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貴州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我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促進新型綜合能源基地建設,提升電力安全保障供應能力和新能源消納水平,我局組織起草了《貴州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內(5月23日至6月21日)通過電子信箱發至參考連結。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貴州省能源局
2023年5月23日
徵求意見稿
貴州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促進新型綜合能源基地建設,提升電力安全保障供應能力和新能源消納水平,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產業化、市場化發展,根據《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關於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貴州省碳達峰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儲能項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並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包括電化學儲能、飛輪儲能、壓縮空氣儲能、氫(氨)儲能、冷(熱)儲能等。按照套用場景劃分,新型儲能分為電源側、電網側和用戶側三類。
第三條我省行政區內的新型儲能項目的規劃管理、項目備案、建設管理、併網運行、安全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新型儲能項目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市(州)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的指導督促、協調服務及監督管理;縣(市、區)級能源管理部門負責項目備案管理、協調落實建設條件、組織項目驗收、安全監管等。
第五條建立“新能源+儲能”機制,為確保新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消納,對“十四五”以來建成併網的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即2021年1月1日後建成併網的項目)暫按不低於裝機容量10%的比例(時長2小時)配置儲能電站。配置儲能電站可由企業自建、共建或租賃。配置儲能容量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共同認定。
第六條鼓勵新能源企業建設新型儲能項目。鼓勵有技術、有經驗、有投資能力的企業建設新型儲能項目或與新能源企業合作建設,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的,在申報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計畫時優先給予支持。
第二章規劃布局
第七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新型電力系統構建、新能源消納、抽水蓄能發展等情況組織編制新型儲能發展規劃,並與能源電力、國土空間及各層級相關規劃相銜接,提出新型儲能發展規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的原則,科學合理引導項目建設。市(州)、縣(市、區)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省級規劃,合理進行項目布局。
第八條電網側新型儲能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電網和市場需要,發布建設規模空間。市(州)、縣(市、區)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建設規模空間,有序安排項目建設。電網側新型儲能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區域負荷中心、新能源消納受限、電網調節能力較弱等區域,電網調配沒有需求的區域不宜布局。項目選址應有利於安全管理,便於調度運行,同一區域項目應相對集中布局,原則上單個項目不小於5萬千瓦(10萬千瓦時),鼓勵向獨立、共享方向發展。
第九條電源側新型儲能由投資企業根據省級新型儲能規劃和企業規劃建設的其他電源項目需要,做好儲能項目規劃布局。
第十條鼓勵用戶側配置新型儲能,減少自身高峰用電需求,投資主體根據省級新型儲能規劃和自身需要,做好項目規劃布局。鼓勵微電網、大數據中心、5G基站、充電設施、工業園區等建設新型儲能項目,在落實建設、安全條件情況下拓展不同套用場景。
第十一條新型儲能項目規劃選址應充分考慮安全條件,嚴禁設定在高層建築、商業綜合體、人員密集場所內。確因需要設定在以上場所內時,項目單位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專項評估,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住房與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及專家評審。
第三章項目備案
第十二條新型儲能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縣(市、區)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備案,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鼓勵簡化儲能項目備案程式。項目備案前需落實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路線、套用場景等建設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套用場景、主要功能、技術標準、環保全全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
第十四條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在項目投產之前,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儲能型式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備案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四章 建設併網
第十五條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後,投資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環評、水保、用地、電網接入等開工前手續,落實建設條件和安全措施後及時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新型儲能系統應高效、可靠、耐用,循環壽命和系統容量保持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行業規範要求。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及系統的設計、製造、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國家(行業)標準要求。鼓勵優選安全、可靠、環保的產品。
第十七條新型儲能設施的建設管理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不宜選用梯次利用動力電池。新建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必須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電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統,梯次利用電池均要取得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已建和新建的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須建立線上監控平台,實時監測電池性能參數,定期進行維護和安全評估,做好應急預案。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儲能電站設計壽命、安全運行狀況以及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範電站、電池的退役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範要求,承擔項目設計、諮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九條新型儲能項目參照電源項目併網流程開展併網與涉網工程調試及驗收,電網企業應按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明確併網要求及調試、驗收流程,積極配合開展新型儲能項目的併網調試和驗收工作,全程做好技術指導、簽訂協定等併網服務工作。項目在併網調試前,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條 堅持“總量控制,先建先接,能並盡並”原則,在同一區域項目,優先保障建設較快項目併網。電網企業應根據新型儲能發展規劃,統籌開展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電網配套工程與新型儲能項目建設需相互協調,為新型儲能項目提供公平無歧視的電網接入。電網規劃滯後的,配套接網工程由新型儲能項目投資主體優先建設。
第二十一條新型儲能項目建成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環保、水保、消防、安全、併網等專項驗收。在各專項驗收及全部設備試運行驗收通過後,由縣(市、區)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並邀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及時將總結報告、驗收鑑定書和相關材料報省、市(州)級能源主管。
第五章 運行調度
第二十二條電網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明確相關調用標準及管理流程;並採取系統性措施,最佳化調度運行機制,科學優先調用,保障新型儲能利用率,充分發揮新型儲能系統作用。
第二十三條新型儲能項目參與電網調度,須遵循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完善涉網部分系統建設與配置,併網運行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管理。電網企業應建立健全新型儲能項目公平參與電力運行的調度機制,建立公用調度平台,保障公平調用,做到應調盡調。電網側新型儲能項目年調度完全充放電次數應不少於300次。
第二十四條項目投資主體應每月5日前按要求報送項目的備案、開工建設、運行、竣工等全過程信息。縣(市、區)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每月8日前向市(州)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市(州)級能源主管部門每月10日前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並將項目備案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第六章 市場交易
第二十五條鼓勵新型儲能作為獨立主體參與各類電力市場交易。具備技術條件、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新型儲能可作為獨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通過參與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等市場獲得收益,通過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提供調峰、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獲得收益。
第二十六條電網側新型儲能項目投運後,可向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提供租賃服務。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儲能企業簽訂協定,由新能源發電企業按年度支付儲能租賃費用,儲能企業按容量提供服務,採取雙方協商等方式形成租賃價格,協定年限原則不低於3年,鼓勵簽訂5年及以上中長期協定。
第二十七條獨立儲能電站向電網送電的,其相應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八條鼓勵試點推廣不同技術路線、不同特點、不同功能的新型儲能發展,結合我省新型電池材料發展延伸產業鏈,推動新型儲能在發電側、電網側、用戶側套用並建立相關價格、運行等機制。
第七章安全監管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儲能電站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儲能電站各參建單位進一步落實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項目單位負責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將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健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依法承擔安全責任。能源主管部門、消防主管部門、能源監管部門、應急部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職盡責。
第三十條儲能電站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貴州省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儲能電站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新型儲能項目從規劃、選址、設計、設備選型、施工、調試、驗收、運行等實行全過程安全管理,投資主體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嚴格執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加強運行調度監測監控,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項目單位應做好新型儲能項目運行狀態監測工作,實時監控儲能系統運行工況,在項目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經整改後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項目單位應及時採取項目退役措施,並及時報告備案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三十三條市(州)、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新型儲能電站監督管理制度,持續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監督檢查、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督促建設(運維)單位定期評估風險等級,對不同等級的風險點、危險源實施差異化治理,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更新隱患台賬,確保儲能電站日常運行安全。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貴州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六條施行期間,國家及省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