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暫行規定

為規範本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設立的程式,促進股份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3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3年3月12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號
簡介,規定條例,

簡介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8號)
《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暫行規定》已經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胡富國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規定條例

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本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設立的程式,促進股份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有、集體所有企業擬改組為公司的,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作出決議,然後由發起人鑒訂協定書,同時組建籌備機構。
一個企業作唯一發起人時,應將全部資產投入公司。
第三條發起協定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擬設立公司的名稱、住所、股本總額、股份類別及各發起人認購股份的數額及占股本總額的比例;
(三)共同委託申請設立公司的發起人名稱及有關事項;
(四)設立公司的經費來源、支出範圍及費用承擔;
(五)公司籌備機構的地點;
(六)發起人連帶責任的承擔;
(七)協定生效及終止的日期。
第四條發起人設立公司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並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發起協定書、公司章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五條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書後,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審查,在十日內簽署審查意見,退發起人。
第六條發起人收到行業主管部門設立公司的審查意見後,以非貨幣形式認購股份的國有企業,須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資產評估立項申請,經批准後由企業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和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進行驗資,提出產權界定意見,並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達確認書;非國有單位可直接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進行驗資和提出產權界定意見,涉及國有資產的,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登記。非國有資產,所有權涉及多方面的,由有關方面確認產權。
第七條資產評估和驗資結束後,發起人應向省體改委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並附發起協定書、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產確認通知書、驗資報告、招股說明書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國有企業改組公司的,還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國有資產資信證明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管理部門同意企業改組的檔案。
非國有企業以全部資產改組為公司的,還須出具產權所有者同意企業改組為公司的檔案。
公司設國有股的,在向省體改委提交申請書之前,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國有股股份份額、持股辦法、股權收益上交渠道和股權代表。
第八條招股說明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方式和近期發展規劃;
(三)發起人的基本情況;
(四)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總額、種類、數量、面值和每股發行價格;
(五)發起人認繳股份數額;
(六)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的理由;
(七)股票承銷方式、認購方式;
(八)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的起止日期;
(九)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的附帶條件;
(十)公司盈利預測、股利預測。
第九條省體改委收到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和有關附屬檔案後,應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核有關檔案。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批准設立公司。
第十條公司籌備機構須在批准設立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籌建登記。登記後在銀行開設臨時帳戶,方可進行招股。
第十一條批准設立公司後,公司發起人應製作供認股人填寫的認股證書。認股證書須載明:
(一)公司名稱、住所;
(二)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的總額、種類、股數、每股面值、股票或股權證面額和每股發行價格;
(三)股票或股權證的承銷、認購方式;
(四)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的起止日期;
(五)批准設立公司的文號及日期。發行股票的認股證書須有批准機關的文號及日期。
第十二條認股人應按認股證書所填股份數額和繳納期限繳納股款。認股人逾期不能繳款時,視為棄權。
第十三條公司的股份認購須在籌建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並不得超過發行額度。
第十四條公司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創立大會。
第十五條創立大會決議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創立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
(二)參加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持股占股本總額的比例;
(三)決議形成的方法和決議事項。
創立大會決議由大會主持人簽名蓋章後,於十日內分發各股東或股東代表,並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後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註冊登記。經核准註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資格,並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後,需發行股票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山西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