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是為規範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國家能源局於2023年6月12日印發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2日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 發文字號: 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電力企業、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我們對《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3年6月12日

辦法全文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的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省級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相關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原則。
第二章 併網調試工作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併網調試運行工作應遵循《電網運行準則》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首次併網調試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擁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的市場主體與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簽訂併網調度協定和購售電契約。
(二)擁有自備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的電力用戶與電網企業簽訂高壓供用電契約。
(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電網運行準則》明確的時間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併網運行申請書和有關資料。
(四)電力調度機構自接到發電企業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安排併網調試運行。對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相關試驗,原則上抽水蓄能機組應自電力調度機構批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其他發電機組應自電力調度機構批准之日起30日內完成。電力調度機構因故不能及時安排或不能按時完成併網調試運行的,應書面向併網主體說明原因,並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五)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相關電力工程應符合有關規定,並通過有資質的質監機構監督檢查。符合豁免條件的電力工程除外。
(六)獨立新型儲能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
第三章 進入商業運營條件
第六條 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火力發電機組按《火力發電建設工程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水力發電機組按《水電工程驗收規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帶負荷連續運行、可靠性運行。風力發電項目按《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啟動試運。光伏發電項目按《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範》(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啟動試運。抽水蓄能機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機組啟動試運行規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試驗項目並通過15天試運行考核。其餘類型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相應工程驗收規範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
第七條 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機組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鑑定書。
(二)完成併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發電機組和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併網調度協定和購售電契約。
(四)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發電機組應在項目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後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併網後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或按規定變更許可事項,分批投產的發電項目應分批申請。符合許可豁免政策的機組除外。
(五)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已經國家認定的機構安全註冊或登記備案。
第八條 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項目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鑑定書。
(二)完成併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併網調度協定、購售電契約或高壓供用電契約。
第九條 電網企業負責進入商業運營有關材料的收集、辦理、存檔等工作。
第四章 進入商業運營程式
第十條 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後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在併網後6個月內),擁有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的市場主體分別具備第七條、第八條商業運營條件後,以正式檔案將相關材料報送電網企業,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自動進入商業運營。屆時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屬併網主體自身原因的,從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不屬併網主體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第十一條 火電、水電機組自併網發電之日起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正式納入電力併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範疇,參與電力併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考核、補償和分攤。核電機組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納入電力併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自首台機組或逆變器併網發電之日起納入電力併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
第五章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結算
第十二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在規定時間內自動進入商業運營的,調試運行期自併網時間點起至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止。未在規定時間內自動進入商業運營的,調試運行期自併網時間點起至進入商業運營時間點止。
第十三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自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至滿足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條件前,上網電量繼續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
第十四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按照當地同類型機組當月代理購電市場化採購平均價結算。同類型機組當月未形成代理購電市場化採購電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類型機組月度代理購電市場化採購平均價結算。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在進入商業運營時間點起,執行現行有關電價政策。
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確定調試運行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以及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發電機組(不含煤電應急備用電源)和獨立新型儲能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標準,分攤標準原則上應當高於商業運營機組分攤標準,但不超過當月調試期電費收入的10%,分攤費用月結月清。
第六章 退出商業運營程式
第十六條 發電機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動退出商業運營:
(一)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註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從註銷
時刻起。
(二)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進行擴建、改建並按規定解
網的,從解網時刻起。
(三)屬於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
中型水電站,其大壩安全註冊登記證逾期失效或被註銷、撤銷的,從逾期失效或被註銷、撤銷時刻起;大壩已完成登記備案但未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期限內辦理安全註冊的,從逾期時刻起。大壩安全註冊等級降級且在1年內未達到甲級標準的,從降級滿1年次日起;大壩連續兩次安全註冊等級均為乙級或丙級且在1年內未達到甲級標準的,從第二次註冊登記為乙級或丙級滿1年次日起。
其中,由於水電站大壩登記備案逾期未辦理安全註冊、安全註冊等級降級、連續兩次安全註冊等級均為乙級或丙級等原因,發電機組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在相關問題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請重新進入商業運營。
發電機組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電網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
第十七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退出商業運營前,原則上應與有關各方完成相關契約、協定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再次進入商業運營的,按照本辦法履行相關程式並執行有關結算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與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對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發生爭議的,應本著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本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協調解決,或自行通過司法程式解決。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細化相關條款或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國家能源局關於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8號)同時廢止。已出台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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