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電力市場運營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山西省電力市場運營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電力市場運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電力市場運營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西省電力市場運營與管理,構建安全高效、競爭有序、風險可控的市場體系,保障電力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市場成員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穩定、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若干意見及國家關於電力市場建設相關配套檔案精神,結合山西電力現貨市場試點要求和電網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西省電力市場運營與管理,與其配套的實施細則共同構成山西省電力市場規則體系。
  第三條 山西省電力市場運營和管理堅持綠色低碳、環保優先,由易到難、循序漸進,統一平台、無歧視開放的原則,遵循電力運行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堅持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電力有序供應。
  第四條 省能源局是我省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工作第一責任單位,負責統籌協調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工作;電網企業是第一實施單位,負責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試點相關工作。省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山西能源監管辦”)按照各自職能組織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開展電力市場運營、管理、規則制定修訂等系列工作,依法履行山西省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實施監管,對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市場規則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章 市場框架體系
  第五條 電力市場交易分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
  電力批發交易是指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電力批發用戶之間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電力(電量)交易活動,包括中長期電能量交易、現貨電能量交易、輔助服務交易、輸電權拍賣、容量市場等。
  電力零售交易是指售電公司與電力零售用戶開展的電能量交易活動。
  第六條 電力用戶可以通過批發市場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也可通過零售市場向售電公司購電,同一交易周期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本辦法中,直接參與批發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稱為批發用戶,向售電公司購電的電力用戶稱為零售用戶,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稱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
  第七條 電力批發市場採用電能量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相結合的市場架構。其中,電能量市場包含中長期電能量市場和現貨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包括調頻市場,具備條件時推動備用、爬坡、有償無功調節、自動電壓控制、黑啟動等輔助服務品種以市場化方式開展交易。
  第八條 中長期電能量市場是指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批發用戶等,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滾動撮合、掛牌摘牌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度、季度(多月)、月、旬(周)、多日等日以上的電能量交易,簡稱中長期交易。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政府授權契約,納入中長期交易管理範疇。
  第九條 現貨市場包括日前市場和實時市場。山西電力現貨市場按照“全電力最佳化、新能源優先”的原則,以集中競價、統一出清的方式開展最佳化出清計算,確定機組組合、分時發用電計畫曲線、分時節點電價等。
  第十條 日前市場按日組織,每個交易日組織次日96個時段(15分鐘為一個時段)的電能量交易,在滿足電力電量平衡和電網安全約束條件的基礎上,確定次日的機組組合、發用電計畫曲線和日前分時節點電價等。
  第十一條 實時市場以15分鐘為周期,滾動出清未來15分鐘至1小時的分時節點電價和發用電計畫曲線,交易結果更接近系統的實時運行情況,真實反映電力系統平衡和阻塞情況。
  第十二條 調頻市場在現貨市場機組組合確定後,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單獨開展。積極推進備用、爬坡、有償無功調節、自動電壓控制、黑啟動等輔助服務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輔助服務提供主體,現階段按照山西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和併網運行管理兩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售電公司從電力批發市場購電,向簽約的電力零售用戶售電,履行雙方在電力交易平台簽訂的零售交易結果。
  第十四條 在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中,市場主體基於上網側絕對電能價格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 發電企業市場電量執行市場化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
  第十六條 電力用戶購電價格由電能價格、輔助服務費用、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其中,批發用戶的電能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零售用戶的電能價格按照與售電公司在電力交易平台簽訂的零售交易價格執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執行代理購電價格。
第三章 市場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三類。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儲能企業、虛擬電廠等。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第十八條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儲能企業、虛擬電廠等應當按照市場註冊管理制度,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註冊程式並取得準入資格,獲得進入山西省電力市場進行交易的資格和許可權。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退出包括自願退出和強制退出。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申請退出市場,並按照規定處理好相關事宜。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可對該市場主體實施強制退出:
  (一)因企業經營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包括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等);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三)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四)因違反交易規則及市場管理規定等情形被停牌整改,且未在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本企業所轄區域內用戶電能計量及採集裝置的日常運維,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將電力用戶關口電能計量點計量裝置記錄的電量數據,傳送給電力交易機構,作為結算基礎數據。電網企業負責將發電企業、省級電網之間、電網企業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之間的關口電能計量點計量裝置記錄的電量數據,傳送給電力交易機構,作為結算基礎數據。
