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是國家能源局組織編制的2021年9月2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
  • 索引號:000019705/2021-00123
  • 主辦單位:國家能源局
  • 制發日期:2021-9-24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的通知
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規範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推動新型儲能積極穩妥健康有序發展,促進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支撐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我們組織編制了《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執行中的情況和建議,請及時告知我局(科技司)。
國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4日

內容全文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型儲能項目管理,促進新型儲能有序、安全、健康發展,支撐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關於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並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
第三條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堅持安全第一、規範管理、積極穩妥原則,包括規劃布局、備案要求、項目建設、併網接入、調度運行、監測監督等環節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新型儲能項目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健全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管理體系,負責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發展及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地區新型儲能政策執行、併網調度、市場交易及運行管理進行監管。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新型儲能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能源發展規劃、電力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能源技術創新規劃等相關檔案,在論證發展基礎、發展需求和新型儲能技術經濟性等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確定全國新型儲能發展目標、總體布局等。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新型儲能發展規劃,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創新引領、示範先行,市場主導、有序發展,立足安全、規範管理的原則,研究本地區重點任務,指導本地區新型儲能發展。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關係電力系統安全高效運行的新型儲能發展規模與布局研究,科學合理引導新型儲能項目建設。
第三章 備案建設
第八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依據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對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並將項目備案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第九條 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套用場景、主要功能、技術標準、環保全全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
第十條 新型儲能項目完成備案後,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在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後及時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新型儲能項目,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範要求,承擔項目設計、諮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三條 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應滿足相關標準規範要求,通過具有相應資質機構的檢測認證,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 新型儲能項目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安全、消防、環保等管理程式,落實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新建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必須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電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統,梯次利用電池均要取得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已建和新建的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須建立線上監控平台,實時監測電池性能參數,定期進行維護和安全評估,做好應急預案。
註:全文見國家能源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