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太陽能發電項目評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太陽能發電項目管理,促進太陽能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最佳化國家補貼資金配置,根據《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我區太陽能發電項目實行盟市備案管理的通知》(內發改規範字[2013]12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3]2565號)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範圍內建設的光伏電站和分散式光伏電站項目申請年度規模指標時評優。
第三條 光伏電站評優標準
1、項目業主單位是落戶在我市的太陽能發電設備製造企業;(10分,10%)
2、項目業主單位擬於當年落戶我市投資光伏製造業(產業鏈及相關)且當年投資額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已落戶的光伏製造企業當年改擴建項目擬新增投資5億元以上;(10分,10%)
3、項目業主單位以往良好的信用記錄;(10分,5%)
4、建設業主單位具備光伏電站項目前期工作有效推進的能力;(10分,5%)
5、項目符合國家光伏產業發展政策及我市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10分,5%)
6、項目具備良好的電網接入條件和電力消納能力;(10分,10%)
7、項目所使用的光伏發電產品及系統集成具有先行性,所採用的光伏組件、控制器、逆變器、蓄電池等核心設備必須通過國家相關機構認證,主要設備本市採購率在50%以上;(10分,10%)
8、光伏項目與設施農業(僅限蔬菜日光溫室)相結合,設施農業條件:流轉土地面積在3000畝以上(以流轉土地正式契約為準)、設施農業項目已備案、設施農業建設面積1000畝以上且當年建設完成蔬菜日光溫室可種植面積100畝以上、企業投入資本金占設施農業項目總投資的20%以上;(10分,10%)
9、具有示範作用和推廣意義的新技術、新產品的光伏發電項目;(10分,10%)
10、項目選址在貧困旗縣;(10分,10%)
11、項目光伏裝機容量不低於10兆瓦;(10分,5%)
12、2014年6月30日之前自治區或我委已備案的太陽能發電項目。(10分,10%)
第四條 分散式光伏電站評優標準
1、項目業主單位是落戶在我市的太陽能發電設備製造企業;(10分,10%)
2、項目業主單位擬於當年落戶我市投資光伏製造業(產業鏈及相關)且當年投資額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已落戶的光伏製造企業當年改擴建項目擬新增投資5億元以上;(10分,10%)
3、項目符合國家光伏產業發展政策及我市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10分,5%)
4、項目接入電網條件良好、用電負荷穩定;(10分,10%)
5、項目申請的補貼低於國家補貼標準;(10分,10%)
6、項目所使用的光伏發電產品及系統集成具有先行性,所採用的光伏組件、控制器、逆變器、蓄電池等核心設備必須通過國家相關機構認證,主要設備本市採購率在50%以上;(10分,10%)
7、項目具有示範作用和推廣意義;(10分,10%)
8、選用工業園區和大型工商業企業屋頂;(15分,10%)
9、選用火車站、飛機場航站樓、大型綜合交通樞紐、大型體育館、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屋頂;(10分,10%)
10、選用學校、醫院、公共機構等公益性領域和各類保障性住宅、農村房屋的屋頂。(10分,10%)
第五條綜合評定方法
由評優專家根據項目單位提供的資料按照評優標準對各項目逐項打分,通過加權計算出單個項目的綜合得分,將每位專家評分合計得出單個項目總分。
第六條 評優組織機構
評優組織機構由10人的專家組組成。
專家組人員構成如下:市發改委5人、市供電局2人、其他單位和社會專家3人。
第七條 評優結果公示
評優組織機構的評定結果(項目得分排序表)於評審後第2日開始在呼市發改委官方網站公布,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本辦法有呼市發改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若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變化,本辦法將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