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情況通報

《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情況通報》意在為規範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工作,明確了新建機組調試形成的差額資金的內涵、用途、分配的原則以及分配方式等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情況通報
  • 類別:通報
  • 行業:資源能源
  • 發布時間 :2010年12月14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情況通報
資源能源
2010-12-14

法規內容

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情況通報
為規範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工作,國家電監會於2007年6月印發《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辦市場40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了新建機組調試形成的差額資金的內涵、用途、分配的原則以及分配方式等問題,其中第十三條規定:“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電量上網電價與其商業運營電價差額形成的資金,主要用於補償為新建機組調試運行提供服務的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資金使用方案由所在電網企業商發電企業提出,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2009年,國家電監會陸續發現兩家省級以上電網企業存在未按規定分配差額資金的問題並依法進行了處理,並要求各省級以上電網企業對照檢查、認真整改,但未能引起足夠重視。
為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國家電監會決定於2010年4月至9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新建發電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的專項治理工作,並印發了《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電監稽查12號)。
通過專項治理,確定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全國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總計44.42億元,發電企業分得差額資金10.02億元,比專項治理前增加分配資金8.46億元,其中,華能、大唐、國電、華電、中電投等五大發電集團實際獲得差額資金約5.28億元。
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工作得到了廣大電力企業的理解、支持與配合,效果明顯。通過專項治理,較好地保護了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公正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了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嚴肅性。現將專項治理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專項治理基本情況
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是:全面排查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調試差額資金的核實確認情況、分配協商情況、實際分配情況及向電力監管機構說明與備案情況,對未按規定將調試差額資金進行分配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專項治理工作分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集中排查、整改總結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情況
電監會高度重視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工作,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了動員和部署,對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電監會的統一部署,電監會下屬17個派出機構迅速行動,通過成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制定專項治理具體工作方案、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部署等形式,督促有關電網企業提高認識、積極配合專項治理行動的開展。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均積極行動,要求所屬電網企業配合電力監管機構開展專項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糾階段情況
根據電監會各派出機構總結和電網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統計,除南方電網公司總部、華中電網公司、華東電網公司、西北電網公司、西藏電力有限公司當期未形成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外,其餘34個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均發生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其中北京電力公司因自主調度結算的電量占自購電量的比重不足2%,由華北電網提供容量備用而不作為差額資金的分配主體外,其他33家電網企業應作為差額資金的分配主體。
在專項治理啟動前,湖北、重慶、廣東、廣西、雲南、海南、四川等7個省(市)電網企業制定了差額資金分配方案,補償為新建機組調試運行提供輔助服務的發電企業資金總計約1.56億元,其餘26家電網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分配。
在專項治理自查自糾階段,未對差額資金進行分配的26家電網企業中,有19家電網企業按專項治理的要求形成了差額資金分配方案,向為新建機組調試運行輔助提供服務的發電企業分配差額資金6.34億元。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國家電網公司所屬江西、新疆、青海、浙江、湖南、安徽等省(區)電網企業在自查自糾階段仍未按專項治理的要求形成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的分配方案,其中安徽省電力公司對2008年、2009年差額資金未形成分配方案。經對電網企業自查自糾報告匯總分析,電網企業在自查自糾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部分電網企業在自查自糾階段未對差額資金進行分配,如內蒙、浙江、湖南、江西、新疆等省(區)電網企業對2007年7月-2009年9月形成的差額資金及安徽省電力公司對2008、2009年形成的差額資金,沒有按專項治理的要求形成分配方案。
2、部分電網企業未按規定在對輔助服務情況進行測算的基礎上形成差額資金分配方案,如天津、吉林、雲南、山東、河北、重慶等省(市)電網企業;個別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確定的分配比例過低,如上海市電力公司
3、部分電網企業雖按規定與發電企業協商形成了一致的分配方案,但資金沒有及時撥付到發電企業,如東北電網公司、福建電力公司;個別電網企業確定的分配方案未聽取發電企業意見。
4、部分電網企業將與新建機組調試提供輔助服務無關的費用列入差額資金分配方案。如河南省電力公司將電網企業墊付的脫硫、燃氣、電網建設等費用列為分配內容,甚至將通訊設備接入、遠動信息接入等本應由電網附屬企業承擔且已收取的費用也列入分配內容。存在類似情況的還有廣西、四川、重慶、甘肅、遼寧等省(市)電網企業。
5、少數電網企業存在將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電價確定為零的情況,違反了國家電價政策,損害了發電企業利益。如湖北、四川等省電網企業。
6、少數電網企業自行出台檔案延長新建機組調試運行時間。延長調試期實際上是延長了低電價結算的時間,違反了國家的電價政策,侵害了發電企業的權益。如內蒙、湖北等省(區)電網企業。
(三)集中排查階段情況
根據專項治理自查自糾情況和專項治理方案的總體安排,國家電監會組成三個排查工作組,於6月28日-7月10日對通過自查自糾仍沒有對差額資金進行分配或者報送情況不真實的江西、湖南、新疆、內蒙、浙江、安徽、湖北等七省(區)電網企業進行集中排查。同時,電監會要求各派出機構分別對轄區內其他電網企業差額資金分配情況組織集中排查。
經電力監管機構集中排查確認,2007年7月1日-2009年9月30日全國併網核准新建直調機組總計799台,總裝機容量15999萬千瓦,調試電量326.59億千瓦時,形成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總計44.42億元。
