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辦法

《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保障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型儲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四部門印發《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四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管發〔202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保障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我市新型儲能產業安全可持續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4年1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保障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型儲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的通知》(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暫行)>的通知》(京政辦字〔2022〕6號)等相關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額定功率不低於500千瓦或能量不低於500千瓦時的新型儲能電站(抽水蓄能除外)的運行和監督管理。具備電力儲能系統特性且能量100千瓦時以上的分散式電化學儲能裝置適用於本辦法,並參照《電力儲能系統建設運行規範》小型儲能電站相關要求執行。
本辦法所稱新型儲能電站,是由若干個利用儲能介質從電力系統吸收、存儲、轉換和釋放電能的儲能系統及輔助設施組成並集中布局的電站。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新型儲能電站的統籌管理,擬定新型儲能電站運行規範、監督管理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轄區新型儲能電站運行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日常運行監督檢查;組織轄區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新型儲能電站運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新型儲能電站日常運行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業領域新型儲能電站的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型儲能電站運營單位(即項目備案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新型儲能電站運行安全管理及風險評估,強化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置,確保新型儲能電站運行安全。
根據工作需要,運營單位委託第三方單位負責新型儲能電站日常運行維護,應與第三方單位簽訂委託運維契約和安全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運營單位應對運維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監督運維單位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章 運行管理
第五條 運營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逐級、逐崗位明確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新型儲能電站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運營單位要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要符合環保法規標準要求。
第六條 運營單位應結合有關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新型儲能電站設備設施日常運行管理、維護保養、隱患消缺、應急處置等各項工作,並做好相關記錄;加強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狀態監測,實時監控儲能系統運行狀態,運行數據出現異常時,應及時組織消缺整改。隱患消除前,應落實保障安全的有效防範措施,不能確保全全的,應停止使用有關部位或設備設施。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加強新型儲能電站備品備件日常管理,定期進行保養、更新,確保狀態良好。
第八條 大、中型新型儲能電站應設定現場值班人員。極端天氣時,新型儲能電站均應安排現場值班,做好人員值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新型儲能電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年至少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處於正常工作狀態,檢查、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條 大、中型新型儲能電站應建立狀態運行及預警預測平台,宜配置主動安全系統,並與消防控制室設定在同一場所,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值守人員。小型新型儲能電站應實現狀態運行監測,實時監控系統運行工況。
新型儲能電站依據有關標準規範設定遠程監控平台(小型新型儲能電站可依託第三方平台實現遠程監控功能)和就地監控系統,實現對新型儲能電站的監視、測量和控制,具備遙測、遙信、遙調、遙控等功能,監控數據存儲時間應不少於1年。配置視頻監控系統的新型儲能電站,視頻圖像信息應實時記錄,存儲時間應不少於90天。
新型儲能電站應接入總部級單位監控平台,並依託總部級單位監控平台將有關數據信息上傳至市級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平台。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新型儲能電站系統設計壽命、安全運行狀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範新型儲能電站退役管理。在新型儲能電站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及時組織評估和整改,整改後仍無法滿足相關安全要求的,應及時採取退役措施,並報告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加強新型儲能電站的日常巡檢,確保每天至少巡檢1次。特殊季節和極端天氣前後應開展針對性專項巡檢,並做好巡檢記錄。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建立隱患台賬,明確治理責任,落實治理經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編制年度安全培訓計畫,定期組織在崗安全培訓,重點圍繞工作原理、設備性能、故障處理、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消防安全、應急處置等內容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教育培訓檔案。要對新上崗、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人員開展崗前安全培訓,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
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運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任職;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對委託運維單位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糾正新型儲能電站日常運行維護中存在的規章制度執行不到位、日常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建立治理台賬,跟蹤督導落實,確保新型儲能電站管理漏洞和運行風險得到及時治理和有效防控。
第三章 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加強應急能力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結合新型儲能電站事故特點,編制本單位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電化學儲能電站要定期組織開展電解液泄漏處置、電池熱失控、火災等演練,及時進行總結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建立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物資裝備質量完好;應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技術處置隊,開展專業培訓,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應與本地區消防救援部門建立消防救援常態聯動機制,配合消防救援機構開展聯合演練,確保雙方預案有效銜接。
第十七條 新型儲能電站發生火災、爆炸及泄漏等突發事故時,運營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快速報警並組織救援、疏散、搶險和搶修,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市管理、應急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發生屬地應第一時間組織力量開展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降低事故影響。市級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新型儲能電站發生事故後,應急、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或參與事故調查。運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全力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第四章 運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建立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機制,定期發布新型儲能電站發展規模、布局建設、調度運行、安全生產等情況,開展新型儲能電站運行安全事故統計、分析、發布等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指導並督促轄區新型儲能電站運營單位實施信息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新型儲能電站監督管理制度,持續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監督檢查、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宣教培訓等相關工作;督促運營單位定期評估風險等級,對不同等級的風險點、危險源實施差異化治理,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更新隱患台賬,確保新型儲能電站日常運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新型儲能電站的運行監督管理,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對運營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新型儲能電站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明確檢查內容、方式和標準,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不定期開展抽查。運營單位應積極配合抽查檢查工作,不得拒絕、阻撓,並按照要求及時提交相關資料。安全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需要整改的應提出整改內容及整改期限,並實施跟蹤檢查。針對事故多發、安全管理薄弱的單位和安全隱患突出的項目、部位應加密檢查頻次,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責令當場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整改;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安全隱患危及人身安全時,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對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和信息共享,加強部門協作,實行協同監管,聯合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共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採取約談、聯合懲戒等形式,督促加快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區應依規落實安全生產屬地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完善監管措施,統籌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新型儲能電站的運行安全監管,督促運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新型儲能電站運行安全隱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新型儲能電站運行中涉及違反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應急、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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