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

《內蒙古自治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全文,

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13日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
發展新型儲能是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綜合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重要舉措。為統籌新型儲能發展各項工作,加快開展新型儲能試點示範項目建設,推動全區新型儲能市場化、產業化、規模化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鋰電池、液流電池、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規模化發展布局,對其他形式儲能開展試點示範工作。(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新能源項目開發應按要求配建儲能設施,可採用自建、租賃或購買儲能服務等方式。新建保障性併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原則上不低於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2小時以上,保障性併網風電光伏電站配建的儲能也可通過合建或改建方式整合為電源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接入電網並由電網直接調度,提高儲能利用效率和新能源消納能力。新建市場化併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原則上不低於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4小時以上。〔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三、鼓勵新建電源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支持開展出售、租賃調峰容量等共享服務,建立完善協調運營、利益共享機制,促進產業多元化、市場化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四、支持企業在電網關鍵節點、薄弱區域合理布局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提高電網系統靈活調節和供電能力。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可自主選擇參與電能量(中長期交易、現貨)、輔助服務等市場,也可部分容量分別參與上述市場交易。〔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五、支持用能企業建設用戶側儲能,支持聚合利用不間斷電源、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蓄熱式電供暖等分散式儲能設施,探索智慧能源、虛擬電廠等多種商業模式。(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科技廳)
六、開展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示範項目建設,通過競爭性招標方式確定示範項目,原則上單個儲能電站規模不小於10萬千瓦、時長不低於2小時。〔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七、加大分時電價實施力度,適時調整峰谷電價價差至3∶1以上,為新型儲能發展創造盈利空間。〔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八、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電網送電的,相應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九、鼓勵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儲能電站自主報價參與市場,根據市場規則出清。〔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十、建立市場化補償機制,納入自治區示範項目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享受容量補償,補償上限為0.35元/千瓦時,補償期不超過10年。容量補償費用按放電量計算,根據實際調用電量,由未提供有償調峰服務的市場主體分攤,如有容量市場相關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執行。〔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十一、鼓勵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通過租賃、出售等市場化方式獲得收益,對應容量不再享受容量補償。〔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十二、支持新型儲能全產業鏈發展,重點引進電解液、電芯、BMS、PCS、EMS、空氣壓縮機、系統集成等核心裝備。(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新型儲能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攻關、標準編制和成果轉化,鼓勵開展新型儲能技術套用及商業套用示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示範,鼓勵企業牽頭建立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創新聯合體,開展新型儲能技術協同攻關,對符合條件的推薦納入“科技興蒙”政策支持範圍。(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四、積極引導產業發展基金為新型儲能裝備製造業提供資金保障。將新型儲能產業納入綠色金融支持範疇,根據項目實際和預期現金流,在銀企雙方自主協商的基礎上予以利率優惠和調整還款進度、期限等安排。(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自治區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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