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晉能源新能源發〔2022〕208號)是山西省能源局2022年4月22日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26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能源局 
  • 發文字號:晉能源新能源發〔2022〕208號 
  • 主題分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是否有效:是 
  • 有效期:2年 
發布通知,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項目管理,第四章 電網接入管理,第五章 事中事後監管,第六章 附 則,內容解讀,一、出台背景,二、目標任務,三、主要內容,四、涉及範圍,五、特色亮點,

發布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關於印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晉能源新能源發〔2022〕208號
各市能源局,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管委會,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各相關企業:
    為加強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促進我省風電、光伏發電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我們制定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能源局
2022年4月22日

全文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電力監管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風電項目分為集中式風電和分散式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分為集中式光伏和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工商業分散式和戶用分散式(不含自然人)發電項目。
    第三條 省能源局負責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和運行監督管理工作。市、縣能源主管部門在省能源局指導下,做好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和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包括規劃管理、年度開發建設計畫、項目儲備、項目核准備案、項目建設、電網接入管理、竣工驗收、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堅持“規劃引領、合理布局,權重引導、統籌協調,市場主導、安全高效”原則。
    第六條 省能源局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全省風電、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和統籌布局,做好省級規劃與國家規劃的銜接。
    第七條 省能源局按照國家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任務,結合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在論證各地資源稟賦、電網接入條件等基礎上,確定年度新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年度開發建設規模。年度開發建設規模視國家要求,分為保障性併網規模和市場化併網規模。
    第八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管理,省能源局負責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儲備庫,各市縣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要求做好項目儲備。
    第九條 各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圍繞雙碳目標,堅持生態底線,根據區域資源、土地、電網消納、經濟可行性等條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原則,編制確定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年度開發建設計畫。
     第十條 省能源局根據國家和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結合各市確定的年度開發建設計畫和電網接入情況,確定年度建設規模,下達年度新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計畫。未納入省級年度開發建設計畫及未核准備案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電網公司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併網項目由省能源局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優選確定,並由電網企業保障併網;市場化併網項目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配合省能源局對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項目併網條件。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核准、備案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除自發自用的分散式風電和分散式光伏發電之外)需列入省級年度開發建設計畫,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依據省能源局下達年度開發建設計畫對項目進行核准備案
    第十三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進行核准或備案。風電項目由市級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核准;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許可權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跨區域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上一級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核准、備案。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在辦理時限內依法對項目進行核准、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
    第十四條 項目核准或備案時,核准或備案機關應就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等企業需要履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進行書面告知。
    第十五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完成核准、備案後,項目單位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在辦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建設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並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
    第十六條 項目核准、備案後,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按要求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國網新能源雲平台、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等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工程竣工等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應當按要求按季度報備項目建設動態等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按規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已辦理核准備案手續的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批覆確定的相關建設內容等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的,報經省能源局同意後,按規定到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或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並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項目備案機關,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四章 電網接入管理

    第十九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配套電力送出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建設相協調。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電網公司有關係統接入方案意見,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升壓站等工程。
    第二十條 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直接接入系統的配套電力送出工程。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發電企業建設的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並報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監管辦。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式,對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書面說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規劃目標和年度開發建設計畫,統籌開展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確保納入省級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能並盡並”,不得附加額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併網前,與項目單位簽訂併網調度協定和購售電契約,配合開展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的併網調試等。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採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完善風電、光伏發電併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安全高效併網運行,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維持合理利用率。

第五章 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五條 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在省能源局指導下,加強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及運行監管。
   第二十六條項目投資主體在申請項目核准備案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在項目申報建設期間不得以非法盈利為目的進行項目倒賣轉讓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現象。
    第二十七條 電網企業和項目投資主體應加強信息監測與統計分析體系建設,建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生產、併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監測、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二十八條 市縣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核准或備案建設項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等方面的監管,嚴厲查處違規開工建設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單位,要按要求做好電站建設和運營維護,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依法依規加強建設運行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條 風電、光伏電站建設運行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向上一級主管單位、山西能源監管辦以及能源主管部門等報告。
   第三十一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須按有關檔案規定時間及企業承諾的時間完成核准、備案、開工建設,逾期未核准、備案、開工建設的項目自動作廢,項目業主納入我省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黑名單”,2年之內不得參與我省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同時核減下一年所屬市、所屬集團年度項目開發規模。
    第三十二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在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對超期未建成投產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省能源局要組織清理,對確實不具備建成條件的,視情況予以廢止。相關企業不得參與我省下一年度項目開發建設。
    第三十三條 達到服役年限的風電和光伏電站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政策,不得造成環境破壞與污染,鼓勵項目單位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視國家規定、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21年底,全省風電裝機2123萬千瓦(居全國第5位),光伏發電裝機1458萬千瓦(居全國第8位)。“十三五”期間風電、光伏裝機年均增速分別達到24.2%、63.1%,已成為全省第二、三大電源。
“十四五”期間,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以及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將成為我國能源發展的增量主體,風光發電發展獲得了新的機遇,將加快步入躍升發展新階段。省十二次黨代提出:到“十四五”末,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裝機容量占比達到50%,發電量占比達到30%的總體目標。為加強我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對統籌布局、科學規範風電、光伏發電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目標任務

為加強我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六章三十六條,對我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規劃管理、年度開發建設計畫、項目儲備、項目核准備案、項目建設、電網接入管理、竣工驗收、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 “總則”:對《辦法》制定的法律法規依據、適用範圍、規範內容、責任部門等進行了說明。
適用範圍:風電項目——集中式風電、分散式風電;
光伏項目——集中式光伏和工商業分散式發電項目。其中自然人戶用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不適用於本辦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管理範圍:規劃管理、年度開發建設計畫、項目儲備、項目核准備案、項目建設、電網接入管理、竣工驗收、事中事後監管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明確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規劃、年度計畫的組織實施以及項目庫的組織管理。
第三章“項目管理”:明確了核准(備案)、建設、竣工等環節管理,規定省級、市級、縣級相關部門以及企業的相應職責。
第四章“電網接入管理”:明確了送出工程建設、電網接入服務、電網運行調度等方面事宜。
第五章“事中事後管理”:明確了省市縣能源主管部門、投資主體在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運行階段相關要求。
第六章“附則”。

四、涉及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風電項目分為集中式風電和分散式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分為集中式光伏和分散式發電項目。其中自然人戶用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不適用於本辦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另外,已列入國家試點的整縣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全部自發自用的工商業分散式發電項目也不需要列入省級年度建設規模,由各市縣自行組織實施。

五、特色亮點

《辦法》吸收了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借鑑了省外先進管理經驗,總結梳理近年來風電光伏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對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提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要求,使項目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合理。
一是強化規劃引領。
堅持“規劃引領、合理布局,權重引導、統籌協調,市場主導、安全高效”原則,《辦法》明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風電、光伏發電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任務,結合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確定年度新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年度開發建設規模。
二是明確部門職責。
《辦法》進一步明確省市縣三級能源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省能源局負責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能源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和運行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理順了電網公司和項目的責任和義務,如電網公司要做好電網接入服務、電網運行調度等工作,項目單位要履行好主體責任和相應義務,做好項目建設、運行和生產安全等。
三是強化全過程管理。
《辦法》突出了事中事後監管,強調電網企業和項目投資主體應加強信息監測與統計分析體系建設,建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生產、併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監測、統計和管理機制,特別是市縣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其核准或備案建設項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等方面的監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