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新疆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新疆電力市場獨立儲能參與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7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加快推動儲能發展的政策部署,有效支撐新疆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電力資源最佳化配置,支持儲能企業以獨立市場主體身份參與市場,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新疆電力市場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獨立儲能指具備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符合相關標準規範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等有關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資格的新型儲能企業。
第三條 獨立儲能企業可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儲能項目,通過技術改造滿足同等技術條件和安全標準後,在不影響現有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情況下,可選擇轉為獨立儲能項目參與電力市場。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有關要求,涉及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一體化項目的儲能,原則上暫不轉為獨立儲能。
第二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四條 獨立儲能企業參與中長期交易執行以下準入條件:
(一)依法取得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依法取得或者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二)簽訂併網調度協定,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按照新疆電網併網管理有關規程規定裝設自動發電控制(AGC)裝置,且AGC裝置性能指標滿足調度運行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並可獨立控制,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要求。
(三)充電功率不低於5兆瓦,持續充電時間不低於2小時。
第五條 滿足市場準入條件的獨立儲能企業,按照“一個市場主體、兩個交易單元”(××儲能企業—發電;××儲能企業—用電)的模式,在新疆電力交易平台進行市場註冊。電力交易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後,在新疆電力交易平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市場主體交易目錄。
第六條 參與市場交易的獨立儲能企業發生物理屬性、技術參數、企業重要商業信息等變化時,應於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申請信息變更,並在新疆電力交易平台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七條 獨立儲能企業退出市場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獨立儲能企業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自願退市(市場註銷)手續:
1.市場主體宣告破產,獨立儲能主體(電站)不再運行;
2.因國家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原有獨立儲能主體(電站)非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市場;
3.因電網網架調整,導致獨立儲能主體(電站)的充放電物理屬性無法滿足市場準入條件。
自願退市的獨立儲能企業應提前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退市申請,通過新疆電力交易平台提交註銷資料。已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獨立儲能企業,應提前45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退出申請,在終止交易月(含當月)之前完成購售電契約處理。
(二)獨立儲能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調查確認後,啟動強制退出程式:
1.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2.依法被撤銷、解散、工商註銷等導致不再符合準入條件;
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
4.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
5.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至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
6.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
第八條 提出退市(市場註銷)的獨立儲能企業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申請,電力交易機構在完成註銷申請信息核驗後,通過電力交易平台開展市場退出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註銷生效;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註銷不生效,待異議處理完成後,獨立儲能企業再次申請註銷。
第九條 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確認獨立儲能企業符合強制退出條件後,通過新疆電力交易平台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電力交易機構對該儲能企業履行強制退出程式。公示期記憶體在異議的,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異議不存在的,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強制退出程式。
第三章 交易組織
第十條 獨立儲能企業以用戶和發電雙重身份參與市場交易,充電時等同於批發用戶(初期不被售電公司代理),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電時等同於發電企業。同一獨立儲能企業不能以批發用戶和發電企業兩種身份相互交易。
第十一條 獨立儲能企業參與市場交易初期僅參與月度市場,充電時通過月度雙邊直接交易購買契約,放電時通過月度雙邊直接交易、電網代理購電交易售出契約。
第十二條 獨立儲能企業參與市場交易初期,充電時僅與新能源企業進行交易,放電量視為新能源電量。
第十三條 獨立儲能企業參與交易的充、放電限額不超過其月度最大充、放電能力(功率×12小時×月度天數)。
第四章 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將獨立儲能企業交易預成交結果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依據新疆電網安全校核相關原則開展校核工作,校核內容包括:通道輸電能力校核、機組發電能力校核、獨立儲能企業充放電能力校核等。
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獨立儲能企業取得的中長期充、放電契約電量編制儲能企業的充、放電計畫曲線,獨立儲能企業執行充、放電計畫按照新疆電網新型儲能電站調度運行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獨立儲能企業可選擇將全部或部分充放電能力用於中長期交易、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已參與中長期交易的,在扣除已取得的中長期契約後,剩餘能力根據電網需要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第十七條 輔助服務造成的中長期契約充、放電偏差電量,由電力調度機構認定。
第五章 計量與結算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要求定期抄錄獨立儲能企業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分別計量用電量及上網電量,並將計量數據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及電力交易機構,作為交易結算的基礎數據。
第十九條 獨立儲能企業的充電量視為用電量,放電量視為上網電量。按照新疆電力市場結算方案(修訂稿)有關要求,用電量按“參與批發交易的用戶”方式結算,上網電量按“新能源企業”方式結算,新疆電力交易中心出具兩張結算依據。
第二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獨立儲能企業參與輔助服務的充、放電量,對應電價按照輔助服務有關要求結算,剔除輔助服務電量後的剩餘電量,按照上一條原則分別開展結算。
第二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月度結算前向交易機構提供認定偏差電量、獨立儲能企業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產生的充(放)電量及對應收益,偏差電量免予考核。
第二十二條 獨立儲能企業作為獨立市場主體,自身不使用或發出電能(不考慮損耗),不參與輔助服務、電採暖差額電費、新能源成本補貼等涉及發電企業和工商業用戶的各類費用分攤。
第二十三條 獨立儲能企業實行分時段結算時間及相關要求與疆內其他市場主體保持同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26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