國家電監會及派出機構在集中排查中發現,有關省(區)電網企業在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有關電網企業沒有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電監會辦市場40號、電監稽查12號等檔案,對差額資金的分配使用認識和理解上有偏差;
2、有關電網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辦市場40號檔案和電監稽查12號檔案要求,對差額資金進行合理分配;
3、少數電網企業存在延長調試期和調試電價為零的現象,違反了國家電價政策;
4、部分電網企業對新建機組和差額資金統計數據不實、沒有按照發電機組提供輔助服務的貢獻大小確定分配比例、未統計違規機組差額資金以及單方面確定差額資金分配比例。
5、有些發電企業對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工作認識不足,缺少維權意識,與電網企業的協商過程流於形式;有的發電企業因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影響,在協商過程中無法充分、準確表達相關意見。
國家電監會針對江西、浙江、湖南、內蒙、湖北、安徽、新疆等省(區)電網企業集中排查發現的問題,於7月12日對江西、湖南、內蒙、湖北、安徽、浙江等6個省(區)的電網企業下發了整改意見,要求於7月20日前對有關問題整改完畢,其中新疆電力公司在集中排查階段就抓緊形成了差額資金的分配方案並分配到位,國家電監會沒有再下發整改意見。
國家電監會各派出機構也根據集中排查情況,對集中排查發現的問題分別對轄區內有關電網企業下發了整改意見。
(四)總結整改階段情況
根據電監會和各派出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有關電網企業積極整改,根據發電機組為新建機組調試運行提供服務貢獻大小的實際情況進行測算,並商發電企業確定了分配方案,經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後予以實施,在自查自糾中已確定分配方案的部分電網企業在整改過程中據實上調向發電企業分配差額資金的比例。
至2010年9月20日,除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未最終形成分配方案外,32家網、省電網企業均按要求出台了分配方案,並與發電企業進行了協商,發電企業分配比例較自查自糾階段大幅提高,向發電企業分配的差額資金由專項治理前的1.56億元上升為10.02億元,增長8.46億元。其中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等主要發電集團分配的差額資金見下表。
發電企業差額資金分配情況表
二、監管評價
開展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專項治理,進一步規範了廠網關係,保護了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了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嚴肅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落實了電力市場規則,維護了電力市場秩序。在專項治理前,各電網企業在執行電力監管規範性檔案的過程中,特別是對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中存在較大差異,差額資金統計不規範、不透明,差額資金不分配或者分配比例不合理的問題在電網企業普遍存在。
通過專項治理工作,作為電力市場規則的《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得到明確和落實,差額資金的管理得到規範。
一是提高了電網企業對執行電力市場規則的認識,從不分配到分配,從低比例分配到按實際情況分配,專項治理工作督促電網企業在差額資金分配問題上強化了遵守市場規則的守法意識;
二是電網企業按規定對差額資金進行了分配,從而使差額資金統計範圍、分配標準及差額資金分配比例形成機製得到規範,分配方案趨於公平、合理。
2、保護了發電企業的合法利益,促進了電力市場公平、公正。
通過專項治理,一是增強了對差額資金統計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信息不對稱的地位;
二是規範了差額資金分配方案形成機制,切實落實了協商原則,增強了發電企業的話語權;
三是強調了差額資金分配原則,根據發電機組提供輔助服務的貢獻大小確定分配比例;
四是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發電企業分得的差額資金,從專項治理前的1.56億元增加為10.02億元。
3、化解了市場主體之間的矛盾,促進了廠網關係和諧發展。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具有典型的共生關係,廠網關係和諧直接影響電力發展的大局。以差額資金分配、上網電費結算等為代表的廠網問題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將影響電力行業的健康發展,最終損害整個電力行業的利益。本次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專項治理,使廣大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對依法經營、依法開展市場活動有了切身體會和更深的理解。專項治理營造了電力市場依法、依規運行的良好氛圍,促進了廠網關係和諧,推動了和諧電力建設。
4、推動了監管工作,維護了監管權威。專項治理工作是電力監管機構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一次積極探索。專項治理工作中,電力監管機構就差額資金管理問題與電力企業各方接觸,聽取和了解了各方觀點、意見和建議,為今後完善政策、科學決策奠定了基礎;同時,專項治理將個案處理與普遍性問題的合理解決有機結合,督促電網企業轉變觀念,改進工作、加強管理,也為專項治理轉化為常態監管奠定了基礎。通過專項治理,使電力監管機構各項市場規則得到了落實,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落到實處,維護了電力監管的嚴肅性,增強了電力監管機構的權威。
三、監管意見
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得到各電力企業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顯著成效。各電力企業要借本次專項治理認真總結、舉一反三,積極構建和諧共贏的廠網關係,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一)認真執行電力監管市場規則,嚴格依法依規經營
電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認真落實電力監管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自覺遵守電力監管市場規則,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各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關於規範電能交易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474號),按規定確定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調試運行期的上網電價標準,並按規定標準確定進入商業運行的時間點,不得延長調試運行期。
(二)加強信息溝通,共同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協商是差額資金分配方案形成的基本方式,信息透明是充分協商的基礎。廠網雙方在差額資金信息上存在一定的不對稱,電網企業要依據《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電監會14號令)要求,及時、充分、準確的披露差額資金的相關信息,及時與相關發電企業溝通測算依據和方法,協商確定分配方案,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三)樹立市場主體意識,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合格的市場主體是電力市場的基礎,守法、理性是合格市場主體的基本特徵。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是重要的電力市場市場主體,一方面應當依據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和各項監管規則從事經營活動,尊重交易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當不斷樹立市場經濟意識,善於運用各項制度和規則主動維護自身經濟利益。各電力企業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樹立市場化經營理念,促進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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