金在租賃期間不予退還。租賃關係終止,承租人退還房屋之日起二日內,市解困辦應退還租賃保證金本金。
租賃保證金的利息用於補償解困房養護、維修和管理費用的不足。
第十三條 承租人入住解困住宅小區後,應按規定繳交小區各項管理費用,並有權參與和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
第十四條 解困房的養護維修由市解困辦委託物業公司具體實施。物業公司應制定年度房屋養護維修計畫,定期對所管理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維修房屋,保證解困房處於良好狀況。
第十五條 解困房屬自然損壞的,由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負責養護維修;不屬養護維修性質的修繕、改善及人為損壞的修復,由承租人負責。
第十六條 市解困辦應檢查、監督受委託的物業公司實施養護、維修房屋情況。
第十七條 承租人採取欺騙手段承租解困房的,市解困辦有權收回房屋,加倍收取非法租住期間的租金,並沒收其租賃保證金。
第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解困辦依法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屋,並可給予處罰:
(一)擅自轉租、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改變房屋用途的,處以變動期間租金5倍的罰款;
(二)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或空置房屋累計六個月以上的,除補交欠租外,並處以欠交租金總額2倍的罰款;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外,並處以承租期間租金總額5倍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承租房的,除按受損部分原價賠償外,並處以房屋原造價5%的罰款。
第十九條 租賃期滿,承租人應退還承租的解困房。逾期不遷出的,市解困辦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追索逾期遷出所造成租金損失3~5倍的賠償及處以房屋原造價5%的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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