  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市場根據中長期契約的分解電量,按照契約約定價格進行結算。現貨市場結算採用“雙結算”和“日清月結”的模式。“雙結算”即按照日前現貨價格對日前現貨交易曲線與中長期交易曲線的分時偏差電量進行結算,按照實時現貨價格對實時現貨交易曲線與日前現貨交易曲線的分時偏差電量進行結算。“日清月結”即按日進行市場化交易結果清分,生成日清分賬單;按月進行市場化交易電費結算,生成月結算賬單,並向市場主體發布。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電力用戶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電網企業向售電公司收付購售差費。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建立成本補償類費用、市場平衡類費用、市場調節類費用等市場運營費用的分類分攤返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省能源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山西能源監管辦負責組織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行業協會等開展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批發用戶等的市場信用管理。每年定期對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批發用戶等開展信用等級評價,並根據定期複查和不定期抽查評價結果進行等級調整。
  第二十四條 售電公司參與批發和零售市場交易前,應當選擇執行履約保函、保險、保證金等履約保障憑證的一種或多種。履約保函、保險、保證金額度和其服務用戶的用電量規模掛鈎,若履約保函、保險、保證金不足,則不能繼續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二十五條 市場主體之間、市場主體與電網企業之間、市場主體與市場運營機構之間發生下列爭議時,可通過雙方協商、申請調解或仲裁、訴訟等途徑處理。計量爭議由爭議雙方或一方向計量表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其他爭議申請調解時,應向山西能源監管辦或省能源局出具書面申請。對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註冊或註銷市場交易資格的爭議;
  (二)市場成員按照規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爭議;
  (三)市場交易、計量、考核和結算的爭議;
  (四)其他方面的爭議。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並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市場信息分類及時向市場主體和社會發布相關信息,並按照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要求上報相關信息。市場主體、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開展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國”等網站進行披露。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交易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並為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台披露信息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場成員嚴禁超職責範圍獲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五章 市場中止管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能源局會同山西能源監管辦可以做出中止電力市場的決定,並向市場成員公布中止原因:
  (一)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不適應市場交易實際需要,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二)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並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三)電力市場發生其他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當出現如下緊急情況時,市場運營機構可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優先處理事故,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必要時可以中止電力現貨市場交易,並第一時間報告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
  (一)因發生突發性的社會事件、氣候異常和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電力供應嚴重不足、電網運行安全風險較大、電網主備調切換時;
  (二)發生重大電源或電網故障,影響電力有序供應或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時;
  (三)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含調度運行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平台、自動化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發生重大故障,導致現貨市場交易無法正常組織時;
  (四)出現其他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突發情況時。
  第三十二條 當日前市場或實時市場中止時,按照山西省電力現貨市場規則規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當市場長時間中止時,按照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監管辦確定的方式進行結算。
第六章 技術支持系統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建設、維護、更新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含調度運行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平台、自動化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滿足山西省電力市場規則體系相關規定的執行需要,建立技術支持系統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確保技術支持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障市場信息及數據安全。
  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第三方輔助系統接入電力交易平台,必須符合《山西電力交易平台與市場主體輔助系統信息互動數據接口標準規範》,滿足相關接入要求。
  第三十五條 市場主體應按照平台使用協定要求,加強對自身賬號的管理,需通過電力交易平台系統頁面前端進行賬號登錄、數據查詢、交易申報等操作,非交易系統技術原因出現異常行為將視為違反平台使用協定要求。
  第三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按照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要求,對市場主體違反平台使用要求的異常行為進行記錄,並採取凍結其相應賬號或全部賬號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根據民法典、數據安全法、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市場主體違反法律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電力交易數據的行為,電力交易機構有權通過司法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配套實施細則制定修訂管理
  第三十八條 省能源局牽頭,會同山西能源監管辦組織市場運營機構和市場主體代表成立電力市場研討專班,負責省內電力市場註冊與退出、計量管理、信用管理、零售市場、現貨交易、中長期交易、輔助服務、電費結算、市場監管、信息披露等實施細則的制定和修訂具體工作。
  (一)山西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依據國家及省內有關規則,負責收集各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提出完善電力市場實施細則的建議,參與制定電力市場實施細則,並對實施細則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表決。
  (二)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參與電力市場實施細則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三)山西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提出完善電力市場實施細則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緊急情況下,電力市場實施細則的修改程式可以簡化。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的細則漏洞、國家政策的重大變動等。
  (一)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協商一致後,可以宣布立即中止部分實施細則條款。宣布中止條款時,應發布中止理由。
  (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應在宣布中止條款後10日內,提出實施細則修訂計畫,包括可能的修改建議等。
  第四十條 省司法廳按照職責負責配套細則制定和修訂的合法性監督審查,對存在超越許可權和違反程式出台的,及時進行糾正。任何單位不得超越許可權和違反程式出台實施細則,擅自改變和影響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如國家有相關新政策發布,本辦法作相應調整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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